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44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世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3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世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世閔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世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如附表編號9所示)等情,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中如附表編號3、7、8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4、5、9、10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如附表編號1、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有經受刑人簽名捺印之民國114年11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另本院函送本件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及陳述意見表,告以受刑人得於收受函文後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已有悔意,請從輕量刑等語,有本院函文、受刑人之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其中附表編號2、4、5、10所為係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或回水之角色,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罪;附表編號1、6、7所為係提供金融帳戶、門號,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等罪,所犯均為侵害個人財產法益;另附表編號3、8、9所犯分別為傷害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其犯罪型態、犯罪情節、侵害法益與上開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加重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等罪不同,具獨立性,並衡酌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3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訴緝字第2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復參諸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就有期徒刑部分,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7、8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2、4、5、9、10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附表編號1、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即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附表:受刑人林世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傷害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不在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範圍內)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06/21-110/07/02 109/08/31 110/08/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643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922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989號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12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7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980號 判決日期 111/10/04 111/08/11 111/11/28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12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7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98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11/14 111/12/28 112/01/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053號(114年度執緝字第16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75號 (114年度執緝字第16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65號 編號1至9已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33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附表:受刑人林世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不在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範圍內) 犯罪日期 110/06/11 109/08/25(聲請誤載為「109/08/26」) 110/04/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764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293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188號等 法院 中高分院 雄高分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30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40號 112年度中金簡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11/12/29 112/01/12 112/02/10 法院 中高分院 雄高分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30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40號 112年度中金簡字第1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2/06 112/03/10 112/04/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21號 (114年度執緝字第170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9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76號(114年度執緝字第171號) 編號1至9已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33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附表:受刑人林世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7 8 9 罪名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0/07/05 110/04/27 110/09/0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188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3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550號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2年度中金簡字第11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6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22號 判決日期 112/02/10 112/01/16 114/07/09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中金簡字第11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6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2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4/10 112/05/01 114/08/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76號 (114年度執緝字第17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68號 (114年度執緝字第172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481號 編號1至9已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33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附表:受刑人林世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0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4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4次) 犯罪日期 109/11/18、 109/11/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637號等 法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23號 判決日期 114/05/27 法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2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7/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194號(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4079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