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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5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51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蔡東達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114年度訴字第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東達家中有年邁父母,還有兩名未滿12歲子女,若被告羈押,妻子扶養兩名子女,生活經濟有極大壓力,且造成子女身心受害、影響學習;被告對所涉本案心懷悔意,且是初犯,願法官給予被告交保機會,讓被告能回家陪伴子女,後續也會配合派出所報到,以及限居,執行日也如期報到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究應否准許其等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首應審酌法院當初羈押被告之理由是否仍繼續存在,次應檢視被告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聲請之情形,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規定斟酌有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性,以為論斷。

而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自許由法院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裁量之權。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蔡東達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

並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3、4款之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之罪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身就伴隨高度逃亡、勾串、滅證之可能性,被告在犯後與同案被告黎文潮就案情予以勾串,有對話紀錄可憑,足認被告有勾串其他共犯之虞,有羈押之理由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羈押3月,嗣後分別於114年8月15日、114年10月15日、114年12月15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㈡被告雖以前詞提出本件聲請。惟本案尚未確定,於上訴審亦

有可能需要進行相關證據之調查,且本案犯行對告訴人權益及社會公益影響甚鉅,為能確保後續審理及刑罰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自有施以一定強制處分措施,以使被告持續到案配合審理或執行之必要性,亦難僅憑被告所述之情即遽認日後無逃亡、串證、滅證之動機與可能,考量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與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為權衡,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達成上述預防性羈押制度之目的,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向本院稱其已坦承犯行、已有悔意、有家人賴其照顧等節,與被告是否有羈押必要性之審查,要屬二事,亦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形,故本院依據上述理由,認被告仍有前開羈押之原因及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戰諭威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