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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5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56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榮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榮祥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榮祥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檢察官於執行本件所定執行刑時,自應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附表:受刑人劉榮祥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4年1月15日 113年10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3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656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1396號 114年度易字第30號 判決 日期 114年4月18日 114年9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1396號 114年度易字第30號 確定 日期 114年6月5日 114年10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280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4年執字第17604號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