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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5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57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建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889號、114年度執字第11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建旻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旻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自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而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即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附表編號1至3所示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有該裁判書與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均為施用毒品之犯罪類型,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又前開施用毒品罪與附表編號4所示詐欺罪間,彼此犯罪型態、手段、所侵害之法益迥異;復考量各罪犯罪時間及所生危害;另本院通知受刑人請其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經受刑人收受後,於民國115年1月5日具狀表示無意見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存卷可稽;再斟酌受刑人之年齡、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受刑人未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各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妤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慧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施用毒品 施用毒品 施用毒品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06年12月2日23時1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107年3月23日3時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106年12月9日18時34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107年5月20日至107年6月5日(起訴書誤載,逕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041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259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364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3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2156號 107年度簡字第7295號 107年度簡字第7295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72號 判決日期 107年4月3日 107年11月6日 107年11月6日 113年7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2156號 107年度簡字第7295號 107年度簡字第7295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72號 確定日期 107年6月12日 107年12月11日 107年12月11日 113年9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713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0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257號 編號1至3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已執畢)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