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58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嘉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嘉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嘉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犯均為竊盜罪及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附表:受刑人廖嘉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10/08 113/10/03 114/01/14 113/10/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4029號等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644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4029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 3205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 656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 85號 判決日期 113/12/25 114/04/30 114/06/24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 3205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 656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 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2/03 114/07/08 114/06/24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68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381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317號 編號1至3經114年度聲字第30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3次) 犯罪日期 114/01/06 114/01/15 113/10/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9010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 2210號 判決日期 114/09/25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 22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12/01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4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