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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5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58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文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文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濱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

三、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71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於民國112年3月12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裁判意旨,仍應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

四、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於114年12月8日具名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1)、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2至6)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於收受後5日內表示意見,經受刑人回覆表示:按已一開始配合案情,一頭認罪到底,已認真改錯向上,請長官從輕量刑等語,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多為詐欺犯罪、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暨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必要性、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等各節,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併科罰金部分,因前經定執行刑,於此次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有期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原雖得易科罰金,然揆諸上揭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即不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附表:受刑人黃文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公共危險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⑴有期徒刑1年5月(3罪) ⑵有期徒刑1年3月(14罪) ⑶有期徒刑1年2月(13罪) ⑷有期徒刑1年(5罪) ⑸有期徒刑1年1月(1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7日 111年5月30日至 111年6月29日 111年7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速偵字第8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0209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153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35號等 111年度訴字第249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5日 112年3月23日 112年3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153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35號等 111年度訴字第24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9月1日 112年5月9日 112年4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5097號 (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7875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194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南投地方院113年度聲字第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號1至4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1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3萬元 ⑵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⑶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⑷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⑴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⑵有期徒刑1年5月(3罪) ⑶有期徒刑1年3月 ⑷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6罪)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2日至 111年7月5日 111年5月30日至 111年6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36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146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37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01號等 112年度金訴字第1381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90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9日 113年4月18日 114年9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01號等 112年度金訴字第1381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90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13日 113年5月20日 114年10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2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0539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8140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1至4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1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