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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6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610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朱余繕被 告 陳柏廷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淑婷被 告 盧宥翔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之宣告,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第一行所載「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46號」,應更正為「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466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原刑事裁定正本及原本於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丁智慧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偉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