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612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呂憲宗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4年度執聲他字544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另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489號裁定要旨參照),先予敘明。
三、按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四、次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與於裁判確定基準日之「後」復犯他罪經判決確定,除有另符合數罪併罰規定者,仍得依前開方式處理外,否則即應分別或接續予以執行而累加處罰之「數罪累罰」事例有異,司法院釋字第98號及第202號解釋意旨闡釋甚明。而多個「數罪併罰」或「數罪累罰」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極長,本即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刑法已設有假釋機制緩和其苛酷性,要無不當侵害受刑人合法權益之問題,更與責罰是否顯不相當無涉。又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19號裁定要旨參照)。
五、經查: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呂憲宗前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
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聲明異議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復經本院通知聲明異議人表示意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下稱系爭調查表)、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各1份卷為憑(見111執聲236卷第5至7頁、111聲更一7卷第59頁),本院以111年度聲更一字第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等情,此有該等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應可認定。
㈡聲明異議人所犯數罪既經系爭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
確定,並已確定且具實質確定力,又裁定所示各罪案件皆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自無所謂裁判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況裁定於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之際,均已大幅縮減其合併刑期。
㈢至聲明異議人指稱其自始無放棄易刑利益之真意云云,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係依聲明異議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且系爭調查表已明文:「茲因刑法第50條新修正,有關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受刑人得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惟請求定應執行刑,經法院為裁定確定後,不得再就原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並有聲明異議人勾選「是(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及簽名蓋指印,顯見聲明異議人明知前情仍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復經本院通知聲明異議人表示意見,聲明異議人函覆「無意見」,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與本院系爭裁定,於法均無不合,且無聲明異議人所稱自始無放棄易刑利益之真意之情行,聲明異議人所辯並不可採。
㈣又聲明異議人認本院系爭裁定非以各罪中最重宣告刑為基礎
下限,造成原裁定悖於合理刑度之情況,應已達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程度云云,然如附表編號1至4、編號5至7、編號9至12、編號13至15所示之罪曾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年5月、4年6月、1年2月,則本院系爭裁定定應執行刑符合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16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且應執行刑之酌定,尚無必定按一定比例或折數酌定之理,是難謂法院即應依各罪中最重宣告刑下限計算,致生如聲明異議人主張之合理刑度,聲明異議人所辯並不可採。
㈤依上揭所述,自無從認聲明異議人於客觀上有因系爭裁定而
遭受顯不相當責罰,亦無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暨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特殊情形。又前述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既經確定,即已發生實質確定力,且所示各罪事後並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及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定刑裁定基礎變動而有另定其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基於確定裁定之安定性及刑罰執行之妥當性,當無從任由聲明異議人事後依其主觀意願,而向檢察官請求重複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㈥從而,執行檢察官未依聲明異議人請求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
刑,因而駁回聲明異議人之聲請,難認有何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六、綜上所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11月4日以中檢介明114執聲他5445字第1149145017號函文就聲明異議人聲請更定應執行刑所為駁回之執行指揮,既係根據如附表所示各確定判決及本院系爭裁定之確定裁定,依法為之,並無不當情形,本件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博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小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過失傷害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2罪)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27日 108年8月30日 108年9月24日 108年9月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5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96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963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交簡上字第334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873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873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30日 109年10月7日 109年10月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交簡上字第334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873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873號 確定日期 109年6月30日 109年10月7日 109年10月7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563號(編號1至4執行有期徒刑1年,109年度執更字第53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407號(編號1至4執行有期徒刑1年,109年度執更字第53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407號(編號1至4執行有期徒刑1年,109年度執更字第5317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5罪) 有期徒刑10月(8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1日 108年10月28日 108年10月28日 108年10月28日 108年10月29日 108年10月29日 108年10月16日(2次) 108年10月17日(2次) 108年10月21日(2次) 108年10月23日(2次)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96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0144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0144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873號 108年度易字第4061號(聲請意旨誤載為108年度易字第4016號,應予更正) 108年度易字第4061號 (聲請意旨誤載為108年度易字第4016號,應予更正)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7日 109年3月16日 109年3月1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873號 108年度易字第4061號 (聲請意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71號,應予更正) 108年度易字第4061號 (聲請意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71號,應予更正)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7日 109年4月13日 (聲請意旨誤載為109年9月15日,應予更正) 109年4月13日 (聲請意旨誤載為109年9月15日,應予更正)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407號(編號1至4執行有期徒刑1年,109年度執更字第53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625號(編號5、6、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625號(編號5、6、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2罪)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4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20日 105年3月間 109年3月10日 109年3月10日 109年3月21日 109年3月2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0144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6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83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4061號 (聲請意旨誤載為108年度易字第4016號,應予更正) 109年度上易字第1041號 109年度易字第614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16日 109年12月10日 109年9月1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4061號 (聲請意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71號,應予更正) 109年度上易字第1041號 109年度易字第614號 確定日期 109年4月13日 (聲請意旨誤載為109年9月15日,應予更正) 109年12月10日 109年12月9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625號(編號5、6、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744號(編號9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8罪) 有期徒刑8月(5罪) 有期徒刑7月(3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11日 109年3月11日 109年3月15日 109年3月15日 109年3月17日 109年3月20日 109年3月20日 109年3月12日 109年3月16日 109年3月17日 109年3月22日 109年3月23日 109年3月17日 109年3月10日 109年3月17日 109年3月23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83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83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83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614號 109年度易字第614號 109年度易字第614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18日 109年9月18日 109年9月1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614號 109年度易字第614號 109年度易字第614號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9日 109年12月9日 109年12月9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744號(編號9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744號(編號9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744號(編號9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詐欺(聲請意旨誤載為竊盜,應予更正)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3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27日 108年9月4日 108年9月27日 107年8月24日 108年9月4日後3、4日間某時許 108年9月27日凌晨2時26分許起至108年11月26日下午3時許止之間某時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16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16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167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2417號 109年度訴字第2417號 109年度訴字第2417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5日 109年12月25日 109年12月2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2417號 109年度訴字第2417號 109年度訴字第2417號 確定日期 110年2月17日 110年2月17日 110年2月17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543號(編號13至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543號(編號13至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543號(編號13至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 號 16 罪 名 業務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間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167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2417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2417號 確定日期 110年2月17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5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