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62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鴻致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鴻致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鴻致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定有明文。又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即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宣告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各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40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已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確定在案;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114年度聲字第130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亦於114年11月25日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而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核屬正當。又本院前寄送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表各1份存卷可查。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竊盜罪及詐欺取財罪,數罪之犯罪態樣、所生危害、各罪犯罪日期間隔緊密,再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40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另經彰化地院114年度聲字第1305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依上開說明,本案所應定應執行之刑,不得重於上開定執行刑之加總,並應受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上限之限制,另考量如附表所示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等為整體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林鴻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4 罪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2次) 拘役20日 拘役40日、30日 拘役25日(4次)、15日 犯罪日期 113年11月19日 113年12月2日 113年12月11日、同年月12日 113年11月13日至113年12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1129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6593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86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386號 114年度簡字第932號 114年度簡字第1487號 114年度簡字第144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31日 114年5月19日 114年7月23日 114年7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386號 114年度簡字第932號 114年度簡字第1487號 114年度簡字第14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2月25日 114年6月24日 114年8月23日 114年8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85號 (併入114執更3670執行)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072號 (併入114執更3670執行)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256號 (未執行)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188號 (併入114執更3670執行) 編號1至3彰化地院114年度聲字第1305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1至3彰化地院114年度聲字第1305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1至3彰化地院114年度聲字第1305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1、2、4臺中地院114年度聲字第340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