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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6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63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承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承佑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則均係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各罪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依前揭說明,自有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然受刑人具狀表示:尚有另案未判決,不聲請定應執行刑,待另案判決後再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聲請狀在卷可佐。是受刑人已明確表示不願就如附表所示3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意,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自不能併合處罰。

㈡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雖均係不得易科罰

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似可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5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則此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既已曾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諸前揭裁定意旨,自不得僅就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單獨割裂再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23日 110年5月5日 112年12月6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57、4258、4259、4260、42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112年度偵字第587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36號 111年度訴字第560號 113年度訴字第1235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7日 113年6月27日 114年11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36號 111年度訴字第560號 113年度訴字第1235號 確定日期 113年6月21日 113年8月5日 114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