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04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張瑜玟受 刑 人 劉德亮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瑜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瑜玟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劉德亮犯詐欺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4年3月12日繳納後予以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通知具保人亦未能偕同該受刑人到案,該受刑人復無其他受羈押或在監執行而未能到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各1份、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記錄表各2份、送達證書3份在卷可稽,足認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其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