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05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琦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2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2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法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5、7、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然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
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所示各刑中最長期之宣告刑)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本院函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35頁),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申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附表:受刑人A02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併科罰金部分非本件聲請範圍)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併科罰金部分非本件聲請範圍)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併科罰金部分非本件聲請範圍)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26日 108年12月19日至109年1月2日 111年2月21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1年2月21日至111年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78號、109年度偵字第10856號、109年度偵字第15372號、109年度偵字第187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78號、109年度偵字第10856號、109年度偵字第15372號、109年度偵字第187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997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侵訴字第57號 109年度侵訴字第57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406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月28日 111年1月28日 111年12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侵訴字第57號 109年度侵訴字第57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4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25日 111年3月25日 112年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否、否 否、是 備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24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24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041號 編號1至7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1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4次) (併科罰金部分非本件聲請範圍)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2次) (併科罰金部分非本件聲請範圍)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併科罰金部分非本件聲請範圍) 犯罪日期 111年2月24日 111年2月28日、111年3月2日 111年1月18日、111年1月20日、111年3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99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10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0472號、第2730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40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2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090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2月5日 113年10月16日 113年12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40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2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0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7日 113年11月21日 114年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是 否、否 是、是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0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927號 編號1至7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1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編號 7 8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1日、110年11月4日下 110年10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2198、12199、15303、24451、38050號、112年度偵字第5665、8983、22496、30738、5926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267、2268、2269、2270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03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889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73號 判決 日期 114年2月27日 114年8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7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4月1日 114年9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否、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82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5998號 編號1至7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1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