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17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惠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惠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謝明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稅捐徵法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240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准予交付本院98年度訴字第2409號案件於民國99年7月2日上午9時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黃惠真、謝明星為本院98年度訴字第2409號違反稅捐徵法案件之被告,此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2409號判決書附卷可按,其等自得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然上開案件業於99年11月22日判決確定,聲請人遲至114年10月16日始具狀聲請交付上開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已逾聲請期限,核與上開規定不符,且不得補正,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王宥棠法 官 葉培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