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18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世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世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世良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規定就受刑人所犯上揭數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節,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等,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加以衡量,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簡雅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附表:受刑人王世良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9000元 罰金新臺幣2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4年8月5日 114年8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速偵字第2368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速偵字第23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126號 114年度豐簡字第486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8日 114年9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126號 114年度豐簡字第48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10月21日 114年10月27日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110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11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