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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2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21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建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3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建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建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賴建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如附表所示之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本件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另本院函送本件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及陳述意見表,告以受刑人得於收受函文後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等情,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上訴抗告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附表編號2則為賭博罪,2罪之犯罪型態、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均不相同,具獨立性,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生之損害、危害之程度、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依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業已執行完畢,惟上開執行完畢部分刑俟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再予扣除即可,詳如前述,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附表:受刑人賴建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賭博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20日 113年1月間某日起至113年5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6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50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639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53號 判決 日期 113年6月17日 114年4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639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53號 確定 日期 113年7月22日 114年10月16日(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305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7361號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