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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2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22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宜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宜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宜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3份及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迄今未表示意見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宥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附表:受刑人林宜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3次)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①113年5月11日上午9時1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②113年5月27日 ③113年8月27日 ①113年5月11日 ②113年5月31日 113年8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88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88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8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575號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575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029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19日 114年5月19日 114年7月14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4年8月20日,應予更正)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575號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575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02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6月19日 114年6月19日 114年8月19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4年7月14日,應予更正)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9775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5944號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3次) 犯罪日期 ①113年11月15日上午10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②114年1月23日上午10時47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③114年5月9日晚間19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91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299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29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1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731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