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2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93號114年度聲字第424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許峻瑒選任辯護人 林哲宇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1963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303號、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峻瑒提出新臺幣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峻瑒於案發當下雖有藏匿、分贓之行為,此為犯案後行為人之常情,又縱被告有另案偵查中,該案是否羈押為另案檢察官應加以審酌,且被告前無通緝紀錄,有固定住居所,故無逃亡之事實或可能。被告與共同被告已坦承犯行,供述一致,已無勾串、滅證之可能。本案業經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完畢,羈押必要性已大幅下降,且被告願意調解,可認犯後態度良好,有彌補損害之決心,更無羈押之必要。請准撤銷羈押,或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羈押等語。

二、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承認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6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犯搶奪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提出本件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聲請,經本院審閱全案卷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承認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在卷可佐,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本案被告坦承犯行,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定114年12月12日宣判,是被告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惟依本案被告與共同被告間分工及脫逃之情節,顯見其有逃避刑責之情形,又被告尚有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更具逃避刑事追訴之動機,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此部分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聲請意旨主張應予撤銷羈押,尚無可採。然本院審酌本案訴訟進行程度,復衡被告涉案情節、本案造成之法益侵害程度,併綜合考量被告之經濟能力、家庭生活狀況,及兼顧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衡諸「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課以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即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可代替原羈押之處分。爰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應限制住居於主文所示之地址。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