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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2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28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崇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1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復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妨害風化、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確定在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刑事裁判可憑。附表編號1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編號2至3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之情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乃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為之,有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同意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堪認聲請已符合上開規定,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3所示案件)之法院,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112年8月14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部分雖已執行完畢,惟依上揭說明,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

㈡另附表編號1至2所處之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

年度聲字第10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判可佐。是本院就如附表編號1至3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與各罪所處之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受刑人所犯分別為圖利容留性交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並權衡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受刑人就整體事件的責任輕重、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至受刑人固具狀表示因後面尚有案件,想等判完再一次合之意見(見本院卷所附陳述意見表),惟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屬其職權之行使,法院尚無審酌之餘地,受刑人是否尚有其他應合併定執行刑之罪刑,僅能由該管檢察官另聲請法院裁定,法院不能逾越聲請範圍,就檢察官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逕予審酌,是受刑人上開所請,於法無據,洵無足採。又日後受刑人所犯其餘之罪經判決確定後,如認與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刑之案件,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者,受刑人仍得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管轄之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聲請更定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附表:受刑人A01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風化 詐欺等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6次) ①有期徒刑1年7月(2次) ②有期徒刑1年6月 ③有期徒刑1年5月(2次) ④有期徒刑1年3月(5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間至111年11月16日 111年11月初至112年1月5日 112年1月5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1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85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315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83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70號等 114年度金訴字第2325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30日 114年2月18日 114年7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837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816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3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14日 114年6月19日 114年9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621號(已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02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7088號 編號1至2所處之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0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3143號)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