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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3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30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麗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麗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麗芬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麗芬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宥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附表:受刑人林麗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公司法 公司法 公司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0年2月25日至100年3月1日 103年3月5日至103年3月6日 101年12月10日至101年12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68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261、85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74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50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461號 110年度訴字第138號 判決日期 103年5月14日 108年8月14日 110年5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50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621號 110年度訴字第13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3年6月12日 109年6月24日 110年5月2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9810號(已執畢,編號1至3、5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9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462號(已執畢,編號1至3、5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9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001號(已執畢,編號1至3、5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9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公司法 公司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0年8月15日至100年8月17日 ①98年8月24日至98年8月26日 ②101年11月15日至101年11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328、250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84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897號 109年度訴字第2011號、112年度訴字第20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4日 113年6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897號 109年度訴字第2011號、112年度訴字第20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日 113年7月2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1428號(尚未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001號(已執畢,編號1至3、5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9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