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3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33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美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所判處拘役部分,已分別於民國114年8月14日、114年9月30日及114年11月4日執行完畢,惟因上開3罪與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應予併罰,故在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全部執行完畢前,均應認上開4罪未全部執行完畢,仍得定應執行刑。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本院業已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惟受刑人迄未回覆或具狀陳述任何意見,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案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參酌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附表編號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均確定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邵廷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附表:受刑人林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5日 拘役20日 拘役30日(2次) 犯罪日期 113年9月9日 114年2月7日 113年12月3日、 113年12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952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534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85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虎簡字第58號 114年度虎簡字第107號 114年度虎簡字第159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17日 114年6月30日 114年7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14年度虎簡字第58號 114年度虎簡字第107號 114年度虎簡字第15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6月4日 114年8月6日 114年9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⒈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000號 ⒉於114年8月14日執行完畢 ⒈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04號 ⒉於114年9月30日執行完畢 ⒈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966號 ⒉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 ⒊於114年11月4日執行完畢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2次) 拘役35日(5次) 拘役30日(1次) 犯罪日期 113年9月28日至 113年1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第850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905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90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9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⒈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526號 ⒉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