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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3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33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楊惟皓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41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准予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楊惟皓以不要太高的金額交保,被告希望可以回去安頓好小孩及懷孕的女友,被告將來定準時報到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前曾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坦承犯行,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已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宣判之案件進行程度,暨衡及被告涉案之情節、羈押對被告之個人自由、家庭生活機能圓滿限制之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等情,認被告若能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應可對其有相當程度之約束力,得確保後續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而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而於114年11月25日裁定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是本院既已裁定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被告卻重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其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