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35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昭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716號、114年度執字第16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昭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昭男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附表編號1至3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販賣毒品、轉讓禁藥、寄藏非制式手槍罪等犯罪類型,犯罪態樣、手段與所侵害法益有部分相同;犯罪時間係分別於民國111年7月至113年3月間、112年7月至9月間及113年7月,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各罪之獨立性較高,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另本院通知受刑人請其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經受刑人收受後,於114年12月12日具狀表示無意見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有送達回證及本院陳述意見表存卷可稽;再斟酌受刑人之年齡、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受刑人未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妤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慧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附件: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7月(3次) 有期徒刑2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 60,000元) 有期徒刑5年10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20日 112年8月12日 112年8月16日 112年9月19日 111年7月至同年8月間某日時至113年3月27日 113年7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37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37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00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401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 第2031號 112年度訴字 第2031號 113年度訴字 第1448號 114年度訴字第454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6日 113年7月16日 114年2月13日 114年7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 第2031號 112年度訴字 第2031號 113年度訴字 第1448號 114年度訴字 第4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15日 113年8月15日 114年3月18日 114年8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1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227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936號 編號1至3部分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21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