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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3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36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鄭民崇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114年度易字第3360號),聲請付與卷宗影本及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於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如附表所示卷宗影本;持有該卷宗影本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A01(下稱被告)聲請交付偵查卷、地院卷全部影本及本院114年11月18日凌股開庭光碟等語。

二、付與卷宗影本部分:㈠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持有前述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5項定有明文。㈡查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緝字第2436號、第2437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3360號案件審理中,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被告因前述訴訟上之正當需求,聲請付與如附表所示卷宗影本部分,並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所規定與聲請人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事,揆諸上開說明,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應於被告預納費用後,准其此部分所請,惟持有前開卷宗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併予敘明。

三、聲請交付本院凌股開庭光碟部分:㈠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所明定。再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㈡查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向本院聲請交付本案之開庭光碟,惟被告於114年11月22日以刑事異議狀表示:

準備程序應由被告主導,調查證據應先優尊重被告主張云云。然檢察官以114年度偵緝字第2436號、第2437號起訴書起訴被告涉嫌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犯罪事實,本院於114年11月18日行準備程序之審查庭,目的僅為確認被告之答辯方式,至於被告是否有證據請求之調查,尚待本案審理庭認定及釐清,且被告未敘明筆錄有何錯誤,無核對錄音之必要,被告此部分聲請,並不能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宥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付與卷宗影本範圍 1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2436號卷宗 2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2437號卷宗 3 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3360號卷宗 4 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26號卷宗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