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37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國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國坤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國坤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6、8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7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至本院通知受刑人對本件聲請表示意見,經受刑人以書面載稱略以:本院前以113年度執更字第219號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時,受刑人曾具狀表明欲俟其餘另案均判決確定後,再自行聲請合併定刑,詎本院未予採納而逕為裁定,對受刑人顯屬不利。且該裁定未充分審酌受刑人部分犯行獲有雙重減刑之寬典,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此刑度與販賣第一級毒品且於偵審中自白之定刑結果相近,然受刑人所犯僅為販賣第二級毒品,前開定刑結果顯有違比例原則。復以,除附表編號1之罪外,其餘各罪均符合與後案合併定刑之要件,懇請鈞院考量上情,將除附表編號1以外之案件,改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695號案件一併定其應執行刑;若於法未合,亦請審酌受刑人前開理由,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惟受刑人之本意仍係請求撤銷原定刑裁定,並重新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以下等語,有本院114年12月8日114中院漢刑嚴114聲4377字第1140108589號函、送達證書及受刑人提出之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63至65頁)。惟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故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人,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為限,受刑人並無該聲請權,如受刑人有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時,僅得請求該管檢察官聲請之,受刑人不得為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688號、110年度台抗字第1693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受刑人前揭具狀陳述意旨,就另案業經法院裁定定刑,且非屬檢察官本次聲請合併定刑範圍之罪刑,逕向本院聲請撤銷原定刑裁定並重新定刑,於法不合,本院無從逕予准許。復查,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均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須經受刑人請求始得合併定刑之例外情形。是檢察官前依職權聲請本院作成112年度聲字第323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程序上自無待受刑人主動請求始得為之,要無違法之處,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宥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附表:受刑人廖國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10月(共2次)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2月10日 110年2月初某日 110年2月6日 111年9月11日 111年9月11日 109年12月14日 109年1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2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5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19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45號 111年度訴字第267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7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0日 112年4月17日 112年8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45號 111年度訴字第267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7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4日 112年5月11日 112年8月2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1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668號 備註 (編號1-4定刑8年2月;113執更219)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10年2月8日 110年3月6日 111年10月20日 110年8月22日至111年8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46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899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622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156號 112年度易字第904、1057、2099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68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3日 112年10月18日 113年2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156號 112年度易字第904、1057、2099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6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2年11月21日 113年3月1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789號(編號1-4定刑8年2月;113執更21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543號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贓物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臺幣2萬元 犯罪日期 111年8月15日 111年10月4日至同年月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111年10月5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319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567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856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13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4日 113年10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856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1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8月30日 113年10月2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1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698號(執行期滿日1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