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38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竑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竑沅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竑沅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聲請定刑範圍:查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僅針對刑法第51條第5款有期徒刑部分聲請本院定應執行刑,故罰金刑部分不在本案定刑範圍內,先予敘明。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職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本案受刑人因犯竊盜、傷害、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編號7至10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就各罪所處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11月17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11-12頁);又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審酌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點均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前,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院爰以受刑人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審酌其所犯各罪主要係侵害他人身體、財產法益之犯罪,而參諸各判決所載之犯罪事實,其中有關竊盜犯行部分,可認係在一段密集時間為之,犯罪情節、手段雷同,犯罪獨立程度較低,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傷害、恐嚇取財得利犯行部分,犯罪情節、手段雖近似,惟犯罪時間未有密切重合,整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復兼衡各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對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函覆本院對本案定刑無意見(見本院卷第55頁)等情狀,綜合判斷;另衡以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3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同受前揭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量處之應執行刑,即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各罪刑期之總和為重,爰依首揭規定而為整體評價後,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少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卉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傷害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9月21日 112年12月15日 113年8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663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84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01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3201號 113年度簡字第2154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734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18日 114年1月2日 114年4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3201號 113年度簡字第2154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73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3月25日 114年4月8日 114年5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774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371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726號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中地檢114年執更字第3349號,刑期起算日:114年7月4日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傷害 恐嚇取財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9月19日 113年7月28日 112年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830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049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761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38號 112年度訴字第792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29日 114年2月27日 114年3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761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38號 112年度訴字第79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5月27日 114年4月1日 114年6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743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993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898號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中地檢114年執更字第3349號,刑期起算日:114年7月4日編 號 7 8 9 罪 名 傷害 傷害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24日 113年9月21日 113年4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237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65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792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3261號 114年度簡字第1239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25日 114年1月15日 114年6月24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792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3261號 114年度簡字第12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6月23日 114年7月22日 114年9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89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133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065號編 號 10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0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0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897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89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9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0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