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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5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0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仕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仕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仕融因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尚未回覆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宥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附表:受刑人陳仕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著作權法 妨害名譽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24日前某時許 113年2月17日至113年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4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4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沙智簡字第10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509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5日 113年8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沙智簡字第10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50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30日 114年1月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067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541號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