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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8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74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彭聖晴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下稱聲明異議人)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並分別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948號(附表編號1至5部分,先經113年度聲字第32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後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948號裁定裁定與附表編號6部分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已失其效力)、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高分院)114年度聲字第51號定應執行刑,上開犯行均為詐欺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及侵害法益均類似,亦僅相差數月,犯罪時間密接、整體責任非難重複性甚高,依照前開情狀觀之,令聲明異議人接續執行,客觀上是否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形,非無疑問。經聲明異議人具狀請求重定執行刑,遭檢察官以民國114年2月6日中檢介正114執聲他515字第1149013696號(下稱原處分)駁回所請,並未就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請求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有利不利一律注意規定意旨、接續執行是否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對聲明異議人是否過苛等事項重新審視及為實質說明,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分別定有明文。法院審查聲明異議之目的,在於審查檢察官對於刑罰之執行指揮,是否有上開情事,若受刑人自始未曾向檢察官聲請,法院即無從審查檢察官之決定是否適法。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因詐欺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先後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948號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6部分(附表編號1至5部分先經113年度聲字第32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中高分院114年度聲字第51號裁定就附表編號7至8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此有上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考。

㈡觀察聲明異議人就原處分所提出之聲請狀,第一段記載有關

數罪併罰之規定及相關應考量之因素,第二段稱聲明異議人所犯數罪分別確定在案,並說明有關不利益變更禁止及內部界線之意旨後,指摘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215號裁定有責罰顯不相當,而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等語(見執聲他字第515號卷所附刑事聲請狀),然聲明異議人並未具體指摘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215號裁定有何違反前述原則,亦未說明是否有得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再行定其執行刑之情形,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215號裁定既無上開可以重定應執行刑之事由,為避免聲明異議人受雙重處罰,而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原處分駁回,自屬適法。再觀察本件聲明異議意旨,提及本院及中高分院上開裁定,並提及合併定執行刑,若聲明異議人之真意,係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再次重新定應執行刑,則此部分顯然與原處分駁回之範圍有別,自應由聲明異議人先行向檢察官聲請,若遭駁回再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明異議,方屬適法。是以原處分並無不法、亦無不當,而本案聲明異議人所請,尚未經檢察官為准駁決定,本院尚無從越俎代庖予以審酌其適法性。綜上所述,本件受刑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6日 111年9月16日 112年4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14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14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19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266號 112年度訴字第1266號 113年度訴字第544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4日 112年8月14日 113年8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266號 112年度訴字第1266號 113年度訴字第54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12日 112年9月12日 113年9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度執字第12572號(編號1至2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1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度執字第12893號 (編號1至5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2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編號1至6部分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9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3日、 112年4月20日 112年4月20日至 112年4月29日 112年2月26日至 112年3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19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19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9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544號 113年度訴字第544號 113年度訴字第985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2日 113年8月12日 113年9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544號 113年度訴字第544號 113年度訴字第98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113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度執字第12893號(編號1至5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2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度執字第15328號 (附表編號1至6部分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9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 7 8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4日、 110年7月5日、 110年7月7日、 110年7月8日、 110年7月14日、 110年7月25日 111年1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7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897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度訴字第20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15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8日 113年5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0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1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4日 113年6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40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793號 (附表編號7至8部分經中高分院114年度聲字第5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