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8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呂錦芳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12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呂錦芳聲請付與電子卷證光碟以替代卷證影本,範圍如下:調閱原告卷宗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固定有明文。然查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12號案件並無原告卷宗,故本件聲請顯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馨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