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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9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9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TRUONG VAN DONG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TRUONG VAN DONG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TRUONG VAN DONG因犯公共危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檢附聲請書繕本及定應執行刑意見函送達予受刑人,然因受刑人已出境,本院對其公示送達,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有本院民國114年4月2日中院平刑高114聲992字第1140028519號公示送達公告函(稿)、公示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在卷可憑,先予敘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上開3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3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附表:受刑人TRUONG VAN DONG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02/07 113/08/15 113/02/0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61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312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0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273號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267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323號 判決日期 113/08/05 113/08/29 113/10/1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273號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267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3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9/23 113/09/26 114/01/0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27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785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226號 編號1、2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6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裁判日期: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