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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自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自字第25號自 訴 人 巫佑豐自訴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被 告 陳智明選任辯護人 洪曉菁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自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及補充意旨略以:

(一)自訴人巫佑豐係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下稱安和重劃區)會員之一。被告陳智明及同案被告吳金條、何明坤、姚正吾、劉達敏、蔡其建、陳志聲、馬倉國、許雪琴、蔡淑華、宋建世、陳碧貴、陳文亮、張棟榮、蔡錦隆(後14人由本院另行審理)以虛增極小土地之人頭地主此種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罪方法,檢送給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審核「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範圍」,且當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劃定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範圍後,臺中市政府即於安和重劃區範圍內之所有土地與建物謄本,禁止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亦不能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等事宜。自訴人所有與共有之土地與建築物,一概被限制,原本經營之事業隨即受波及停業。被告等人於民國97年4月15日,在臺中市○○○路0段00○0號裕元花園酒店4樓溫莎廣場,召開安和重劃區第1次會員大會,由同案被告馬倉國提出理、監事選舉辦法,選出如附表所示之安和重劃區重劃會(下稱安和重劃會)之理、監事,明顯牴觸獎勵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之會員大會選任理、監事之有效決議條件與方式,此業經最高法院114年6月12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322號民事確定判決維持原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10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1號判決主文,重劃會不成立之主文判斷。而安和重劃會經最高法院認同(重劃會不成立之法律效果)係一切回歸至籌備會階段,被告等人既不具合法理事與監事之資格身分,即無所謂合法重劃會存在。而不具獎勵辦法所擬制之擔任自辦市地重劃之主體地位,也無任何可從事自辦市地重劃作業與各項作為之合法性。遑論得分配重劃區之土地等攸關權利巨大之事項與權限。被告明知違法仍將抵費地登記在一己即關係企業名下。且自訴人在安和重劃區土地已17年之久,仍無合法分配,被告均背信重劃區會員地主所託,未忠誠執行獎勵辦法第14條與第15條所賦予其等之職權,反將精華抵費地侵占登記於被告名下,背信與侵占均已犯罪行為既遂。

(二)自訴人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指訴之犯罪事實為:違反利益迴避之行為。安和重劃區內之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違法變更、挪用為抵費地、虛列重劃負擔金額;另自訴之犯罪事實為同案被告吳金條、何明坤、姚正吾、劉達敏、陳志聲、馬倉國、許雪琴於98年1月7日第4次理事會議上,將「地上廢棄物清理項目工程」,決議交給王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施作,與本件非同一事實。安和重劃會在籌備會階段先用315名人頭充數,達到重劃門檻總人數高過半數規定,並自擬出理、監事選舉辦法,以不記名多數決方式,於第1次會員大會期日,選出自己私人公司的理事與監事成員,再將這些不實資料送給臺中市政府核定,重劃期間將會員大會所擬重劃計畫約新臺幣(下同)16億元工程款增加至約19億元,用以分配抵費地成本的數量,因為理、監事都是私人公司成員,在第14次理事會議決議將約83%抵費地登記在所有理、監事及其相關人名下,是犯罪既遂行為。如今臺中高分院及最高法院判決安和重劃會不成立及其所有決議無效。此一新事證顯示重劃會所召開之理事會議決議俱不存在,其所製作之重劃相關計畫書、施工預算書及所有相關工程等均無法律依據。臺中市政府對安和重劃會之核定及備查函均無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與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下稱臺中高分檢)所有對被告不起訴之刑事案件亦無所依附。

(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更三字第9號判決主文記載原處分1(103年12月24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302659071號函)、原處分2(103年12月24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30265907號函)均撤銷。本審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均由被告負擔。安和重劃會確定不成立,被告就安和重劃會檢送之「交通工程規劃設計書、圖及預算書之重新核定」及「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之核定」,為最高行政法院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違法,一再撤銷。安和重劃會確定不成立,眾多被告已從安和重劃區範圍內分配取得優渥之所謂「暴利抵費地」,與被告配合之廠商也已獲取不法之工程款項。

(四)安和重劃會之理、監事為地主處理事務,卻違背任務,將自訴人的土地違法分配給陳新民等3人,被告與同案被告吳金條、何明坤、姚正吾、劉達敏、蔡其建、陳志聲、馬倉國、許雪琴、蔡淑華、宋建世、陳碧貴、陳文亮、張棟榮、蔡錦隆共同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同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等罪嫌(自訴人原主張被告與同案被告吳金條、何明坤、姚正吾、劉達敏、蔡其建、陳志聲、馬倉國、許雪琴、蔡淑華、宋建世、陳碧貴、陳文亮、張棟榮、蔡錦隆另共同涉犯刑法第210條、第215條、第216條之罪名部分,經自訴代理人於本院訊問時表示不再主張,見本院卷二第232頁)等語。

二、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結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至第254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決參照)。復按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故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構成要件。而背信罪之特質雖在為他人處理事務而違背其任務,惟其結果則置重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之受損害,故為侵害財產權之犯罪;是以本罪之構成,須以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結果要件(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78年度台上字第18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背信罪之成立,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為必要,若無此意圖,即屬缺乏意思要件,縱有違背任務之行為,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亦難律以本條之罪(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210號判決、69年度台上字第3752號判決參照)。再按刑法上業務侵占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擅自處分業務上所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767號判決參照)。

三、自訴人認被告與同案被告吳金條、何明坤、姚正吾、劉達敏、蔡其建、陳志聲、馬倉國、許雪琴、蔡淑華、宋建世、陳碧貴、陳文亮、張棟榮、蔡錦隆於安和重劃會理事會第14次會議決議將約83%抵費地登記在所有理、監事及其相關人名下之行為,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云云,依法自應就被告具有主觀犯罪故意及客觀構成要件行為負舉證責任。經查:

(一)依原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章程第10條之規定,重劃分配結果之認可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辦理,且該章程第21條第1項、第2項亦規定「本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應公告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分配結果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前項異議,由理事會協調處理,如協調不成時,異議人應於理事會會議協調紀錄送達後十五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並同時通知本會,逾期或未訴請司法機關裁判者,依公告分配結果確定之。」,有前開章程在卷可稽。是理事會會議決議內容並非當然直接發生土地分配或確定抵費地位置、面積之法律上效力,安和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經該次理事會決議後,仍應依前開章程及獎勵辦法第34條之規定,就該次決議檢具之圖冊(即1.計算負擔總計表、2.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3.重劃後土地分配圖、4.重劃前地籍圖、5.重劃前後地號圖),公告公開閱覽30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區內各土地所有權人得就土地分配結果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並理事會協調處理,若協調不成時,異議人應於協調紀錄送達後15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可知理事會會議決議通過,因公告後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得行使異議權,理事會進行協調時,原公告中編列為抵費地部分,則可能有發生調整或變動之情形,故於重劃區內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土地分配結果前,抵費地尚無法全部確定,須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皆同意土地分配結果後,全區抵費地才告確定。

(二)又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第1項、第3項明定:「本條例第60條第1項所稱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指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前項『抵費地』處理所得價款,除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外,剩餘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及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不足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另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3條第2項、第3項規定:「重劃會於辦理重劃土地分配前,應將計算負擔總計表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計算負擔總計表有關工程費用,應以送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數額為準;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之拆遷補償費,以理事會查定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之數額為準;其餘重劃費用,以重劃計畫書所載數額為準;貸款利息,以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工程費用,及理事會查定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之地上物拆遷補償費與重劃費用加總數額,重新計算之金額為準。」。是「抵費地」依前揭條文規定,即係重劃範圍所有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依其土地受益比例,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之土地。再依獎勵重劃辦法第4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之出售,應於重劃工程竣工驗收,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故安和重劃區內之抵費地應報經臺中市政府同意後,始可出售。

(三)而安和重劃會於100年2月10日下午3時召開第9次理事會,會議提案:「安和重劃區重劃後土地分配成果,業已分配完竣,提請審議」,辦法:「擬依據本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辦理」,決議:「經出席理事全體同意照辦法通過」;於101年3月21日下午3時召開第14次理事會,會議提案四:「本重劃區抵費地擬部分先行出售,其出售方式、對象、價款,提請審議」,辦法:「擬依抵費地出售清冊內所載地號、面積、姓名、金額予以出售,並經台中市政府備查後,請重劃會逕行檢送本案抵費地出售清冊予台中市政府核轉台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作為承買人申請移轉登記時之審查依據」,決議:「經出席理事全體同意照辦法通過」,通過出售75筆抵費地。安和自辦重劃會以101年3月29日安和重字第101081號函檢送該會第14次理事會會議紀錄報請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備查,案經臺中市政府以101年5月18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10081549號函復:「所送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第14次理事會議紀錄,原則同意備查,餘如說明…說明:…二、會議紀錄提案四抵費地處分部分,本市○○區○○段00號及福和段83、85、337地號案涉土地應予暫緩辦理抵費地出售。」。是安和重劃會第14次理事會雖決議出售75筆抵費地,然臺中市政府僅同意出售如附表一所示71筆抵費地(扣除臺中市○○區○○段00號及福和段83、85、337地號等4筆土地)。可見安和理事會會議通過之安和重劃區重劃後土地分配成果及編列之抵費地,仍須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皆同意後才告確定,且出售抵費地之決議,亦應報經臺中市政府同意後始可為之,非理事及監事可任憑己意決定,實無從僅以自訴人對理事會會議決議通過重劃區內抵費地之編列及事後出售之結果不服,即逕認係屬違背任務之背信及有不法所有意圖之業務侵占行為。

(四)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22號民事確定判決、臺中高分院110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1號判決固認安和重劃會不成立,惟其理由主要為扣除人頭會員後,無從證明同意投票選任如附表所示安和重劃會理、監事之會員,其人數已達會員總數2分之1以上或所有土地面積已超過重劃區總面積2分之1以上之情,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7至95頁、第429至448頁)。而上開判決並未說明或認定被告有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明知違法仍將抵費地登記在一己即關係企業名下之情。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更三字第9號判決撤銷原處分即103年12月24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302659071號函(即安和重劃區重劃工程交通工程規劃設計書、圖及預算書送臺中市政府核定部分)、103年12月24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30265907號函(即安和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部分),亦係因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未就上開交通工程預算為實質審查所致,與被告擔任理事之安和重劃會決議如何進行安和重劃區之土地分配及抵費地取得之認定全然無涉,故上開判決實難作為被告有自訴人所指違背任務及業務侵占犯行之憑據。

(五)況被告雖於安和重劃區第1次會員大會當選為安和重劃會之理事,然於安和重劃會決議土地分配結果之第9次理事會,及決議出售75筆抵費地之第14次理事會均未出席,此有各該會議紀錄及簽到簿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83至286頁、第306至310頁)。自訴代理人於本院訊問程序則表示除已提出之證據外,目前沒有其他證據提出等詞(見本院卷二第233頁)。是依現有證據,實無從認被告就安和重劃區抵費地編列及出售之決議,有何共同謀議或參與之舉措。

(六)基此,依自訴人所提之相關證據,僅能證明安和重劃會理事會曾通過土地分配及抵費地編列,乃至抵費地出售之決議,惟無從認此即係屬違背任務及業務侵占之行為,更無從認被告有參與其中。自難認被告有自訴人所指背棄全體會員委託之違背任務及業務侵占之行為。

四、綜上所述,自訴人並無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其所指述之背信、業務侵占之犯行,本案顯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犯罪嫌疑不足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自應裁定駁回本件自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第252條第10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毛妤甄法 官 尹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姓名 當選職務(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第1次會員大會) 1 吳金條 理事 2 倍利開發 (代表人蔡其建) 理事 3 何明坤 理事 4 姚正吾 理事 5 劉達敏 理事 6 陳志聲 理事 7 馬倉國 理事 8 許雪琴 理事 9 陳智明 理事 10 蔡錦隆 理事 11 張文亮 理事 12 張棟樑 理事 13 宋建世 監事 14 陳碧貴 監事 15 蔡淑華 監事附表一: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第14次理事會決議出售抵費地鄉鎮 市區 段 地號 面積 (㎡) 持分 比例 持分面積 (㎡) 單價 (元/㎡) 出售金額 (元) 姓名 西屯 福和 5 574.19 全 574.19 51,800 29,743,042 倍利公司 西屯 福和 6 427.78 全 427.78 51,800 22,159,004 倍利公司 西屯 福和 10 1001.28 52988/100000 530.56 51,800 27,483,008 馬倉國 西屯 福和 10 1001.28 47012/100000 470.72 51,800 24,383,296 倍利公司 西屯 福和 11 814.96 50432/100000 411.00 51,800 21,289,800 倍利公司 西屯 福和 11 814.96 49568/100000 403.96 51,800 20,925,128 馬倉國 西屯 福和 16 1538.83 全 1538.83 21,300 32,777,079 馬倉國 西屯 福和 17 756.13 全 756.13 51,800 39,167,534 倍利公司 西屯 福和 18 595.63 全 595.63 51,800 30,853,634 倍利公司 西屯 福和 22 1051.82 全 1051.82 51,800 54,484,276 倍利公司 西屯 福和 23 847.55 全 847.55 51,800 43,903,090 倍利公司 西屯 福和 40 133.31 全 133.31 40,800 5,439,048 吳昀芝 西屯 福和 41 323.61 全 323.61 40,800 13,203,288 吳昀芝 西屯 福和 50 421.57 全 421.57 21,300 8,979,441 寶慶公司 西屯 福和 57 424.68 全 424.68 51,800 21,998,424 林文田 西屯 福和 58 376.20 全 376.20 51,800 19,487,160 林文田 西屯 福和 62 153.02 全 153.02 51,800 7,926,436 劉叔軒 西屯 福和 63 137.56 全 137.56 51,800 7,125,608 劉叔軒 西屯 福和 68 126.58 全 126.58 51,800 6,556,844 倍利公司 西屯 福和 69 114.77 全 114.77 51,800 5,945,086 倍利公司 西屯 福和 73 595.22 全 595.22 51,800 30,832,396 倍利公司 西屯 福和 75 551.80 全 551.80 51,800 28,583,240 倍利公司 西屯 福和 80 537.77 全 537.77 51,800 27,856,486 曾美芳 西屯 福和 81 525.17 全 525.17 51,800 27,203,806 曾美芳 西屯 福和 83 269.09 全 269.09 51,800 13,938,862 陳志聲 西屯 福和 85 264.57 全 264.57 51,800 13,704,726 曾美芳 西屯 福和 86 569.81 全 569.81 51,800 29,516,158 陳志聲 西屯 福和 87 649.61 全 649.61 51,800 33,649,798 陳志聲 西屯 福和 143 505.61 全 505.61 20,200 10,213,322 蔡志昇 西屯 福和 145 896.93 全 896.93 20,200 18,117,986 蔡志昇 西屯 福和 152 827.14 全 827.14 20,200 16,708,228 陳志聲 西屯 福和 168 200.19 全 200.19 40,800 8,167,752 馬倉國 西屯 福和 169 615.66 全 615.66 40,800 25,118,928 馬倉國 西屯 福和 180 1058.43 全 1058.43 40,900 43,289,787 陳志聲 西屯 福和 185 1028.68 全 1028.68 38,400 39,501,312 倍利公司 西屯 福和 192 565.04 全 565.04 37,800 21,358,512 倍利公司 西屯 福和 207 1790.26 全 1790.26 38,400 68,745,984 倍利公司 西屯 福和 239 522.93 全 522.93 20,200 10,563,186 曾裕仁 西屯 福和 246 414.67 全 414.67 40,800 16,918,536 寶慶公司 西屯 福和 247 136.73 全 136.73 40,800 5,578,584 倍利公司 西屯 福和 296 691.69 全 691.69 20,200 13,972,138 曾裕仁 西屯 福和 298 1783.90 全 1783.90 32,500 57,976,750 馬倉國 西屯 福和 312 1064.41 全 1064.41 40,800 43,427,928 寶成工業公司 西屯 福和 316 1496.79 全 1496.79 40,800 61,069,032 寶成工業公司 西屯 福和 317 191.60 全 191.60 40,800 7,817,280 寶成工業公司 西屯 福和 337 815.33 全 815.33 31,900 26,009,027 寶慶公司 西屯 福順 43 149.99 全 149.99 48,000 7,199,520 洪德修 西屯 福順 45 53.16 全 53.16 48,000 2,551,680 洪德修 西屯 福順 46 1281.64 全 1281.64 48,000 61,518,720 寶慶公司 西屯 福順 47 559.52 全 559.52 48,000 26,856,960 寶慶公司 西屯 福順 62 667.12 全 667.12 21,100 14,076,232 馬倉國 西屯 福順 75 306.76 375/1000 115.03 46,800 5,383,404 林宗儀 西屯 福順 75 306.76 300/1000 92.02 46,800 4,306,536 楊銀明 西屯 福順 75 306.76 125/1000 38.35 46,800 1,794,780 張良治 西屯 福順 75 306.76 100/1000 30.68 46,800 1,435,824 楊淑婷 西屯 福順 75 306.76 100/1000 30.68 46,800 1,435,824 楊雅婷 西屯 福順 76 102.25 375/1000 38.35 46,800 1,794,780 林宗儀 西屯 福順 76 102.25 300/1000 30.68 46,800 1,435,824 楊銀明 西屯 福順 76 102.25 125/1000 12.78 46,800 598,104 張良治 西屯 福順 76 102.25 100/1000 10.22 46,800 478,296 楊淑婷 西屯 福順 76 102.25 100/1000 10.22 46,800 478,296 楊雅婷 西屯 福順 79 455.59 全 455.59 23,000 10,478,570 寶慶公司 西屯 福順 101 1051.43 375/1000 394.29 45,600 17,979,624 林宗儀 西屯 福順 101 1051.43 300/1000 315.43 45,600 14,383,608 楊銀明 西屯 福順 101 1051.43 125/1000 131.43 45,600 5,993,208 張良治 西屯 福順 101 1051.43 100/1000 105.14 45,600 4,794,384 楊淑婷 西屯 福順 101 1051.43 100/1000 105.14 45,600 4,794,384 楊雅婷 西屯 福順 102 591.34 375/1000 221.75 45,600 10,111,800 林宗儀 西屯 福順 102 591.34 300/1000 177.4 45,600 8,089,440 楊銀明 西屯 福順 102 591.34 125/1000 73.92 45,600 3,370,752 張良治 西屯 福順 102 591.34 100/1000 59.14 45,600 2,696,784 楊淑婷 西屯 福順 102 591.34 100/1000 59.13 45,600 2,696,328 楊雅婷 西屯 福順 106 378.72 全 378.72 45,600 17,269,632 倍利公司 西屯 福順 107 275.67 全 275.67 45,600 12,570,552 倍利公司 西屯 福順 155 553.02 全 553.02 21,100 11,668,722 倍利公司 西屯 福順 168 392.37 全 392.37 45,600 17,892,072 馬倉國 西屯 福順 169 139.73 全 139.73 45,600 6,371,688 馬倉國 西屯 福順 170 323.00 全 323.00 45,600 14,728,800 馬倉國 西屯 福順 171 77.02 全 77.02 45,600 3,512,112 馬倉國 西屯 福順 181 450.02 全 450.02 20,600 9,270,412 馬倉國 西屯 福順 182 1631.61 全 1631.61 21,100 34,426,971 馬倉國 西屯 福順 185 2747.44 2/3 1831.63 22,100 40,479,023 曾美芳 西屯 福順 185 2747.44 1/3 915.81 22,100 20,239,401 陳夢蘭 西屯 福順 187 920.94 全 920.94 22,100 20,352,774 倍利公司 西屯 福順 189 1160.79 全 1160.79 22,100 25,653,459 倍利公司 西屯 福順 191 285.74 全 285.74 45,600 13,029,744 倍利公司 西屯 福順 192 1880.75 全 1880.75 45,600 85,762,200 倍利公司 西屯 福順 201 702.15 全 702.15 51,800 36,371,370 馬倉國 西屯 福順 202 883.16 全 883.16 51,800 45,747,688 馬倉國 西屯 福順 203 335.28 全 335.28 51,800 17,367,504 馬倉國 西屯 福順 205 434.73 全 434.73 51,800 22,519,014 馬倉國 西屯 福順 206 533.40 全 533.4 51,800 27,630,120 馬倉國 西屯 福順 207 709.02 全 709.02 51,800 36,727,236 馬倉國 西屯 福順 210 759.26 全 759.26 51,800 39,329,668 寶慶公司

裁判案由:背信等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