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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0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40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松峻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7999號、第18835號、第481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松峻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劉松峻業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15年6月1日死亡,有被告劉松峻之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詹雅婷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瑞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8835號114年度偵字第47999號114年度偵字第48122號被 告 劉松峻

選任辯護人 杜鈞煒律師(已解除委任)被 告 陳維庭

王啟吉

劉定沂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劉松峻與房嘉弘間有新台幣(下同)5000元毒品款項之糾紛,劉松峻預謀將房嘉弘帶回住處處理債務,竟夥同陳維庭、王啟吉、劉定沂、「阿翔」共同基於傷害、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剝奪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分別由王啟吉於民國114年2月17日15時7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貨車搭載劉松峻及由陳維庭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劉定沂、「阿翔」一同前往臺中市北屯區軍功路軍功公園停車場等候,再由王啟吉致電邀約房嘉弘立即前來上開地點會合後即先行駕車離去,迨房嘉弘於同日15時18分許前來,陳維庭即上前以手環勾其頸部將其帶往收費亭旁,由劉松峻、陳維庭、劉定沂、「阿翔」出手毆打房嘉弘,過程中「阿翔」更至車上拿取鎮暴槍朝房嘉弘身體射擊,陳維庭並取走房嘉弘所使用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鑰匙並將車輛駛入停車場暫放,渠等再以多人包圍、勾肩方式強迫房嘉弘坐上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由「阿翔」駕車搭載房嘉弘、劉定沂、劉松峻前往劉松峻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住處,陳維庭亦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上址,迨陳維庭、劉定沂陸續先行離去上址後,劉松峻、「阿翔」另共同基於傷害、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渠2人各別持鎮暴槍(空氣槍)之兇器射擊房嘉弘之身體,復由劉松峻對房嘉弘恫稱「若不簽本票就不讓你走」、「會帶你去山上、一定要讓你死」等語,房嘉弘不得已下,始簽署面額各150萬元、合計450萬元之本票3紙交予劉松峻(事後已遭劉松峻銷毀),劉松峻因此獲得449萬5000元之本票債權之不法利益,劉松峻始讓房嘉弘離去,房嘉弘則因此受有頭皮擦挫傷、後背多處擦挫傷、腹壁挫傷、左側大腿擦挫傷(身體有多處明顯遭空氣槍射擊之圓形紅色傷痕)。

二、劉松峻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K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丁酮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所列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混合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自113年11月間起,陸續向不詳之人購入毒品甲基安非他命、K他命、含依托咪酯之麻醉煙彈、含MDMA之搖頭丸及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丁酮或混合K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伺機欲出售牟利。

三、嗣房嘉弘於114年2月17日晚間前往派出所報案,由警於114年4月7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扣得如附表一所示毒品至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始悉上情。

四、案經房嘉弘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松峻、陳維庭、劉定沂、王啟吉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1)被告劉松峻坦承傷害、加重剝奪行動自由、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等犯行,惟否認有何恐嚇得利犯行,辯稱:伊無恐嚇或強迫房嘉弘簽本票等語。 (2)被告王啟吉矢口否認有何傷害、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犯行,辯稱:伊在房嘉弘到場前已經先行離開,伊無傷害、剝奪行動自由等語。 (3)被告陳維庭坦承傷害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剝奪行動自由之犯行,辯稱:房嘉弘是自願上車及自願把車鑰匙交給伊,伊無剝奪行動自由等語。 (4)被告劉定沂坦承傷害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剝奪行動自由之犯行,辯稱:房嘉弘是自願上車前往劉松峻住處,伊無剝奪行動自由等語。 2 (1)證人即告訴人房嘉弘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傷勢照片、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 (3)軍功公園停車場監視器影像擷圖、被告劉松峻住處附近監事器影像擷圖、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 證明告訴人遭被告等4人、「阿翔」傷害、加重剝奪行動自由之事實。 3 被告4人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照片、扣案物品照片、毒品初驗照片、被告陳維庭、王啟吉扣案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全部犯罪事實。 4 扣案被告劉松峻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有多名藥腳曾向被告劉松峻詢問及表示欲購買毒品,並已有拿到毒品並給付金錢給被告劉松峻,足認被告劉松峻係意圖販賣而持有扣案毒品之事實。 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鑑定人結文 扣案被告劉松峻所持有之空氣槍、空氣長槍經鑑定為以外接鋼瓶作為發射動力,且得以發射金屬彈丸,經試射結果換算動為12、6.2焦耳/平方公分,尚難認具有殺傷力之事實。 6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純度鑑定報告書、被告劉松峻尿液鑑驗報告 被告劉松峻扣案毒品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丁酮等毒品成分之事實。

二、核被告劉松峻、陳維庭、王啟吉、劉定沂就犯罪事實欄一前段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02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剝奪行動自由等罪嫌;被告劉松峻、陳維庭、王啟吉、劉定沂、「阿翔」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劉松峻、陳維庭、王啟吉、劉定沂此部分各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剝奪行動自由罪。核被告劉松峻犯罪事實欄一後段所為,另犯第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等罪嫌,被告劉松峻、「阿翔」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核被告劉松峻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5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5條第3項、第9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罪嫌。被告劉松峻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沒收部分:

(一)附表一編號1、4、48等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依托咪酯之物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二)附表一編號2、3、5至36、49、50、54-59、附表三編號1,分別為被告劉松峻、王啟吉所有,供意圖販賣毒品所用之物及供本件傷害、剝奪行動自由、恐嚇得利等犯罪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至於其餘扣案物品,尚難認與本案有關,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文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朱曉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編號 物品名稱 物品數量 持有人/所有人 備註及請求沒收之依據 1 IPHONE 13 PRO手機 1支 王啟吉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2 監獄兔毒品咖啡包(初驗檢出卡西酮毒品成分) 2包(6.6公克) 王啟吉 尚難認與本案有關編號 物品名稱 物品數量 持有人/所有人 備註及請求沒收之依據 1 IPHONE 13手機 1支 陳維庭 尚難認本案有關編號 物品名稱 物品數量 持有人/所有人 備註及請求沒收之依據 1 安非他命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包(28.41公克) 劉松峻 違禁物 2 K他命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2罐(87.93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3 K他命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1包(1.18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4 梅碇 (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顆(0.62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5 好運龍來毒品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42包(132.85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6 KAWS暴力熊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包(10.16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7 Supreme熊圖案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包(10.28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8 玩很大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 1台(2.47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9 DIOR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1包(1.98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10 瑪麗兄弟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3包(14.79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11 m&m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 1包(3.99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12 stussy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酮成分) 4包(15.47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13 皮卡丘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包(9.84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14 CHAGEE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 1包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15 墨鏡人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包(8.92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16 懦夫救星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1包(2.78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17 龍貓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包(9.23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18 BABE ON BOARD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1包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19 監獄兔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酮成分) 2包(7.86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20 糖白虎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酮成分) 2包(11.27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21 牛B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酮成分) 2包(7.42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22 美金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 2包(9.56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23 初音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包(9.56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24 老虎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1包(2.64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25 BEST WISHES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1包(2.70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26 AAPE NOW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包(5.18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27 小丑女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微量愷他命等混合毒品) 1包(3.59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28 水蜜桃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 3包(12.45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29 紫醉金迷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包(7.4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30 hand made sweet for you毒品咖啡包(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丁酮成分) 1包(1.59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31 鋼鐵熊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 2包(7.97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32 美國運通卡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包(11.85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33 蠟筆小新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包(4.75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33 用心柑仔店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 2包(6.54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34 紅、藍無圖毒品咖啡包 (均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包(6.25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35 新年到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包(3.77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36 SUPER MARIO BROS毒品咖啡包(黑底瑪利歐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白底瑪利歐圖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包(8.26公克)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37 煙油殘渣罐 3罐 同上 尚難認與本案有關 38 包裝紙 1批 同上 尚難認與本案有關 39 分裝夾鍊袋 1批 同上 尚難認與本案有關 40 密封罐(小) 12罐 同上 尚難認與本案有關 41 密封罐(大) 8罐 同上 尚難認與本案有關 42 果汁粉 (未檢出毒品成分) 1罐 同上 尚難認與本案有關 43 K盤 1個 同上 尚難認與本案有關 44 電子磅秤 1個 同上 尚難認與本案有關 45 藥鏟 2支 同上 尚難認與本案有關 46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同上 尚難認與本案有關 47 量杯 1個 同上 尚難認與本案有關 48 依托咪酯殘渣煙彈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8顆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毒品 49 IPHONE XS手機 1支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物品 50 IPHONE 12 PROMAX手機 1支 同上 供預備販毒所用之物品 51 IPAD平板 1台 同上 尚難認與本案有關 52 現金 8325元 同上 尚難認與本案有關 53 本票 1本 同上 得為證據之物 54 T4E鎮暴槍 1支 同上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55 T4E鎮暴槍子彈 1批 同上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56 T4E鎮暴槍瓦斯罐 4支 同上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57 MAXTACT TGR2 MK2 MOD3鎮暴槍含瓦斯罐 1支 同上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58 MAXTACT TGR2 MK2 MOD3鎮暴槍子彈 3批 同上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59 MAXTACT TGR2 MK2 MOD3鎮暴槍瓦斯罐 2支 同上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附表二(搜索地點:臺中市○區○道路000號6樓)編號 物品名稱 物品數量 持有人/所有人 備註及請求沒收之依據 1 IPHONE 13手機 1支 陳維庭 尚難認本案有關附表三(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編號 物品名稱 物品數量 持有人/所有人 備註及請求沒收之依據 1 IPHONE 13 PRO手機 1支 王啟吉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2 監獄兔毒品咖啡包(初驗檢出卡西酮毒品成分) 2包(6.6公克) 王啟吉 尚難認與本案有關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