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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1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4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品毅選任辯護人 陳建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品毅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吳品毅明知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美托咪酯、依托咪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硝甲西泮、氟硝西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硝西泮、2-胺基-5-硝基二苯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之第四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竟與姓名、年籍不詳,微信暱稱「雀巢膠囊咖啡機批發」、「黑白郎君南宮恨」之人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蔣凱婷(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使用社群軟體X帳號「@Anne871128」於民國114年5月12日前某時許,發送廣告內容為:「格業績壓力大,快來約我家新妹,台中傳播,3小時9K-14K有通告,沒預約制喔!外縣市需來回車資,不匯款,(飲料圖示)加我微信好友「當下需要再加喔」之貼文。嗣網路巡邏員警觀覽到上開廣告後,於114年5月12日14時31分,以X訊息與「@Anne871128」聯繫並加入蔣凱婷之微信帳號「fan_1128Anne」,約定交易毒品咖啡包30包及愷他命4公克。嗣於114年5月12日23時13分許,喬裝買家之員警與蔣凱婷於臺中市○○區○○巷00號,一同等待毒品送達,吳品毅則於114年5月13日0時20分許,依「雀巢膠囊咖啡機批發」之指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抵達臺中市○○區○○巷00號,將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30包(附表編號1【F-SPORT包裝】20包、附表編號2【水蜜桃包裝】10包)及愷他命4公克(附表編號8【白金包裝】1包)交予喬裝買家之員警後,尚未收取毒品價金新臺幣(下同)1萬1300元時,當場為警查獲而止於未遂,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第三級毒品等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品毅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25588號偵卷第53至60、253至256頁、聲羈卷第13至15頁、本院卷第121、156頁),核與證人蔣凱婷於警詢、偵訊時證述之情節(見25588號偵卷第79至86、245至247頁)大致相符,並有如附件所示之證據等在卷可稽。

(二)被告主觀上有販賣毒品以營利之意圖:

1、按我國查緝毒品之販賣,一向執法甚嚴,並科以重度刑責,販賣第三級毒品既經政府懸為禁令、嚴加取締,且毒品量微價高,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均係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且依一般社會通念以觀,凡販賣毒品者,茍無利益可圖,應無甘冒被他人供出來源或遭檢警查緝法辦之危險而平價供應他人施用之理,因此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出售之價格低廉,或以同一價格販賣而減少毒品之份量,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之認定。再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且容易分裝、增減份量,而買賣之價格,可能隨時依交易雙方關係之深淺、購毒者之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購毒者被查獲後供出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各次所販賣之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難察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販賣行為在意圖營利則屬同一,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確有反證足以認定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而轉讓毒品之外,自難任由販賣者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對其販賣毒品犯行之追訴。

2、查被告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係屬重罪,而被告佯為購買毒品之買家員警並非至親,復有金錢交易等情,如於買賣之過程無從中賺取差價或貪圖小利,被告自無必要甘冒觸犯刑罰之高度風險而無償幫助他人取得毒品。此由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送一趟毒品可以獲利300元等語(見25588號偵卷第58頁),亦足證之。堪認被告就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可賺取利潤,主觀上確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三)綜上所述,足徵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本案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美托咪酯、依托咪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硝甲西泮、氟硝西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硝西泮、2-胺基-5-硝基二苯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之第四級毒品,禁止非法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即附表編號1毒品咖啡包20包、編號2毒品咖啡包10包、編號8愷他命1包部分)及同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即附表編號13、14、15)、同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即附表編號1毒品咖啡包38包、編號2毒品咖啡包22包、編3毒品咖啡包45包、編號5至7、編號8愷他命3包、編號9、16、17)、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即附表編號4、10至12)。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行為,為其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起訴書所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2項、第3項之販賣混合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名,業經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更正刪除。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被告持有附表編號4、10、12之毒品行為,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名即可,自無庸再另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4項罪名之餘地,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此部分所指,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二)被告與「雀巢膠囊咖啡機批發」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犯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斷。

(四)刑之加重減輕:

1、被告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

2、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3、至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然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經查,被告本案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犯行,經依前揭規定先加重後減經其刑後,可量處法定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2年7月,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情形,尚難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五)併辦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之114年度偵字第28279號,與原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則本院就併案事實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危害至深且鉅,又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製造、運輸、販賣等行為情節尤重,更應嚴加非難,竟為本案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犯行等節;兼衡被告自述學歷為二專,目前從事Uber工作,與父母同住,離婚,育有2名成年子女,經濟狀況很差、沒有存款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57頁),犯後始終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沒收部分:

1、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2、次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3、末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第三級毒品本身為其販賣之標的,非屬供「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必係遂行販賣該毒品使用之物,始屬「供犯罪(犯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所用之物」,其理至明。是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733號判決意旨參照)。

4、查扣案如附表編號4、10至15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5、扣案如附表編號20至21所示之手機2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交易毒品聯繫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雖供稱三星手機為其自己所有等語(見本院卷第152頁),惟該手機內確有與本案販賣毒品犯行相關之聯絡資訊(見25588號偵卷第167至168頁),難認與其本案販賣毒品犯行無關,附此敘明。

6、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5至9、16至17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為被告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標的或販賣剩餘或意圖販賣而持有,參照前開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7、扣案如附表編號18至19所示之K盤、電子菸主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供稱是用以販賣的時候當贈品等語(見本院卷第152頁),自屬供犯罪預備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存孝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植鈞移送併辦,檢察官蕭佩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鄭百易法 官 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扣案物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F-SPORT包裝,總毛重總計為183.59公克) 58包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5588偵卷第105頁) 驗餘總毛重約:181.133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25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25588偵卷第303頁)、114年度院安保字第58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卷第29頁) 2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水蜜桃包裝,總毛重總計為97.15公克) 32包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5588偵卷第105頁) 驗餘總毛重約:95.389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25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25588偵卷第303頁)、114年度院安保字第58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本院卷第29頁) 3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越來越好包裝,總毛重總計為133.05公克) 45包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5588偵卷第105頁) 114年度院安保字第58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本院卷第29頁) 4 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硝甲西泮之毒品咖啡包(果汁包裝,總毛重總計為76.7公克) 3包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25588偵卷第105頁) 114年度院安保字第60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卷第41頁) 5 含有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之FM2(總毛重為1.2公克) 3顆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25588偵卷第105頁) 114年度院安保字第58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本院卷第29頁) 6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紅金包裝,總毛重總計為18.31公克) 4包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25588偵卷第106頁) 編號6至9、16至17驗前總毛重146.38公克(包裝總重約5.23公克),抽取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藍色鐵觀音包裝)鑑定後,餘:49.15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8月21日刑理字第1146110166號鑑定書(25588偵卷第435至436頁)、114年度院安保字第59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卷第33頁) 7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暗紅包裝,總毛重總計為9.8公克) 6包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25588偵卷第106頁) 8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白金包裝,總毛重總計為28.4公克) 5包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25588偵卷第106頁) 9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金色包裝,總毛重總計為10.5公克) 4包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25588偵卷第106頁) 10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愷他命、第四級毒品硝西泮、2-胺基-5-硝基二苯酮之哈密瓜錠(紅色,總毛重為2.8公克) 1包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25588偵卷第106頁) 114年度院安保字第5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卷第37頁) 11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2-胺基-5-硝基二苯酮之哈密瓜錠(紫色,總毛重為36.5公克) 1包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25588偵卷第106頁) 114年度院安保字第5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本院卷第37頁) 12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2-胺基-5-硝基二苯酮之哈密瓜錠(綠色,總毛重為110.8公克) 1包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25588偵卷第107頁) 114年度院安保字第5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本院卷第37頁) ※分別有三種外觀型態,總餘分別為:27.56公克、30.44公克、0.59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8月21日刑理字第1146110166號鑑定書(25588偵卷第435至437頁),本院入庫的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包數列「3」(本院卷第37頁) 13 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大麻(總毛重總計為6.5公克) 2包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25588偵卷第107頁) 114年度毒保字第44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5588偵卷第293頁) 14 含有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依托咪酯之依托咪酯菸彈(黑色包裝,總毛重總計為89.5公克) 13顆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25588偵卷第107頁) 114年度院安保字第60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本院卷第41頁) 15 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依托咪酯菸彈(白色包裝,總毛重總計為62.5公克) 9顆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25588偵卷第107頁) 114年度院安保字第60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本院卷第41頁) 16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藍色鐵觀音包裝,總毛重為50.2公克) 1包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25588偵卷第107頁) 餘:49.15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8月21日刑理字第1146110166號鑑定書(25588偵卷第435至436頁)、114年度院安保字第59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卷第33頁) 17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紅色鐵觀音包裝,總毛重總計為40.2公克) 4包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25588偵卷第107頁) 編號6至9、16至17驗前總毛重146.38公克(包裝總重約5.23公克),抽取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藍色鐵觀音包裝)鑑定後,餘:49.15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8月21日刑理字第1146110166號鑑定書(25588偵卷第435至436頁)、114年度院安保字第59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卷第33頁) 18 K盤 1個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25588偵卷第108頁) 114年度院保字第320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本院卷第45頁) 19 電子菸主機 4支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25588偵卷第108頁) 114年度院保字第320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卷第45頁) 20 三星GALAXYS20 ULTRA 5G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25588偵卷第108頁) 114年度保管字第663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本院卷第49頁) 21 蘋果IPHONE16 PRO MAX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25588偵卷第108頁) 114年度保管字第663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卷第49頁)■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5588號卷

1.員警114年5月13日職務報告。(95-97)

2.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吳品毅)。(99)

3.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蔣凱婷)。(101)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埔子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03-109)‧執行時間:114年5月13日00時20分至00時47分‧執行地點:臺中市○○區○○巷00號‧受執行人:吳品毅、蔣凱婷

5.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吳品毅)。(111)

6.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蔣凱婷)。(113)

7.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D-0000000、吳品毅)。(115)

8.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D-0000000、蔣凱婷)。(117)

9.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查獲「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19-151、365、375、411-415)

10.蔣凱婷社群軟體X帳號「@Anne8711」、暱稱貼文「Anne」之

貼文、對話紀錄截圖。(153-154)

11.蔣凱婷之微信帳號「fan_1128 Anne」、暱稱「SUNSET」、ID

「fan_1128 Anne」、與員警之對話紀錄截圖。(155-158)

12.交易現場、查獲毒品照片。(159-163)

13.蔣凱婷與上游微信暱稱「黑白郎君南宮恨」之對話紀錄截圖

。(164-166)

14.吳品毅手機內:①微信暱稱「黑白郎君南宮恨」之PO文、微信帳號截圖。(167)②與微信暱稱「黑白郎君南宮恨」之對話紀錄截圖。(168)③吳品毅微信帳號暱稱「Jerry吳」、Telegram帳號暱稱「周少」

截圖。(168-169)④Telegram群組暱稱「三十而立。四十不惑。五十知天命」截圖

。(169)⑤Telegram群組暱稱「三十而立。四十不惑。五十知天命」內暱

稱「雀巢膠囊咖啡機批發」之對話紀錄截圖。(170)

15.吳品毅使用之手機照片。(171、173)

16.蔣凱婷使用之手機照片。(172)

17.毒品咖啡包秤重照片、毒品檢驗照片、電子菸主機照片。(1

75-214)

18.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4年6月23日桃警分刑字第1140046937號函檢送:

①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D-000000

0、吳品毅)。(267-268)②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D-000000

0、蔣凱婷)。(269-270)

19.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4年7月8日桃警分刑字第1140051376號函檢送:

①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277-278)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案毒品送驗紀錄表。(279)

2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4年度保管字第5331號扣押物品

清單、扣押物品照片。(283、289-291)

2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4年度毒保字第443號扣押物品

清單、扣押物品照片。(293、307)

2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16日毒品證物

檢驗報告。(299-302)

2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25日毒品證物

檢驗報告、檢驗證物照片。(303-307)

2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4年9月8日桃警分刑字第114007

0609號函檢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8月18日刑理字第1146088098號鑑定書。(319-323)

2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4年9月8日桃警分刑字第114007

06081號函檢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8月18日刑理字第1146088097號鑑定書。(325-329)

2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4年度安保字第1471號扣押物品

清單。(341)

2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毒品證物檢視暨秤重紀錄表。(355)

28.毒品抽樣照片。(357-364)

29.檢驗證物照片。(367-373、417-429)

3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4年度安保字第1472號扣押物品

清單。(377)

3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8月21日刑理字第1146110166

號鑑定書、檢驗證物照片。(435-440、459、473)

3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9月9日調科壹字第114239

20900號鑑定書。(441-446)

3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4年度安保字第1544號扣押物品

清單。(447)

3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4年度安保字第1545號扣押物品

清單。(461)

3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5588號不起訴處

分書(蔣凱婷)。(495-498)■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8279號卷(併辦)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5588號起訴書(吳品毅)。(287-294)

2.被告吳品毅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295-297)※P261、265、29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檢送之函文附件皆重複。

■三、本院卷

1.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3307號扣押物品清單。(25)

2.本院114年度院安保字第587號扣押物品清單。(29)

3.本院114年度院安保字第590號扣押物品清單。(33)

4.本院114年度院安保字第597號扣押物品清單。(37)

5.本院114年度院安保字第603號扣押物品清單。(41)

6.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3208號扣押物品清單。(45)

7.本院114年度保管字第6635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49、55-57)

8.本院114年度保管字第6634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61、67)

9.吳品毅114年12月18日提出刑事答辯狀附件:①被證1: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吳義孝)。(101

)②被證2: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吳林芳貴)。(10

3)

1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4年12月25日桃警分刑字第1140092712號函檢送:

①員警114年12月18日職務報告。(109-110)②與本案相關之扣案物照片。(111)

1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蒞字第16039號補充理由

書。(137-140)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