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46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佳瑋指定辯護人 謝博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7755號、第546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詹佳瑋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詹佳瑋明知伽瑪羥基丁酸(下稱GHB)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或持有,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其所申設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民國114年7月17日前某時,以上開門號在蝦皮拍賣網站申設「08_08949x0」帳號,並於同年7月17日至同年8月25日間某時,以前揭帳號公開兜售含有第二級毒品GHB之神仙水,既而完成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毒品交易,從中賺取價差而營利。嗣員警知悉上情,遂假意循上開途徑向詹佳瑋購買含有第二級毒品GHB之神仙水,而與詹佳瑋為於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毒品交易,然因員警無購買毒品之真意而未遂。
二、詹佳瑋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無證據顯示為未成年人,下稱甲)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先由甲於114年6月2日14時13分許前某時,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陳柏安所申設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並以上開門號在蝦皮拍賣網站申設「jozenilsonedinha」帳號,以前揭帳號公開兜售含有第二級毒品GHB之神仙水,如與購毒者達成交易毒品之合意,詹佳瑋即依甲之指示寄出所販售之毒品,詹佳瑋可獲得每件新臺幣(下同)30元之報酬。
嗣員警知悉上情,遂假意循上開途徑向甲購買含有第二級毒品GHB之神仙水,而與其為於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毒品交易,並由詹佳瑋將上開交易毒品寄出,然因員警無購買毒品之真意而未遂。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檢察官、被告詹佳瑋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對於本案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49、150頁),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184、185頁),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經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本院認為以之做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曾建誠、黃婉琪及周漢恒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47755卷第179至181、199至201、217至219、237至241、243至247、249至253頁)、證人陳柏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47755卷第297、298頁)大致相符,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見偵47755卷第33至41頁)、扣案物品照片(見偵47755卷第43至47頁)、被告與毒品上游「小凱 快速出貨」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47755卷第49至64頁)、被告販售神仙水之網頁及使用手冊截圖(見偵47755卷第69至73頁)、被告之蝦皮帳號「08_08949x0」販售神仙水之頁面截圖及販賣歷程(見偵47755卷第75至81頁)、監視器影像截圖(見偵第47755卷第151、153頁)、被告之蝦皮帳號「08_08949x0」商場頁面截圖(見偵47755號卷155、156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偵47755卷第157、158頁)、統一超商交貨便之寄件人身分查證(見偵47755卷第159至162頁)、證人曾建誠之訂單明細手機翻拍照片(見偵47755卷第183、185頁)、證人黃婉琪之訂單明細手機翻拍照片(見偵47755卷第203、205頁)、證人周漢恒之訂單明細手機翻拍照片(見偵47755卷第221、223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0月3日刑理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47755卷第273至277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北市鑑毒字第409號鑑定書(見偵47755卷第280頁)、監視器影像截圖(見偵47755卷第287至289頁)、蝦皮帳號「jozenilsonedinha」販售神仙水之商場頁面截圖及販賣歷程(見偵47755卷第291至296頁)、蝦皮帳號「jozenilsonedinha」之使用者資料(見偵47755號卷第299、301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偵47755卷第311、312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偵54679卷第99頁)、新加坡商蝦皮娛樂店商有線公司台灣分公司114年8月26日蝦皮店商字第0250826022S號函文檢附之蝦皮帳號「08_08949x0」之使用者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4679卷第105至109頁)、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4年6月12日蝦皮電商字第0250612029S號函文檢附之蝦皮帳號「jozenilsonedinha」之使用者資料(見偵54679卷第119、121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本院卷第85至87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就附表一編號1至5部分,每瓶10M
L可賺毛利220元、就附表一編號6部分,每件報酬為3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93頁),是被告為上開犯行時,主觀上確均有從中獲利之營利意圖甚明。綜上以觀,被告本案犯行事證明確,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核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5及6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被告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各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與甲就如附表一編號6所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上開各次犯行,各次交易之時間有別,在時間差距上
應屬可分,並難認其主觀上係出於一次行為決意,在刑法評價上亦各具有獨立性,均應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予分論併罰。
㈣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9年度交易字第0012
23號及109年度交易字第3297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111年4月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可考,故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形式上均構成累犯,然衡諸前案與本案之犯罪型態、情節、罪質、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明顯存在殊異之處,且檢察官亦主張不予加重其刑(見本院卷第193、194頁),是不應本於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為本案犯行,作為加重刑罰與否之依據,否則毋寧係在前案不法與本案關聯性薄弱之情形下,過度評價被告本案犯行。因此,本案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裁量後,認尚無從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所犯之罪加重其刑,以符罪刑相當原則。
⒉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就如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至4所
為,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適用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乙節,經查,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毒品,均已分別交付予各該購毒者而未據扣案,是被告此部分販毒之毒品成分難認是否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又扣案經送驗之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雖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0月3日刑理字0000000000號鑑定書編號46之鑑驗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1頁),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該扣案物並非本次販賣神仙水所賸,而係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時過濾而出之液體,伊為嗣後繼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方將上開液體留存等語(見本院卷第148頁),陳明並非販毒賸餘之物,而其餘扣案物經鑑驗亦均未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有上開鑑定書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09至113頁),是依檢察官所舉之事證,仍存有合理之懷疑,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就如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至4所為,均係販賣含有混合第二級毒品GHB、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之確信,被告上開犯行均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起訴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
⒊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5及6所為,均已著手於販賣第二級毒品G
HB之犯行,惟購毒者均無向被告購買毒品之真意,僅能論以販賣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⒋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上開6次犯行,均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就如附表一編號5及6所為,均依法遞減之。
⒌被告雖供出其毒品來源為暱稱「小凱」之人,併提供「小凱
」所使用之帳戶資訊,然檢警並未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14年11月17日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143029586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11月25日中檢介良114偵47755字第1149154680號函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1、73、207頁),是被告之辯護人請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要無可採。
⒍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毒品戕害國人健康,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故政府立法嚴禁販賣毒品,並以高度刑罰來遏止毒品氾濫,被告為成年人,當知毒品之惡害,卻未考慮販賣毒品害人害己,使施用者陷入不可自拔之困境,對社會、國人造成不良影響,仍為賺取報酬而為本案犯行,實難認被告於本案犯行客觀上有引起一般同情之情事。且被告所為前揭犯行,經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後,無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科以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從而,本院認被告於本案所為,依一般國民社會感情,對照其可判處之刑度,難認有情輕法重或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顯可憫恕情事,而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被告之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被告之刑期,核無可採。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
罪之禁令,知悉毒品具有成癮性,服用後會產生依賴性,且戒解不易,竟仍販賣含有第二級毒品GHB之神仙水予他人施用,戕害他人身心,足使社會因施用毒品人口增加,而減損勞動生產力,提高社會成本,所生損害非小,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販賣毒品數量及金額、販賣對象人數、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另兼衡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營造工作、須扶養父親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95頁),並考量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本案刑度之意見,分別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復斟酌被告所為本案犯行,犯罪時間相近,犯罪態樣、手段、罪質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暨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並兼顧刑罰衡平要求之意旨,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㈠違禁物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及7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且均為被告本案犯行所剩餘,業經被告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189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於其最後一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即犯罪事實欄一、㈡及附表一編號6、附表三編號6)罪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直接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瓶,有微量毒品殘留而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必要,故該外包裝瓶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犯罪所得
被告就如表編號1至4「交易金額」欄所示各該金額,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其所犯各罪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供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物,為本案被告與各購毒者聯絡所用,經被告供承在案(見本院卷第189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項下均宣告沒收之。
㈣不予沒收之說明
扣案附表二編號5及8至19所示之物,均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及蔡欣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丁智慧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購毒者 下單 時間 蝦皮訂單編號 交易方式 毒品 名稱 數量/ml 交易 金額 寄件時間及地點 取貨時間及地點 撥款時間 1 周漢恒 114年7月17日 01時24分許 250710PQDDJU85R 蝦皮店到店 含第二級毒品GHB成分之神仙水 1瓶10ml 229元 114年7月10日18時56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蝦皮北屯松和智取店) 114年7月14日22時38分許 臺中市太平區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蝦皮台中太平智取店) 114年7月15日10時59分許 2 曾建誠 114年7月25日 23時32分許 0000000HYBX7Q0 蝦皮店到店 含第二級毒品GHB成分之神仙水 1瓶20ml 440元 114年7月26日00時03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蝦皮北屯松和智取店) 114年7月28日19時53分許 臺中市大甲區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蝦皮大甲車站店) 114年7月31日16時53分許 3 黃婉琪 114年7月21日 23時30分許 250721QKB5RD6M 蝦皮店到店 含第二級毒品GHB成分之神仙水 1瓶10ml 229元 114年7月22日19時25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蝦皮北屯松和智取店) 114年7月25日00時22分許 臺中市北區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蝦皮台中英才智取店) 114年7月25日15時05分許 4 黃婉琪 114年8月2日 19時56分許 250802R9MX9HT5 蝦皮店到店 含第二級毒品GHB成分之神仙水 1瓶60ml 1,085元 114年8月2日21時17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蝦皮北屯松和智取店) 114年8月6日00時14分許 臺中市西區臺中市○區○○街00號1樓(蝦皮台中模範智取店) 114年8月7日13時35分許 5 警方 (無購買真意) 114年8月21日11時43分許 250821D09W7FM5 統一超商交貨便方式 含第二級毒品GHB成分之神仙水 1瓶30ml 無 114年8月21日23時45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樓(統一超商興昌門市) 114年8月23日17時33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木盛門市) 無 6 警方 (無購買真意) 114年6月2日14時13分許 250602FTKXTBYF 統一超商交貨便方式 含第二級毒品GHB成分之神仙水 1瓶30ml 無 114年6月2日22時36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樓(統一超商興昌門市) 114年6月4日13時49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世界門市) 無
附表二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驗前淨重 (公克) 鑑驗結果 1 扣案編號1至3: 棕色玻璃瓶大瓶裝之神仙水 3 瓶 1554.72 均驗出GHB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局114年10月3日刑理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9至111頁) 2 扣案編號4至13: 棕色玻璃瓶100ml裝之神仙水 10 瓶 1011.93 3 扣案編號14至34: 棕色玻璃瓶50ml裝之神仙水 21 瓶 1152.38 4 扣案編號35至45: 棕色玻璃瓶30ml裝之神仙水 11 瓶 354.25 5 扣案編號46: 白色蓋棕色玻璃瓶30ml裝之神仙水 1 瓶 17.24 驗出伽瑪羥基丁酸(Gamma Hydroxybutyric Acid、 Gammahydroxybutyrate、 GHB)、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 -二甲基安非他命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局114年10月3日刑理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1頁) 6 扣案編號47: 黑色蓋棕色玻璃瓶20ml裝之神仙水 1 瓶 20.03 驗出GHB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局114年10月3日刑理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9至111頁) 7 扣案編號48至53: 棕色玻璃瓶10ml裝之神仙水 6 瓶 57.49 8 安非他命 包 3 4.9 (略) 9 橘黃色膠囊 顆 105 232.87 10 咖啡包(卡西酮) 包 5 11 11 大麻煙彈 顆 1 12 分裝空瓶 瓶 36 (無) 13 分裝袋 批 1 14 精油 瓶 16 15 電子磅秤 台 1 16 包裝袋 批 1 17 玻璃滴管 批 1 18 漏斗 個 2 19 分裝量杯 個 2 20 智慧型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號) 支 1
附表三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1 如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之記載 詹佳瑋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玖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之記載 詹佳瑋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3之記載 詹佳瑋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玖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4之記載 詹佳瑋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捌拾伍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5之記載 詹佳瑋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 6 如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一編號6之記載 詹佳瑋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及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