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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1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翠菱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兆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1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翠菱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翠菱犯後坦承犯行,請准予具保以處理父親後事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轉讓禁藥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茲因被告另犯毒品案件,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5年5月26日,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徵得本院同意借提執行,而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發監執行,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執更繩字第3684號執行指揮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憑。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4年12月16日起撤銷羈押。

三、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並經本院撤銷羈押,被告已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其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謝佳諮法 官 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