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6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盧宛稘被 告 洪子奇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盧宛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洪子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7萬元,由具保人盧宛稘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行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被告,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未到庭外亦未督促被告到庭等節,有本院115年3月31日審判筆錄、115年4月27日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函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囑託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員林分局分別至被告戶籍地、居處拘提,皆亦未能拘提被告到案等情,則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115年5月26日芳警分偵字第1150012976號函暨檢附之拘票、報告書;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5年5月29日員警分偵字第1150025600號函暨檢附之拘票、報告書等為憑。且被告目前之戶籍地址並未變更,亦未在監在押,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魏威至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其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