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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01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誌穎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9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呂誌穎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呂誌穎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28日前某時許,在社群軟體「X」使用暱稱「為了雙飛再戰」,刊登販賣毒品咖啡包之貼文,著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行為。嗣於114年2月28日不久前某時許,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上開貼文,並以通訊軟體Telegram與呂誌穎聯繫,雙方約定於114年2月28日20時12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旱溪西路3段與南興三路交岔路口,以新臺幣(下同)1萬9,000元之價格,交易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或氯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下稱毒品咖啡包)100包。嗣呂誌穎於上開時間,前往上開地點,與喬裝購毒者之員警交易,惟因員警並無購買毒品之真意而販賣未遂;員警隨即上前查緝並逮捕呂誌穎,當場扣得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物(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檢察官另案偵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規定,惟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呂誌穎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且對於被告涉案之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事實認定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

如附表三「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此外,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扣案可佐,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無訛(詳如附表一編號2至4備註欄所示),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又衡以近年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已嚴加查緝毒品流通,

苟非有所利得,被告應無供給毒品予喬裝購毒者之員警之動機,況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我用1萬9,000元販售100包毒品咖啡包給喬裝購毒者之員警等語,是被告顯有利可圖,概可認被告係出於營利之意圖而為之。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殆可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

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又被告同時販賣不同種類之第三級毒品(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或氯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一罪。

㈡刑之減輕事由:

⒈刑法第25條第2項部分:

按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25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著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行為,惟因喬裝購毒者之員警無實際買受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為未遂犯,爰就被告上開所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部分:

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等情,業如前述,自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⒊被告有上開未遂、偵審自白減輕其刑之事由,爰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部分:

經查,檢警並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毒品來源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8月3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43070350號函(本院卷第39頁)、臺中地檢署114年8月6日中檢介潛114偵12955字第11491025900號函(本院卷第41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10月1日南檢和齊114他1583字第11490792280號函(本院卷第103頁)等件在卷可查,故被告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

、氯甲基卡西酮係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不僅影響正常生活,且為持續獲取毒品,常淪為竊賊、盜匪或販毒之徒,詎其因貪圖不法利得,無視法律禁令,罔顧他人健康,並造成社會治安之隱憂,著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惟係販售予無實際買受真意之員警而不遂,所生危害雖屬有限,但行為不法內涵暨潛在風險猶在;然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與著手販賣毒品之種類、數量、預計獲取利益,並參酌被告之前科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以資警儆。

四、沒收㈠查獲之毒品部分: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無訛,已如前述,確屬違禁物無訛。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扣得毒品就是本次販賣的毒品等語(本院卷第79頁)。是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係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所剩餘,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沒收。至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

㈡犯罪工具部分:

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扣案手機是我的,有作為本案使用等語(本院卷第79頁),是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係用於本案犯行之物乙節,堪以認定,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存孝提起公訴,檢察官趙維琦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介宏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IPHONE廠牌手機(型號:iphone 14 Pro Max) 1支 1.即偵卷第7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含門號098535453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2 第三級毒品毒品咖啡包(小惡魔圖樣) 30包 1.即偵卷第7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2。 2.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4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下稱鑑定書一、二】,偵卷第179至182頁)。 3 第三級毒品毒品咖啡包(勞斯萊斯圖樣) 20包 1.即偵卷第7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3。 2.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見鑑定書一、二,偵卷第179至182頁)。 4 第三級毒品毒品咖啡包(小蜜蜂圖樣) 50包 1.即偵卷第7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4。 2.檢出第三級毒品Chloromethcathinone成分(見鑑定書一、二,偵卷第179至182頁)。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第三級毒品毒品咖啡包(小惡魔圖樣) 14包 1.即偵卷第7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2。 2.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見鑑定書一、二,偵卷第179至182頁)。附表三:

編號 卷別 證據名稱 1 偵卷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刑案陳報單(第21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37至51頁)。 3.自願受採尿同意書(第69頁)。 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第71頁)。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73至77頁)。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第81至89頁)。 7.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第91至99頁)。 8.社群軟體「X」貼文、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第101至113頁)。 9.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115頁)。 10.Google地圖查詢結果(第117至119頁)。 11.案件調查資料(第123至135頁)。 1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毒品施用者再犯防止推進計畫」貫穿式保護措施轉介服務通報單(第137至139頁)。 13.三、四級毒品裁罰案件管制表(第141頁)。 1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查扣物品檢驗結果無毒品成分代為毀棄同意書(第143頁)。 15.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4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第179至180頁)。 16.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4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第181至182頁)。 1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毒品證物檢視暨秤重紀錄表(第183頁)。 1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度安保字第800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品照片(第189、201至203頁)。 19.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度保管字第1664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品照片(第205、211頁)。 2 本院卷 1.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021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7頁)。 2.本院114年度院安保字第396號扣押物品清單(第21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8月3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43070350號函(第39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8月6日中檢介潛114偵12955字第11491025900號函(第41頁)。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