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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7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07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迺民選任辯護人 陳逸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380號、114年度偵字第23458、25243、27751、28740、345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A10(暱稱優格)因缺錢花用,知悉告訴人A1將於民國114年5月26日14時許,攜帶現金約新臺幣(下同)70萬3500元,駕駛白色5系列之BMW自小客車出現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後方之消息後,乃於114年5月25日21時許,告知同樣缺錢花用之同案被告A03(暱稱老鼠、小宋,飛機軟體暱稱SS、送交,LINE暱稱小宋、小宋手機維修買賣、Instagram帳號ss88.03.04),同案被告A03隨即於當日22時許,找尋缺錢花用之被告A09(暱稱小馬兄)謀議共同實施該強盜犯行,並約好分贓比例即同案被告A10、A03各分得贓款四分之一,被告A09分得二分之一。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強盜之犯意聯絡,由被告A09於114年5月25日23時40分許,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附近探勘地形,再於翌日(即26日)早上,騎乘上開機車與同案被告A03會合,同案被告A03再於同日12時許,透過叫車系統,找尋不知情之白牌司機即張傑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載送同案被告A03、被告A09於當日約14時前抵達現場,同案被告A10則不斷透過飛機通訊軟體與同案被告A03確定A1抵達的時程,迨告訴人A1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白色BMW自用小客車抵達現場後,見同案被告A11人下車,被告A09雙手戴手套,持客觀上足以對人造成生命身體傷害而具殺傷力之水果刀1把及同案被告A03提供之不具殺傷力之玩具槍1把及辣椒水1罐下車,持玩具槍向告訴人A1嚇稱:「把錢交出來」等語,以此等強暴、脅迫手段,至告訴人A1不能抗拒,而虛與委蛇,蹲下配合,仍趁機搶奪該槍,與之扭打,告訴人A1因而受有左手臂、右上臂擦挫傷及左眼紅腫等傷害,並吆喝附近屋內友人告訴人A02(暱稱三哥)、葉勝源(暱稱小哥)出外幫忙,被告A09仍欲強取告訴人A1手上裝有現金之紙袋,紙袋內之鈔票因而灑在地上,葉勝源見狀乃急忙撿拾該現鈔,告訴人A02則將被告A09壓制在牆上,被告A09竟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持預藏之水果刀刺向告訴人A02,致告訴人A02受有腹壁開放性傷口約1.5公分之傷害,被告A09於過程中,仍強取現金約10萬元後,逃回張傑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告訴人A02持磚頭砸向該車之前擋風玻璃,同案被告A03、被告A09乃要求張傑凱加速逃離現場。因認被告A09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A09業於民國114年12月2日死亡,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彭國能法 官 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孫超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