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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KIEU QUOC TUAN(中文名:僑國俊)義務辯護人 鄭廷萱律師被 告 LE XUAN TUAN義務辯護人 陳紀雅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591號、114年度偵字第29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KIEU QUOC TUAN、LE XUAN TUAN均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參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同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妥訴審判法第5條第2項亦有明文。查被告KIEU QUOC TUAN及LE

XUAN TUAN所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最重本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規定之限制,而應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延長羈押以6次為限,合先敘明。

二、被告KIEU QUOC TUAN及LE XUAN TUAN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處分自民國114年8月7日起羈押3月,復經本院分別裁定自同年11月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自115年1月7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有本院押票暨押票附件、本案裁判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47-49、55-59、297-301頁;本院卷二第173-176頁)。

三、茲因前開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將於115年3月6日屆滿,經本院於115年3月2日訊問被告等,並聽取檢察官、被告等之辯護人等之意見後(見本院卷二第275-280頁),認本案業於114年12月16日審理完竣,並於115年2月3日宣判,判決被告K

IEU QUOC TUAN、LE XUAN TUAN均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被告KIEU QUOC TUAN處有期徒刑7年6月、被告LE XUAN TUAN處有期徒刑7年2月(均尚未確定),此有本院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17-235頁)。被告等既已經本院判決有罪,其等涉犯上揭犯行已達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所定犯嫌疑重大之要件。

四、復衡酌被告2人均為越南籍人士,被告LE XUAN TUAN於112年3月21日以來臺觀光為目的入境後,在臺逾期停留已長達2年多,並無固定住所;而查諸被告KIEU QUOC TUAN之外國人居留資料,其合法居留期限僅至113年10月18日止,在臺非法居留則約1年左右,此均有移民署外國人居留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97-198頁),足見被告等已非法滯留在臺相當期間,而其等非法滯留之情形,至本案為檢警偵查前,均未能為相關單位查緝,可認被告等在臺已具有相當能力逃匿;更遑論其等主要生活重心、家人均仍在母國(見本院卷二第153頁),現因涉犯本案已經本院為第一審有罪判決,並宣告有期徒刑7年以上,刑度非輕,將來若判決確定,須執行之刑度甚重,其等恐將面臨長期監禁而產生畏避心態,並非難以想像,是基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等實存有高度風險逃匿海外不歸,以規避將來刑罰之執行,從而足認被告等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

五、被告等雖於本院訊問時均辯稱:可以交保、定期向派出所報到等方式替代羈押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78頁),然於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並考量被告等係以攜帶刀械、槍枝等兇器、結夥3人以上涉犯加重強盜罪,嚴重侵害告訴人、被害人之人身自由及財產法益,對社會治安危害非輕,復兼衡被告等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情,認本案若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日後上訴之審判程序,或確定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於權衡犯罪情節、比例原則後,認被告等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5年3月7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2月。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林德鑫法 官 李少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卉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裁判案由:強盜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