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20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澔宇選任辯護人 許哲維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31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李澔宇與告訴人甲女(代號:AB000-B11435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前為男女朋友。被告基於妨害秘密及妨害性隱私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1日至114年3月30日之兩人交往期間,分別在兩人之住處,未經甲女之同意,竊(攝)錄兩人從事性行為之影片、甲女之性器官照片及裸露身體之照片(合計27個檔案)。因認被告就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照相及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及同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及錄影攝錄他人性影像等罪嫌。
二、被告於兩人上開交往期間內之某時,發現甲女手機內有與其他男性友人之性影像(合計4個檔案),竟基於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及無故重製他人性影像等犯意,未經甲女之同意,擅自使用甲女之手機,將上開4個性影像檔案傳送到被告所使用之手機內,被告再將上開4個性影像檔案儲存至其個人電腦主機。嗣甲女查看被告之手機內容,發現被告有竊錄友人之影像(所涉妨害性隱私犯行,另以114年度偵字第19781號提起公訴),甲女告知友人後,該友人報警處理,經警方於114年4月1日16時47分許,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對被告執行搜索,並扣得電腦主機1台、行動電話1支及密錄器2個(含線材)而查獲。因認被告就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無故重製他人性影像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之電磁紀錄等罪嫌等語。
貳、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參、本件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照相及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同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及錄影攝錄他人性影像、同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無故重製他人性影像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之電磁紀錄等罪嫌,依同法第319條、第319條之6、第363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甲女間調解成立,甲女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存孝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淑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林新為法 官 張意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