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210號
114年度訴字第149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國志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2349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4666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
(一)A03(Line暱稱「柒爺」、「小柒」)與姓名、年籍不詳,What'sAPP暱稱「Luna」及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lisa」、「郭郭」等應召站成員,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
由「Luna」招攬印尼籍女子OOOOOOOOOOOOOOOOOO(下稱甲女)來臺,A03則於民國114年3月29日依「Luna」指示前往桃園國際機場為甲女接機後,將甲女載送至由A03以每月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租金所承租之臺中市○○區○○路00巷0號之602室(下稱甲套房),而於同年月31日起,以甲套房作為甲女住宿及與不特定男客從事俗稱「全套」之性器接合之性交易場所,A03並負責處理套房內之垃圾、毛巾清潔處理等,嗣由所屬不詳應召站成員,透過JKF捷克論壇張貼「台中東海龍井沙鹿梧棲短期優惠💕點進來~優惠讓你一次就上癮💟」之貼文,並使用Line暱稱「秘密小情人(糖寶)」散布性交易訊息,以招攬不特定男客與甲女在前開甲套房從事「全套」性交易。A03每次並可抽取200元作為報酬。嗣因員警執行網路巡邏發現上情,而與「秘密小情人(糖寶)」相約以1800元價格從事每節30分鐘之性交易,於114年4月24日16時30分許前往上址,當場查獲甲女,而悉上情。
(二)A03與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鴨子」等應召站成員,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
由「鴨子」招攬泰國籍女子乙女(代號F-000000000,姓名、年籍詳卷)、丙女(代號F-000000000,姓名、年籍詳卷)來臺,A03則依「鴨子」指示,於113年4月29日前往桃園國際機場為乙女接機後,另於113年7月6日開車至指定地點搭載丙女後,將乙女、丙女分別載送至由「鴨子」所指定、不詳之人所承租之臺中市○○區○○路00巷0號7樓712號房(下稱乙套房)及4樓412號房(下稱丙套房),以乙、丙套房作為乙女、丙女住宿及與不特定男客,從事俗稱「全套」之性器接合之性交易場所〈乙女接客期間自113年5月1日起至7月10日止,丙女接客期間自7月8日起至7月10日止(僅於7月8日成功接客1次)〉,並由A03透過網際網路捷克論壇,以Line帳號「raw0744」、暱稱「寶貝甜心(糖寶)」散布性交易訊息並以該帳號聯繫性交易之地點、價格,且由A03負責管理
乙、丙套房,而以每次1500元至2500元不等價格,招攬不特定男客與乙女、丙女在前開乙、丙套房從事「全套」性交易。A03每次並可抽取200元作為報酬。嗣乙女、丙女趁機逃離,經員警盤查後發現為失聯外籍人士,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追加起訴部分):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包括一人犯數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二、查被告A03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2349號提起公訴〈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並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210號案件審理中,檢察官以被告另犯妨害風化案件,以114年度偵字第46665號追加起訴〈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此部分與上開本院審理之案件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10號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114年度訴字第1493號),經核程序尚無不合,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210號卷第33、53頁),核與證人甲女於警詢時、證人乙女、丙女於警詢、偵訊時證述之情節(見32349號偵卷第37至43頁、46665號偵卷第19至41、45至47、53至
69、73至75頁、46665號偵卷不公開卷第5至25頁)均大致相符,並有如附件所示之證據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被告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之行為,其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與「Luna」、「鴨子」間,就犯罪事實一、(一)、(二)所示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一)、(二)所示期間,分別與「Luna」、「鴨子」等人持續以上開方式媒介、容留應召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行為,並抽取報酬以營利,其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以多數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各論以接續犯。
(四)被告就本案媒介、容留甲、乙、丙女等應召女子所為各次圖利容留性交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竟為圖一己私利,容留外籍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敗壞社會善良風俗,兼衡被告本案擔任之分工、每次可抽取報酬200元等節;兼衡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從事賣化妝品工作,已婚,要撫養母親、太太及1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見本院1210號卷第54頁),犯後於本院終能坦承全部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考量被告本案所犯均為圖利容留性交罪及各罪之犯罪情節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部分:
1、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2、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3、查如附表二編號1至3、4至8所示自被告處扣案之物,依卷內事證,堪認為被告所有、供本案圖利容留性交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前揭規定,於被告各次所犯罪名項下,分別宣告沒收。
4、次查,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供稱其每次可獲得200元之報酬等語(見本卷1210號卷第53頁),是就甲女於工作群組內之對話記錄(見32349號偵卷第79至83頁),可見於114年4月24日有記帳金額「20700」之記載(見32349號偵卷第81頁左上方截圖),而甲女警詢時供稱以每次60分鐘、3000元(見32349號偵卷第39頁),另本案員警查獲與「秘密小情人(糖寶)」約定之時間價格為30分鐘、1800元,爰以較有利被告之次數計算,甲女至少從事「全套」性交易7次【計算式:20700/3000=6.9】,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之犯罪所得經估算應為【計算式:200*7=1400元】;另依乙女警詢時所供稱,其自113年5月1日開始從事性交易到113年7月10日,每日接客約1至3位客人(見46665號偵卷第24頁),爰以較有利被告之次數計算,乙女至少從事「全套」性交易71次【計算式:(31日+30日+10日)*1次=71】,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乙女部分之犯罪所得經估算應為1萬4200元【計算式:200*71=1萬4200元】;再依丙女於警詢時所供稱:
其本案接客期間僅實際接客1次(見46665號偵卷第58頁),是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丙女部分之犯罪所得應為200元。自屬被告各次圖利容留性交犯行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各次所犯罪名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嘉隆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志國追加起訴,檢察官蕭佩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刑 沒收 1 犯罪事實一、(一) A03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一、(二)、乙女部分 A03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至8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一、(二)、丙女部分 A03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至8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扣案物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14年4月24日扣案 1 電腦主機 1台 114年度院保字第2468號(本院1210號卷第27頁) 2 電腦主機 1台 3 電腦主機 1台 114年7月29日扣案 4 電腦主機 1台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115保管字第1513號 5 榮耀手機(含SIM卡2張) 1支 6 OPPO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7 三星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8 筆記型電腦 1台附件:證據清單■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2349號卷
1.員警114年4月24日職務偵查報告。(13)
2.員警114年5月29日職務偵查報告。(15)
3.員警職務偵查報告。(17-21)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甲女指認A03)。(45-49)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51-57)‧執行時間:114年4月24日16時45分至16時51分‧執行地點:臺中市○○區○○路00巷0號602房‧受執行人:甲女
6.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管理系統資料。(65)
7.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甲女)。(67)
8.JKF捷克論壇貼文截圖。(69)
9.員警與暱稱「秘密小情人(糖寶)」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69-71)
10.現場暨扣案物照片。(71-77)
11.甲女持用手機資訊截圖。(78)
12.甲女Telegram通聯對象暱稱「柒爺」、「郭郭」、「lisa」
、群組「D-602 wiwi薇薇job」之對話紀錄截圖。(79-85)
13.監視器影像截圖:①114年4月23日02時07分至2時37分許,A03駕駛2805-WA車輛
前往新興路51巷6號602室後離開。(91-97)②114年3月29日21時18分至21時54分許,2805-WA車輛前往新興
路51巷6號,A03與甲女進入602室後A03離開。(99-107)③114年3月30日10時23分至21時45分許,2805-WA車輛前往新興
路51巷6號,A03進入602室後手提將裝有換洗衣物、毛巾洗衣籃及垃圾丟子母車後再次進入602室後離開。(109-121)④114年4月1日15時47分至16時01分許,2805-WA車輛前往新興路
51巷6號,A03進入602室。(123-125)⑤114年4月1日20時39分至20時40分許,A03手持垃圾前往倒
垃圾後返回停車處。(127-129)⑥114年4月14日21時03分至21時24分許,2805-WA車輛抵達臺中
市龍井區新興路一帶,A03進入新興路51巷6號管理室繳納房租後,進入602室後離開。(131-137)⑦114年4月24日22時48分至23時01分許,甲女遭警方查獲後,吳
國志在新興路51巷6號602室外排回、觀察狀況後進入602室後離開。(139-145)
14.114年4月24日23時01分許,甲女遭警方查獲後2805-WA車輛監
視器影像截圖。(145)
15.2805-WA車輛之車行紀錄。(147-152)
16.臺中市龍井區新興路51巷602室租賃契約、A03於4月14日
繳交房租紀錄處簽名。(153-155)
1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001406號搜索票(A03)。
(157)
1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159-165)‧執行時間:114年5月8日10時28分至11時10分‧執行地點:臺中市○區○○街000號3樓之2‧受執行人:A03
19.機票、住宿訂單。(167-177)
2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805-WA、A03)。(179)
2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
。(181)
2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
(193、199-203)
2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14年6月22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ZZZZ;000000000函檢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數
位證物採證報告。(207-224)■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6665號卷(追加)
1.乙女指認A03照片。(43)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①乙女指認A03。(49-52)②丙女指認A03。(77-80)
3.丙女指認A03照片。(71)
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002341號搜索票(A03)。
(107)
5.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09-115)‧執行時間:114年7月29日9時40分至11時30分‧執行地點:臺中市○○區○○街000號3樓之2‧受執行人:A03
6.手機使用資訊(0000000000)。(117)
7.遠傳手機查詢資料(0000000000)。(119)
8.被害人手機內拍攝被害人所稱臺籍老闆之照片。(121)
9.Line帳號「raw0774」於捷克論壇上之廣告訊息。(121-125)
10.暱稱「raw0774」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27)
11.113年7月24日09時54分至時09分59許,關係人依序從AWS-370
9車輛下車進入超商之監視器影像等截圖。(129-131)
12.乙女與暱稱「琪琪」聊天紀錄。(133-139)
13.乙女指認遭強迫性交易之大樓照片。(141-143)
14.A03遭扣案榮耀手機內:①Line好友介面、聊天群組截圖。(145)②與群組暱稱「2F-優妮」、暱稱「推特」、「小峰」、「Eason
Hung」、「Chen」、「家瑋」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47-151)■三、本院1210號卷
1.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468號扣押物品清單。(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