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25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韋成選任辯護人 陳世川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9897號、114年度偵字第37246號、114年度偵字第37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A02明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以及混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依法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A02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逆風」之人
(下稱「逆風」)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某時許,於全聯臺中松竹門市向「逆風」取得如附表二編號3至6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依扣案毒品檢驗結果,毒品咖啡包所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總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所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部分,為其後販賣行為所吸收,詳後述),擬供日後伺機販售予不特定人而持有之。
㈡A02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微信暱稱「暗黑復仇者」之
人(下稱「暗黑復仇者」)、「逆風」等人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聯絡,由陳喬瑋於113年12月1日14時30分許,與「暗黑復仇者」聯繫購買愷他命後,「逆風」即聯繫A02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15時13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街000號前,向陳喬瑋收取新臺幣(下同)1,700元之價金,並交付愷他命1包予陳喬瑋,而完成毒品交易。
㈢嗣陳喬瑋於同日15時20分許,在上址前為警盤查,主動交付
向A02購得之愷他命1包予員警查扣。員警於同日15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前查獲A02,並在其上開自用小客車上執行附帶搜索,員警另於同日16時10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A02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之3之住處執行搜索,上開2次搜索共扣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A02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與被告及辯護人均未就該等陳述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並與本案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查並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亦無證據證明有偽造或變造之情事,經審酌與本案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偵卷第25至32頁、第147至151頁、本院卷第121至128頁、第147至162頁),並有如附表四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均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㈡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
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純度、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從而販賣之利得,除販賣之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查得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無二致。再毒品量微價高,取得不易,政府懸為厲禁,凡販賣毒品者,茍無利益可圖,應無甘冒危險,而平價供應他人施用之理,因此其取得毒品之價格必較出售之價格低廉,或以同一價格售賣而減少毒品之份量,而從中賺取差價牟利無疑。查被告、「暗黑復仇者」、「逆風」與陳喬瑋並無至親、摯友等特殊情誼存在,若無利可圖,衡情其等應無甘冒觸犯重罪之風險,特意於上述約定地點,與陳喬瑋從事有償之毒品交易,足認被告與其他共犯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其中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持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犯行與「逆風」、就犯罪事實一㈡犯行與
「暗黑復仇者」、「逆風」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所犯各罪應予分論併罰:
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毒品罪,依行為階段理論,其發
展階段為單純非法持有,進而意圖販賣而持有,再至販賣未遂,終於販賣既遂。法律就其階段性行為,分別規定其犯罪構成要件及刑罰。若上開各行為之間具有垂直關係,而屬高、低度之階段行為者,才有吸收關係可言。換言之,販賣毒品罪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係分別有其犯罪構成要件及刑罰,為完全不同行為內涵之犯罪行為,除具有垂直關係外,尚難遽認彼此間有「必然」之吸收關係。而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縱係出於販賣之目的,仍須對外銷售,始為販賣行為之具體實現。因此,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大量毒品後,倘將全部毒品同時販賣給同一人,固得認前(即意圖販賣而持有)、後(即販賣)行為,係垂直連貫關係之階段行為,具有吸收關係,而僅論以販賣毒品1罪。惟若係分次販賣,乃屬各別起意,且行為可分、互異,仍應併合處罰。至於僅販賣其中部分毒品之場合,關於其餘尚未販賣而繼續持有之毒品,並非供該次販賣毒品所用,彼此間並無垂直關係之階段性,難認為該次販賣毒品之犯罪構成要件及不法內涵所包括,即無吸收關係之問題,尚不能任意擴張販賣毒品之不法內涵至其他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毒品(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97號判決意旨)。是所謂垂直關係,自係指就同一行為客體,在同一犯意下,對於同一法益之前後階段侵害行為而言。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與「販賣毒品」行為而論,必以前(持有)、後(販賣)行為所涉及之毒品內涵相同(客觀上行為客體相同),且從事前行為時已有對後行為之具體認識,即出於追求具體特定後行為之目的(主觀上出於同一犯意),始能認屬對於同一法益之階段性侵害行為而具吸收關係。否則,倘若前行為僅出於抽象之販賣意圖而持有大量毒品,惟斯時尚無對日後特定販毒行為之具體認識,即前行為並非出於對特定後行為之目的所為,則行為人日後雖因特定事件而萌生具體之後行為犯意,並從中勻撥部分毒品加以販賣、轉讓或供己施用,然該前、後行為間之行為客體已非同一,主觀上亦非出於同一犯意,即不能認屬具有垂直連貫關係之階段行為,而應屬另行起意之數行為且觸犯數罪名之關係,應予分論併罰。
⒉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意圖販賣而持有如附表二編號3至4所示
之毒品,與犯罪事實一㈡持有如附表二編號5至6所示毒品並販賣1包愷他命予陳喬瑋之行為,兩者所涉毒品之種類、數量均不相同,行為客體顯非同一。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意圖販賣而持有如附表二編號3至4所示之毒品之際,並無對犯罪事實一㈡之販賣毒品行為有具體認識,尚非出於特定販賣毒品後行為之目的始為持有毒品之前行為,而係日後待「逆風」通知進行毒品交易後,始萌生具體特定之販賣毒品犯意,是其主觀上對於前、後行為亦非出於同一犯意。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之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犯行,與犯罪事實一㈡之販賣毒品犯行間,自不具有前後階段之吸收關係,而應屬另行起意以數行為觸犯數罪名之關係。準此,被告就附表一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刑之加重、減輕:
⒈刑之加重:
⑴被告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應適用其中最高級別即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並應加重其刑。⑵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中簡字第2208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9年1月21日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前揭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一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又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足認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罪質相似,且本案犯罪情節更為嚴重,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執行完畢後,仍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為圖自身私利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混合2種以上第三級毒品等犯行,足認其並未因前案執行而悛悔改過,對於刑罰之反省能力較為薄弱,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等語,應屬有據,尚無致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⒉刑之減輕:
⑴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所明定。查被告於偵查、審理時(偵卷第150頁、本院卷第157頁),就上開犯行均自白而坦承不諱,其所犯上開各罪,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各減輕其刑。
⑵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係指被告詳實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因而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查獲者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58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雖供稱本案毒品之上游為暱稱「逆風」之人(偵卷第147頁),惟經本院函詢結果,偵查機關後續並無依據被告之供述查獲上手或其他共犯,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0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10月29日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91頁、95頁),故偵查機關並未因被告所為上開供述,確實查獲「逆風」相關事證,依上開說明,被告於本案尚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併此敘明。
⑶不適用刑法59條酌減其刑:
被告及辯護人雖主張被告對於販賣毒品數量微少,獲利僅有1,700元,與一般社會認知大毒梟有所差異,對社會治安之危害顯然較小,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云云。惟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70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本案所犯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混合2種以上第三級毒品等犯行,戕害國民健康,助長他人施用毒品惡習,情節非輕,具有一定之社會危害性,又被告所犯上揭犯行,經前揭刑之減輕後,處斷刑之最低刑度已大幅降低,刑罰嚴峻程度已相對和緩,且倘遽予憫恕被告而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輕其刑,除對其個人難收改過遷善之效,無法達到刑罰特別預防之目的外,亦易使其他販賣毒品之人心生投機、甘冒風險繼續販賣毒品,無法達到刑罰一般預防之目的,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是被告本案所犯上開各罪,尚難謂有過重而情堪憫恕之情。
⒊被告就附表一所示各該犯行,同時具有上述加重及減輕事由
,爰各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1項,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遞加重後減輕;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先加重後減輕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戕害施用者身
心健康,一旦染癮,難以戒除,常使施用者經濟地位發生實質改變而處於劣勢,不僅影響正常生活,且為持續獲得毒品,常淪為盜匪之類,影響社會層面至深且鉅,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竟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咖啡包擬供日後伺機販賣,並實際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他人,不但助長毒品泛濫,更可能因此危害社會、經濟及購毒者之身心健康,影響層面非淺,惟念及被告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販賣毒品之數量、金額,及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數量,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之學歷、家庭、經濟情況暨前科素行(被告構成累犯部分未予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復綜合考量被告犯本案數罪之期間、均為毒品犯罪之罪質暨其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暨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一㈡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之犯罪所得為1,700元,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第157頁),是就扣案之現金3,000元中,就其中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1,700元,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剩餘款項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現金,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不予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持以供本案使用之工作
機,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155頁),是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其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6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分別含有三
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詳備註欄所示),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鑑定報告在卷可佐(本院卷第69至87頁),均屬本案不受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因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就包裝部分,亦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㈣其餘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被告供稱與本案犯行無關(本
院卷第123頁),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品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麗竹法 官 陳惠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1 犯罪事實ㄧ㈠部分 A02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4所示之物均沒收。 2 犯罪事實ㄧ㈡部分 A02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5、6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二】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現金(新臺幣) 1,700元 A02 ①扣押金額共3,000元,本案販賣毒品所得為1,700元,本案沒收範圍則為1,700。 ②偵59897卷第28頁警詢筆錄。 ③114年度保管字第6632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257卷第33頁) 2 IPHONE SE 1支 A02 ①114年度保管字第6633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257卷第45頁)。 ②工作機(紅色)。 ③偵59897卷第26頁警詢筆錄、第148頁偵訊筆錄、第51頁扣押物品目錄。 ④本院1257卷第51頁扣押物品照片、編號3。 ⑤IEMI:000000000000000。 3 毒咖啡包水蜜桃包裝 (檢驗結果: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53包/159.8公克 A02 ①114年度院安保字第61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1257卷第111頁)。 ②本院1257卷第69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分鑑定報告(原樣編號:編號A39、報告編號:5305D041、報告日期:114年4月1日)。 ③本院1257卷第71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純度鑑定報告(原樣編號:編號A39、報告編號:5305D041T、報告日期:114年4月15日),檢驗結果: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0.9%,所含純質淨重10.382g)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5.9%,所含純質淨重5.620g)。 ④本院1257卷第89頁扣押物品照片、編號1。 ⑤偵59897卷第39頁及第51頁扣押物品目錄。 4 毒咖啡包土地公包裝 (檢驗結果: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8包/19.2公克 A02 ①114年度院安保字第61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本院1257卷第111頁)。 ②本院1257卷第73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分鑑定報告(原樣編號:編號B3、報告編號:5305D042、報告日期:114年4月1日)。 ③本院1257卷第75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純度鑑定報告(原樣編號:編號A39、報告編號:5305D041T、報告日期:114年4月15日)。檢驗結果: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3%,所含純質淨重0.957g)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3.1%,所含純質淨重0.406g)。 ④本院1257卷第89頁扣押物品照片、編號1。 ⑤偵59897卷第39頁扣押物品目錄。 5 愷他命 1瓶/7.6公克 A02 ①114年度院安保字第61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本院1257卷第111頁)。 ②本院1257卷第77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分鑑定報告(原樣編號:無、報告編號:5110D039、報告日期:114年2月7日)。 ③本院1257卷第83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純度鑑定報告(原樣編號:無、報告編號:5110D039T、報告日期:114年2月25日) ④本院1257卷第89頁扣押物品照片、編號2左上角。 ⑤偵59897卷第39頁扣押物品目錄。 6 愷他命 12包/25.3444公克 A02 ①114年度院安保字第61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本院1257卷第111頁)。 ②本院1257卷第81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分鑑定報告(原樣編號:無、報告編號:5110D041、報告日期:114年2月7日) ③本院1257卷第87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純度鑑定報告(原樣編號:無、報告編號:5110D041T、報告日期:114年2月25日)。檢驗結果:愷他命(純度85.1%,所含純質淨重21.560g)。 ④本院1257卷第89頁扣押物品照片、編號2。 ⑤偵59897卷第49頁至第5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附表三】非本案沒收範圍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IPHONE 12 MINI 1支 A02 ①114年度保管字第6633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257卷第45頁)。 ②私人手機,與本案無關(白色)。 ③偵59897卷第26頁之筆錄、第51頁扣押物品目錄。 ④本院1257卷第51頁扣押物品照片、編號1。 ⑤IEMI:000000000000000。 2 IPHONE SE 1支 A02 ①114年度保管字第6633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257卷第45頁)。 ②私人手機,與本案無關(黑色)。 ③偵59897卷第39頁扣押物品目錄。 ④本院1257卷第51頁扣押物品照片、編號2。 ⑤IEMI:000000000000000。 3 電子菸桿 1支 A02 ①114年度保管字第6633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257卷第45頁)。 ②本院1257卷第52頁扣押物品照片、編號4。 ③偵59897卷第51頁扣押物品目錄。 4 K盤 2個 A02 ①114年度保管字第6633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257卷第45頁)。 ②本院1257卷第52頁扣押物品照片、編號5。 ③偵59897卷第39頁扣押物品目錄。 5 燒杯 2個 A02 ①114年度保管字第6633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257卷第45頁)。 ②本院1257卷第52頁扣押物品照片、編號6。 ③偵59897卷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 6 攪拌棒 1支 A02 ①114年度保管字第6633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257卷第45頁)。 ②本院1257卷第53頁扣押物品照片、編號7。 ③偵59897卷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 7 針筒 3支 A02 ①114年度保管字第6633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257卷第45頁)。 ②本院1257卷第53頁扣押物品照片、編號8。 ③偵59897卷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 8 原料空瓶 4個 A02 ①114年度保管字第6633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257卷第47頁)。 ②本院1257卷第53頁扣押物品照片、編號9。 ③偵59897卷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 9 甘油 1個 A02 ①114年度保管字第6633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257卷第47頁)。 ②本院1257卷第54頁扣押物品照片、編號10。 ③偵59897卷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 10 空菸彈 1包 A02 ①114年度保管字第6633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257卷第47頁)。 ②本院1257卷第54頁扣押物品照片、編號11。 ③偵59897卷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 11 依托咪脂菸彈 1粒 A02 ①114年度安保字第1642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257卷第55頁) ②本院1257卷第59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分鑑定報告(原樣編號:無、報告編號:5110D038、報告日期:114年2月7日)。 ③院1257卷第61頁至第63頁扣押物品照片。 ④偵59897卷第28頁。 12 現金 新臺幣1300元 A02 ①扣押金額共3,000元,1300元與本案無關。 ②偵59897卷第28頁警詢筆錄。 ③114年度保管字第6632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257卷第33頁)【附表四】編號 卷證 1 《被告以外之人之筆錄》 一、證人陳喬瑋 1、113年12月1日警詢筆錄(偵59897卷第63頁至第66頁;同偵37246卷第95頁至第98頁) 2、113年12月2日偵訊筆錄【有具結】(偵59897卷第141頁至第145頁) 2 《書證》 【113年度偵字第59897號卷】 一、本院113年度聲搜字第3946號搜索票(偵59897卷第33頁;同偵37247卷第33頁)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113年12月1日下午4時20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之3】(偵59897卷第35頁至第38頁;同偵37247卷第35頁至第38頁)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愷他命分裝盤2個、第三級毒品卡西酮咖啡包(水蜜桃)共48包、第三級毒品卡西酮咖啡包(土地公)共8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智慧型手機1支、空菸彈1包、依托咪脂原料空瓶4瓶、燒瓶2個、攪拌棒1根、注射針筒3個、甘油1瓶、所有人均為被告A02】、扣押物品收據(偵59897卷第39頁至第43頁;同偵37247卷第39頁至第43頁)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113年12月1日下午3時50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號、執行範圍:BRT-0890號】(偵59897卷第45頁至第48頁;同偵37246卷第35頁至第38頁) 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愷他命共11包、電子菸桿1支、依托咪脂菸彈1顆、毒咖啡包5包(水蜜桃)、贓款新臺幣3,000元、IPHONE 12 MINI 1支、IPHONE SE 1支、所有人均為被告A02】、扣押物品收據(偵59897卷第49頁至第53頁;同偵37246卷第39頁至第43頁) 六、被告A02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113年12月1日)、真實姓名對照表(原樣編號:E00000000)(偵59897卷第59頁至第61頁;同偵37246卷第49頁至第51頁;同偵37247卷第45頁至第47頁) 七、證人陳喬瑋相關之: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3年12月1日下午6時48分)、被指認人真實姓名對照表(偵59897卷第67頁至第70頁;同偵37246卷第99頁至第102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採尿同意書、真實姓名對照表(偵59897卷第71頁至第81頁;同偵37246卷第103頁至第113頁) 八、被告A02受執行搜索扣押之影像畫面擷圖(含車輛BRT-0890號及住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之3】)(偵59897卷第83頁至第109頁;同偵37246卷第115頁至第129頁) 九、證人陳喬瑋遭查獲之影像畫面擷圖、通訊軟體微信與暱稱「暗黑復仇者」即被告A02之對話紀錄翻拍(偵59897卷第109頁至第117頁;同偵37246卷第129頁至第137頁) 【114年度偵字第37246號卷】 (被告A02所有之車輛BRT-0890號搜索扣押及販賣予證人陳喬瑋之部分) 一、被告A02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E00000000、報告編號:4C3,00074、報告日期:114年1月17日)(偵37246卷第53頁至第55頁;同偵37247卷第49頁至第51頁) 二、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分鑑定報告、純度鑑定報告(原樣編號:編號A39及編號B3、報告編號:5305D041及5305D042、報告日期:114年4月1日)(偵37246卷第57頁至第69頁;同偵37247卷第53頁至第65頁) 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分鑑定報告、純度鑑定報告(原樣編號:無、報告編號:5110D038、5110D039、5110D040、5110D041共4份報告、報告日期:114年2月7日)(偵37246卷第71頁至第93頁;同偵37247卷第67頁至第89頁) 四、被告A02受執行搜索扣押之影像畫面擷圖(車輛BRT-0890號)(偵37246卷第115頁至第129頁;同偵59897卷第83頁至第96頁、第109頁) 【114年度偵字第37247號卷】 (被告A02住所搜索扣押及意圖販賣而持有部分) 一、被告A02受執行搜索扣押之影像畫面擷圖(住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之3】)(偵37247卷第91頁至第101頁;同偵59897卷第97頁至第107頁) 【114年度訴字第1257號卷】 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保管字第6632號、贓款新臺幣3,000元、所有人:A02)、收據(本院1257卷第33、34頁)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保管字第6633號)、扣押物品照(本院1257卷第45頁至第54頁)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安保字第1642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分鑑定報告、純度鑑定報告(原樣編號:無、報告編號:5110D038、報告日期:114年2月7日)、扣押物品照(本院1257卷第55頁至第63頁)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安保字第1643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分鑑定報告(原樣編號:編號A39、報告編號:5305D041、報告日期:114年4月1日)、純度鑑定報告(原樣編號:編號A39、報告編號:5305D041T、報告日期:114年4月15日)、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分鑑定報告(原樣編號:編號B3、報告編號:5305D042、報告日期:114年4月1日)、純度鑑定報告(原樣編號:編號B3、報告編號:5305D042T、報告日期:114年4月15日)、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分鑑定報告(原樣編號:無、報告編號:5110D039、5110D040、5110D041共3份報告、報告日期:114年2月7日)、純度鑑定報告(原樣編號:無、報告編號:5110D039T、5110D040T、5110D041T共3份報告、報告日期:114年2月25日)、扣押物品照(本院1257卷第65頁至第89頁) 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0月27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40099955號函(未查獲上手)(本院1257卷第91頁) 六、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院保字第3268號)(本院1257卷第107、108頁) 七、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院安保字第613號)(本院1257卷第111頁) 八、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院安保字第619號)(本院1257卷第115頁) 九、被告之114年12月4日刑事答辯狀(本院1257卷第129頁至第131頁) 3 《被告之供述》 一、被告A02 1、113年12月1日警詢筆錄(偵59897卷第23、24頁;同偵37246卷第25、26頁;同偵37247卷第23、24頁) 2、113年12月2日警詢筆錄(偵59897卷第25頁至第32頁;同偵37246卷第27頁至第34頁;同偵37247卷第25頁至第32頁) 3、113年12月2日偵訊筆錄(偵59897卷第147頁至第151頁) 4、114年12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257卷第121頁至第128頁) 5、115年2月25日審理程序筆錄(本院1257卷第147頁至第1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