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9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政程選任辯護人 王彥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8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政程自民國114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政程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承認傷害犯行,否認殺人未遂、強制、違反保護令犯行,但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之殺人未遂、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等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罪嫌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傷害及家庭暴力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自民國114年8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11月5日為訊問並審閱全部卷證後,認被告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前開羈押之原因仍存在。本案雖辯論終結,定114年11月26日宣判,然案件尚未確定,後續仍有上訴之可能而須確保被告到庭以利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審酌被告在公共場所公然行兇,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並侵害本案告訴人生命或身體法益,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爰裁定被告自114年11月2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林新為

法 官 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