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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9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政程選任辯護人 王彥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864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業已宣判,聲請人即被告黃政程(下稱被告)在羈押期間自我反省,已感後悔,對於司法懲戒毫無逃避心態,若被告能具保返回社會,絕不懈怠處理和解賠償事宜,被告羈押已7、8月之久,家中幼子尚需扶養,至今由老母照料,希望能讓被告暫時返家安排家中事務,爾後定準時到案,請求准予具保停押等語。

二、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承認傷害犯行,否認殺人未遂、強制、違反保護令犯行,但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之殺人未遂、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等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罪嫌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傷害及家庭暴力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自民國114年8月27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4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被告雖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院業於114年11月26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297號判決判處罪刑,因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已於115年1月8日將案件移送上訴,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5年度上訴字第53號案件審理中,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林新為法 官 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