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895號
114年度訴字第135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塏崴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柔安
現於法務部○○○○○○○○○附設臺中看守所女子分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王銘助律師被 告 楊智凱選任辯護人 張欽昌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志龍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蕭凡森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925號、第20418號、第28314號)、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34969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358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陳柔安犯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楊智凱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5至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3、5至7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陳志龍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犯罪事實
一、A02(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鋼鐵人」、「雷」、「雷公」)、陳柔安(Telegram暱稱「兜兜」)於民國113年9月間起;楊智凱(Telegram暱稱「馬永貞」、「汰汰」、「䔪䔪䔪」)於113年9、10月間起;陳志龍(Telegram暱稱「柒柒」)於113年12月間起;吳宗鍵(Telegram暱稱「Tekere even」、「阿鍵」;由本院另行審結)於113年12月底起;何健嘉(Telegram暱稱「centralcee」;由本院另行審結)均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運輸、販賣、持有,竟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林凱」、「老凱」之成年人所發起、主持、操縱、指揮,並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KO」、「玉溪」、「9453建痣」、「科學怪人」等不詳成年成員參與之三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販毒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販毒集團),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A02、陳柔安與「林凱」、「KO」、「玉溪」間,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陳柔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搭載A02,於附表一所示時、地,以附表一所示方式,以附表一所示價格,販賣如附表一所示毒品予附表一所示之人,A02再將販毒款項以埋包方式,交給「KO」、「玉溪」指派前來收款之本案販毒集團不詳成員【即114年度偵字第9925號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㈡、A02、陳柔安、楊智凱、陳志龍、吳宗鍵、何健嘉與「林凱」、「KO」、「玉溪」、「9453建痣」、「科學怪人」等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間,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陳柔安駕駛A車搭載A02,於附表二所示埋包時間前某時,先至新北市新店區或新竹縣湖口鄉等處,向「KO」、「玉溪」所指派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拿取如附表二所示毒品,運輸回其等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之26之居所,依指示進行分裝成小包裝、將大麻菸油填裝入菸彈後分裝,或交由楊智凱(僅參與附表二編號1至3、5至7部分)協助分裝、填裝後取回,再由陳柔安駕駛A車搭載A02,於附表二所示埋包時間,將附表二所示毒品,放置在附表二所示埋包地點,復由陳志龍(僅參與附表二編號1至3部分)、吳宗鍵(僅參與附表二編號5至7部分,其中附表二編號6,係吳宗鍵請不知情之父親吳茂綸到埋包地點取包)及何健嘉(僅參與附表二編號4部分),分別依A02、楊智凱及「玉溪」指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取包時間,各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BMJ-1881、AXS-7688號自用小客車至附表二所示埋包地點,拿取附表二所示毒品後,再依楊智凱及「玉溪」指示,運輸至雲林縣虎尾鎮、斗六市、林內鄉、嘉義市東區、新北市、臺南市永康區、臺北市內湖區等臺灣各地區公園等地,將已分裝之附表二所示毒品進行埋包,再回傳座標給楊智凱、「玉溪」【即114年度偵字第9925號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㈢、A02與陳泉睿(由檢警另案偵辦中)、「林凱」、「KO」、「玉溪」及本案販毒集團不詳成員間,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及運輸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之犯意聯絡,由「林凱」、「KO」、「玉溪」指示本案販毒集團不詳成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裝有如附表四㈠編號5至64、67所示毒品之後背包,復於114年2月17日23時50分前不詳時間,運輸至臺中市南屯區壹善堂附近草叢埋包,再由陳泉睿於114年2月17日23時50分許,前往該處拿取前揭裝有毒品之後背包後,於114年2月18日0時1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A02前揭居所,將上開後背包交由A02,再由A02依「玉溪」指示,伺機將前揭裝有毒品之後背包交予本案販毒集團不詳成員【即114年度偵字第9925號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114年度偵字第3496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㈣、嗣經警於114年2月18日14時2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至如附表四所示之地點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另A02明知MDA、MDMA,係政府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且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政府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且屬藥事法所稱之偽藥,依法均不得轉讓,竟仍基於轉讓禁藥、偽藥之犯意,於114年2月14日21時許,在上址居所,將數量不詳之含有MDA、MDMA之搖頭丸,及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無償提供予其女友陳柔安施用。嗣經警於114年2月18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至前開居所執行搜索並拘提陳柔安,由陳柔安於同日自願接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檢驗人員採尿送檢驗,尿液檢驗結果呈MDA、MDMA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陽性,而查悉上情【即114年度偵字第3582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 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於被告A02所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犯行(即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95號案件)之114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以114年度偵字第35825號追加起訴書就被告A02所涉如犯罪事實欄二所載犯行追加起訴,並於114年9月16日繫屬在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9月16日中檢介服114偵35825字第1149122739號函暨其上本院收狀章戳在卷可憑(本院重訴卷二第81頁)。則該追加起訴部分,既與先繫屬本院之案件,有前揭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依上開法條規定,檢察官於114年度重訴字第895號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並無不合。
二、被告A02、陳柔安、楊智凱、陳志龍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部分,後述如附件所示之證人、證人即另案被告、被告4人相互間所為之警詢、未經具結之偵訊供述,固不得作為認定被告4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證據,然就被告4人所犯本案其他罪名部分,則不受此限制,得作為證據使用。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A02、陳柔安、楊智凱、陳志龍均坦承不諱,並有被告4人所為之陳述、如附件所示之人證(被告4人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部分,如前所述,各不包含上開壹、二所述之供述、證述)、書證及物證為憑,是被告A02、陳柔安、楊智凱、陳志龍上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俱堪採信。
二、按毒品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予寬貸之犯罪行為,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持有毒品之人當無輕易將所持有之毒品任意轉售他人,甘冒再次向他人購買時,遭查獲移送法辦之危險之理;而上開毒品既經政府公告列管,未經許可不得販售,自無一定之市場行情或公定價格,是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有所差異,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程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方式,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因此,販賣利得,除經被告坦承或其價量至臻明確外,確實難以究其原委,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況查,被告A02於警詢時供承:我負責取貨、分裝還有埋包出去。我已經完成取貨、分裝、埋包,114年2月18日半夜剛取完貨,還未分裝,就被拘提等語(114年度偵字第9925號卷一第101至102頁),佐以被告A02亦於本院審理程序時供稱其販賣毒品之報酬為煙油一支新臺幣(下同)150元,大麻花每十公克150元,附表一編號5部分總共賺300元等語;被告陳柔安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每次開車載同案被告A02交易埋包,可獲得2000元之報酬等語(詳下述沒收部分),堪認被告A02、陳柔安就犯罪事實一㈠所載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確實有獲利,主觀上均具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三、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4人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罪科刑。
參、論罪科刑
一、被告A02、陳柔安就犯罪事實一㈠即附表一編號1之首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係參與本案販毒組織後首次繫屬於法院之案件;被告楊智凱、陳志龍就犯罪事實一㈡即附表二編號1之首次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係參與本案販毒組織後首次繫屬於法院之案件,自應分別對被告A02、陳柔安、楊智凱、陳志龍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運輸」,固指轉運輸送毒品,亦即由一地轉運輸送另一地,且不以國外輸入國內或國內輸出國外為限,其在國內運送者,亦屬之,更不論其是否意在圖利,究係為人抑或為己,運輸方法究為海運、空運、陸運或海陸空聯運,皆包括在內。惟運輸毒品罪乃故意作為犯,自須具備故意之主觀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人除客觀上必須為轉運及輸送毒品之行為外,主觀上亦須本於「運輸之意思」而為毒品之搬運輸送,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8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A02、陳柔安就犯罪事實一㈡之附表二編號1至7;被告楊智凱就犯罪事實一㈡即附表二編號1至3、5至7;被告陳志龍就犯罪事實一㈡之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各次犯行,均係將第二級毒品運輸至他處埋包,且除此移置、交通之行為外,並無證據顯示被告A02、陳柔安、楊智凱、陳志龍參與販賣該等毒品之行為,或具有販賣該等毒品之主觀犯意。因此,被告A02、陳柔安、楊智凱、陳志龍上開運輸毒品之行為並非基於販賣之目的,運輸行為本身即為被告4人之目的,且運輸之毒品數量龐大,非屬零星夾帶或短途持送之情形,則被告4人就此部分之犯行應構成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甚明。
三、針對犯罪事實二部分
㈠、MDA、MDMA,係政府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並經行政院衛生署於75年7月11日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函重申公告禁止使用,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禁藥;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政府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亦屬管制藥品管制條例列管之管制藥品,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屬藥事法第20條第1款所稱之偽藥。
㈡、又行為人轉讓MDMA、MDA(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同時該當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轉讓禁藥罪論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8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被告A02係轉讓MDMA、MDA予屬成年人陳柔安,且無積極證據可認其轉讓之數量,已達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頒訂之「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關於第二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之規定,揆諸前揭說明,應逕擇較重之轉讓禁藥罪論處。
㈢、另行為人轉讓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雖同有處罰規定,惟縱依行為人轉讓第三級毒品之情節(亦即其轉讓之數量、種類及對象),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9條加重其刑時,仍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較重,是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應擇一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罪處斷(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0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A02轉讓4-甲基甲基卡西酮予陳柔安,無論是否有應加重處罰之情,仍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逕擇較重之轉讓偽藥罪處斷。
四、是核被告4人所為:
㈠、被告A02、陳柔安就犯罪事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2至5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㈡即附表二編號1至7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A02另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及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偽藥罪。起訴意旨針對犯罪事實二部分,雖漏論及轉讓偽藥罪,然本院已告知被告A02可能涉犯轉讓偽藥罪嫌,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無礙被告A02防禦權之行使,一併說明。
㈢、被告楊智凱就犯罪事實一㈡之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㈡之附表二編號2至3、5至7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㈣、被告陳志龍就犯罪事實一㈡之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㈡之附表二編號2至3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五、被告A02、陳柔安與「林凱」、「KO」、「玉溪」及本案販毒集團不詳成員間,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示各次犯行;被告A02、陳柔安、楊智凱、陳志龍與「林凱」、「KO」、「玉溪」及本案販毒集團不詳成員間,就犯罪事實一㈡之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各次犯行;被告A02、陳柔安、同案被告何健嘉與「林凱」、「KO」、「玉溪」、「9453建痣」、「科學怪人」及本案販毒集團不詳成員間,就犯罪事實一㈡之附表二編號4所示犯行;被告A02、陳柔安、楊智凱、同案被告吳宗鍵與「林凱」、「KO」、「玉溪」及本案販毒集團不詳成員間,就犯罪事實一㈡之附表二編號5至7所示各次犯行;被告A02與另案被告陳泉睿、「林凱」、「KO」、「玉溪」及本案販毒集團不詳成員間,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示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六、針對附表二編號6部分,被告A02、陳柔安、楊智凱、同案被告吳宗鍵利用不知情之吳宗鍵父親吳茂綸為該次犯行,均屬間接正犯。
七、針對犯罪事實一㈠即附表一部分,被告A02、陳柔安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針對犯罪事實一㈡即附表二部分,被告4人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各為其等運輸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針對犯罪事實一㈢部分,被告A02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行為,為其運輸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運輸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於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A02轉讓MDA、MDMA、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高度行為既已適用藥事法加以處罰,則其為轉讓而持有MDA、MDMA、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低度行為,即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論處。
八、被告A02、陳柔安所犯參與犯罪組織與犯罪事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斷;被告楊智凱、陳志龍所犯參與犯罪組織與犯罪事實一㈡之附表二編號1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以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名處斷;被告A02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罪及運輸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運輸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罪名處斷;被告A02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轉讓禁藥、偽藥,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轉讓禁藥罪名處斷。
九、被告A02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㈢、二之犯行;被告陳柔安就犯罪事實一㈠、㈡之犯行;被告楊智凱就犯罪事實一㈡之附表二編號1至3、5至7之犯行;被告陳志龍就犯罪事實一㈡之附表二編號1至3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十、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496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A02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事實,核與業經起訴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之犯罪事實一㈢,具有事實上同一案件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㈠、被告A02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中簡字第6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0年12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構成累犯。審酌被告A02所犯前案,與本案所犯犯罪事實一㈠至㈢、二均屬故意犯罪,被告A02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能戒慎其行,記取教訓,再為本案犯罪,足見其漠視法律禁制規範,前案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所闡述之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罪刑不相當情形,除所犯販賣、運輸第二級毒品之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被告A02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
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A02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㈢、二之犯行;被告陳柔安就犯罪事實一㈠、㈡之犯行;被告楊智凱就犯罪事實一㈡之附表二編號1至3、5至7之犯行;被告陳志龍就犯罪事實一㈡之附表二編號1至3之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被告A02於警詢時供稱: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編號3為「Peter」(即另案被告陳泉睿),是由「玉溪」指派「Peter」拿大麻花給我的,在我被搜索的前一天晚上,我透過「玉溪」和「Peter」約在我家樓下藥局碰面,他拿給我一個格子紋包包,裡面裝大麻花約3公斤等語(114年度偵字第9925號卷二第369至370頁)。又起訴意旨亦認被告A02於偵查中供出如犯罪事實一㈢毒品來源為另案被告陳泉睿,使檢警因而查獲犯嫌及相關犯罪事實等節,由上足認被告A02供出毒品來源,與嗣後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另案被告陳泉睿發動調查並進而查獲之間,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是上開部分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要件,本院考量被告A02本案該部分犯行不應免除其刑,爰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針對刑法第59條之部分
1、按刑法第59條規定所稱「犯罪之情狀可憫恕」,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者而言(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62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A02、陳柔安、楊智凱、陳志龍就本案犯行,既經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針對被告A02之犯罪事實一㈢)、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本院衡酌被告4人涉及之販賣、運輸毒品之金額或數量亦非極低,且所犯之次數非少,是被告4人本案上開行為,實有助長毒品擴散、影響他人健康之可能,故無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狀況,均與刑法第59條規定之要件未合,予以敘明。
㈥、被告A02、陳柔安、楊智凱、陳志龍於偵審中均自白參與本案販毒組織,是此部分原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均應減輕其刑,然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均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即均應於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㈦、被告A02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㈢、二之犯行,有上開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均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遞加(僅犯罪事實一㈢部分)後減、遞減(僅犯罪事實一㈢部分)之。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未思以正途謀生,明知上開毒品有損身心健康,為國家列管之毒品,對於國民健康及社會秩序之影響甚鉅,為國法所厲禁,並經政府、媒體、教育機構廣為宣導,猶漠視法令禁制,而分別為本案販賣、運輸、轉讓之犯行,實助長毒品氾濫之風,對於社會整體治安造成相當程度之潛在危害。兼衡被告4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且被告A02配合偵辦因而查獲上手(犯罪事實一㈢),堪認其等犯後態度良好。酌以被告A02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無須扶養家人。入監前從事電商、餐廳工作,餐廳每月收入約8萬元;被告陳柔安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無須扶養家人。入所前從事行政櫃臺工作,每月收入約3萬元;被告楊智凱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離婚,育有2名子女,子女與前妻同住,不定時要給前妻贍養費、子女扶養費。入監前從事水電工程工作,每月收入約5萬元;被告陳志龍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離婚,育有1名子女。現從事計程車司機工作,每月收入約5萬元等節。再徵諸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4人對本案刑度之意見、被告4人之素行(被告A02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工情形及參與程度,暨本案運輸、販賣、轉讓之次數及數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刑。復考量被告4人犯罪時間密接性、手段、侵害法益程度等,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肆、沒收部分
一、毒品之沒收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5至43、50、52、54至64所示之大麻及藥錠,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成分,有附表四㈠備註欄所示鑑定書在卷可參,為被告A02供犯罪事實一所示各販賣或運輸所用之毒品,業據被告A02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見本院重訴卷一第295頁),依前揭說明,有關第二級毒品及混合2種以上第二級毒品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於被告A02最後一次之運輸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即犯罪事實一㈢(附表三編號1)之罪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再按有關第三級毒品部分均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是本案被告A02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44至49、51、53、67所示之藥錠、咖啡包及愷他命,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故均於被告A02最後一次之運輸毒品之犯行,即犯罪事實一㈢(附表三編號1)之罪項下,宣告沒收之。至另直接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無論依何種方式,均有微量毒品殘留而難以析離,故該等外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二、犯罪工具之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71、73至79所示之物,係被告A02所有,並用以作為分裝本案毒品使用;編號81所示之金融卡、信用卡,係被告A02所有,並用以提領與本案相關金錢;編號82至83、85至86之手機,係被告A02所有,且係供被告A02與「玉溪」及楊智凱等人聯繫毒品交易之用,或可能是工作機等語;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1之手機,係被告陳柔安所有,並用以與同案被告A02聯絡等語;扣案如附表四㈡編號9之手機,係被告楊智凱所有,且係供被告楊智凱用以與同案被告A02聯絡等情,業據被告A02、陳柔安、楊智凱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供承在卷(本院重訴卷一第295至296頁、本院重訴卷二第441至442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被告A02(針對犯罪事實一㈠至㈢)、陳柔安、楊智凱項下均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A02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附表四㈠編號65、66與本案無關,是我施用電子菸使用,編號68至70是我個人施用所用之物,編號80現金是過年時候家人給的紅包,編號84是私人手機,編號72及其餘扣案手機(即編號87、88)均與本案無關等語(本院重訴卷一第295頁);被告陳柔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附表四㈠編號2現金是家人給我的紅包,與本案無關,編號3、4都是我自己使用的,與本案無關等語(本院重訴卷一第296頁);被告楊智凱於本院審理時稱:綠色毒品藥錠(即附表四㈡編號1)、綠色圓形藥錠(即附表四㈡編號2)都不是我的,他們放在煙彈盒裡面,煙彈盒、煙彈頭、包裝貼紙、研磨器(即附表四㈡編號3至7)都不是我的,是從被告A02住處拿來的,筆記本(即附表四㈡編號8)不知道是誰的,用途我也不知道,兩支扣案手機都是我的,IPHONE14 P
RO MAX(即附表四㈡編號10)是我私人手機等語(本院重訴卷二第441至442頁),則附表四㈠編號2至4、65、66、68至7
0、72、80、84、87、88、附表四㈡編號1至8、10之物品均無證據足證係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而難認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自不予以於本案宣告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三、犯罪所得之沒收
㈠、被告A02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就附表一販賣毒品部分,其報酬為煙油一支150元,大麻花每十公克150元,編號5部分總共賺300元。附表二編號1、6部分為分裝一支150元,附表二編號2至4、7部分,因未分裝,所以沒有報酬,犯罪事實一㈢因為還沒有分裝,所以還沒有拿到報酬等語;被告陳柔安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每次開車載同案被告A02交易埋包可獲得2000元之報酬;被告楊智凱於本院審理時供承附表二編號1,我只有負責聯繫,所以報酬為100元,編號2、3、5為50元、編號6是100元、編號7沒有獲得報酬等語;被告陳志龍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參與一次200元,附表二編號1至3部分,每次只拿到200元等語(本院重訴卷二第461至462頁),是被告A02、陳柔安、楊智凱、陳志龍分別獲有如附表一、二「報酬」欄所示之報酬,各為其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曉琪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張聖傳移送併辦,檢察官郭姿吟、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詹雅婷法 官 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姿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犯罪事實一㈠】:
編號 被告 購毒者 交易毒品 時間、地點 交易方式 交易毒品 名稱、數量 交易金額 報酬 罪刑(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A02 陳柔安 連禹龍 113年10月5日17時28分許 臺中市烏日區高鐵站附近路旁 連禹龍步行至A車上交易 大麻菸油10支(每支約1ml) 1萬元(每支1000元) A02:共1500元(計算式:150×10)。 陳柔安:2000元。 A02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71、73至79、81至83、85至8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柔安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袁昱婷 113年12月23日1時44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順平路與順平二街口 袁昱婷步行至A車上交易 大麻花1袋(數量約20公克) 1萬3000元(1公克約650元) A02:共300元(計算式:150×2)。 陳柔安:2000元。 A02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71、73至79、81至83、85至8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柔安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袁昱婷 114年2月5日13時47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對面 袁昱婷步行至A車上交易 大麻花1袋(數量約20公克) 1萬2000元(1公克約600元) A02:共300元(計算式:150×2)。 陳柔安:2000元。 A02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71、73至79、81至83、85至8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柔安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洪尚廷 114年2月8日22時11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對面 洪尚廷步行至A車上交易 大麻花1袋(數量約20公克) 1萬2000元(1公克約600元) A02:共300元(計算式:150×2)。 陳柔安:2000元。 A02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71、73至79、81至83、85至8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柔安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陳緯鈞 114年2月4日18時17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薩摩真燒肉丼店內) 由被告陳柔安向被告A02拿取右揭毒品,面交予陳緯鈞不知情之朋友即林耕宇後,再由林耕宇將右揭毒品交予陳緯鈞,被告陳柔安收款後,再將款項回給被告A02。 大麻菸草5克(1萬元)、大麻菸油1罐(2800元) 1萬2800元 A02:300元。 陳柔安:2000元。 A02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71、73至79、81至83、85至8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柔安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犯罪事實欄一㈡】:編號 被告 埋包時間 埋包地點 埋包毒品、 數量 報酬 罪刑(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取包時間 1 A02 陳柔安 楊智凱 陳志龍 113年12月24日23時13分許 臺中市南區德富路與高工二街之鄉林新月灣公園 大麻菸彈100支 A02:15000元(計算式:150×100)。 陳柔安:2000元。 楊智凱:100元。 陳志龍:200元。 A02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71、73至79、81至83、85至8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柔安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智凱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㈡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志龍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12月24日23時17分許 2 114年1月2日 23時24分許 大麻、大麻菸油一批 A02:無。 陳柔安:2000元。 楊智凱:50元。 陳志龍:200元。 A02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71、73至79、81至83、85至86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柔安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智凱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㈡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志龍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1月2日 23時26分許 3 114年1月3日 22時54分許 大麻、大麻菸油一批 A02:無。 陳柔安:2000元。 楊智凱:50元。 陳志龍:200元。 A02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71、73至79、81至83、85至86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柔安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智凱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㈡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志龍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1月3日 22時58分許 4 A02 陳柔安 何健嘉 114年1月18日 1時58分許 臺中市南屯區龍富五街(空地草叢) 大麻菸彈一批 A02:無。 陳柔安:2000元。 A02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71、73至79、81至83、85至86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柔安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1月18日 2時33分許 5 A02 陳柔安 楊智凱 吳宗鍵 114年1月21日 19時至20時許 臺中市南屯區龍富五街(空地草叢) 大麻、大麻菸彈、大麻菸油一批 A02:無。 陳柔安:2000元。 楊智凱:50元。 A02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71、73至79、81至83、85至86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柔安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智凱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㈡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1月21日 19時至20時許 6 114年2月5日 1時22分許 臺中市南屯區龍富五街(空地草叢) 大麻菸彈60支 A02:9000(計算式:150×60)。 陳柔安:2000元。 楊智凱:100元。 A02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71、73至79、81至83、85至8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柔安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智凱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㈡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2月5日 2時11分許 7 114年2月11日 23時12分許 臺中市南屯區忠勇路旁 ⑴迷彩搬家袋(內有分裝器具、真空袋、壓縮機及紙袋,由被告楊智凱取包) ⑵黃色袋子(內有大麻、大麻油菸彈一批,由被告吳宗鍵取包) A02:無。 陳柔安:2000元。 楊智凱:無。 A02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71、73至79、81至83、85至86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柔安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智凱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㈡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4年2月11日 23時12分後某時許附表三:
編號 被告 犯罪事實 罪刑(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A02 犯罪事實一㈢ A02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5至43、50、52、54至6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㈠編號44至49、51、53、67、71、73至79、81至83、85、86所示之物均沒收。 2 A02 犯罪事實二 A02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四:
(一)A02、陳柔安-搜索地點:臺中市○區○○○○000號(A02及陳柔安現住地)編號 物品名稱 物品數量 持有人/ 所有人 備註 1 iPhone 15手機 1支 陳柔安 (含SIM卡) (IMEI1:000000000000000) 2 新臺幣現金 70100元 陳柔安 3 金融卡、信用卡 8張 陳柔安 中信銀行3張、彰化銀行1張、郵局1張、富邦銀行1張、LINE BANK 1張、LINE PAY 1張 4 電子菸主機 4具 陳柔安 5 大麻 1包 (155公克) A02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6540號鑑定書(114偵9925卷二第341-344頁) ◎鑑定結果: 送驗煙草狀檢品31包(原編號5至35)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3,650.91公克(驗餘淨重3,650.34公克,空包裝總重341.50公克)。 6 大麻 1包 (58公克) A02 7 大麻 1包 (49公克) A02 8 大麻 1包 (109公克) A02 9 大麻 1包 (109公克) A02 10 大麻 1包 (109公克) A02 11 大麻 1包 (109公克) A02 12 大麻 1包 (109公克) A02 13 大麻 1包 (109公克) A02 14 大麻 1包 (10公克) A02 15 大麻 1包 (1048公克) A02 16 大麻 1包 (109公克) A02 17 大麻 1包 (108公克) A02 18 大麻 1包 (110公克) A02 19 大麻 1包 (110公克) A02 20 大麻 1包 (110公克) A02 21 大麻 1包 (107公克) A02 22 大麻 1包 (110公克) A02 23 大麻 1包 (145公克) A02 24 大麻 1包 (109公克) A02 25 大麻 1包 (109公克) A02 26 大麻 1包 (54公克) A02 27 大麻 1包 (111公克) A02 28 大麻 1包 (109公克) A02 29 大麻 1包 (11公克) A02 30 大麻 1包 (15公克) A02 31 大麻 1包 (8公克) A02 32 大麻 1包 (90公克) A02 33 大麻 1包 (9公克) A02 34 大麻 1包 (7公克) A02 35 大麻 1包(446公克) A02 36 粉灰色藥錠 4包(544公克) A02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4年5月27日偵防識字第1140007666號鑑定書(114偵9925卷三第17-23頁) ◎鑑定結果: 編號AC01-1(扣押物品目錄表A36):以夾鏈袋包裝粉灰色藥錠1袋,驗前總毛重559.29公克;驗前總淨重544公克;驗後總淨重543.81公克。隨機抽樣1顆(另編AC01-1-1)鑑驗,檢出: (1)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純度約21.3%。 (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微量。 37 綠色Rolex字樣藥錠 3包(44.42公克) A02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4年5月27日偵防識字第1140007666號鑑定書(114偵9925卷三第17-23頁) ◎鑑定結果: 編號AC01-2(扣押物品目錄表A37):以夾鏈袋包裝綠色Rolex字樣藥錠1袋,驗前總毛重50.27公克;驗前總淨重44.42公克;驗後總淨重44.23公克。隨機抽樣1顆(另編AC01-2-1)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5.5%。 38 綠色手榴彈圖樣藥錠 2包(6.8公克) A02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4年5月27日偵防識字第1140007666號鑑定書(114偵9925卷三第17-23頁) ◎鑑定結果: 編號AC01-3(扣押物品目錄表A38):以夾鏈袋包裝綠色手榴彈圖樣藥錠1袋,驗前總毛重10.38公克;驗前總淨重6.80公克;驗後總淨重6.65公克。隨機柚樣1顆(另編AC01-3-1)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2.9%。 39 綠色六角形藥錠 1包(46.17公克) A02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4年5月27日偵防識字第1140007666號鑑定書(114偵9925卷三第17-23頁) ◎鑑定結果: 編號AC01-4(扣押物品目錄表A39):以夾鏈袋包裝綠色六角形藥錠1袋,驗前總毛重51.59公克;驗前總淨重46.17公克;驗後總淨重46.08公克。隨機抽樣1顆(另編AC01-4-1)鑑驗,檢出: (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純度微量。 (2)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純度1.1%。 40 藍色Red bull字樣藥錠 1包(12.2公克) A02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4年5月27日偵防識字第1140007666號鑑定書(114偵9925卷三第17-23頁) ◎鑑定結果: 編號AC01-5(扣押物品目錄表A40):以夾鏈袋包裝藍色Red bull字樣藥錠1袋,驗前總毛重13.48公克;驗前總淨重12.20公克;驗後總淨重12.04公克。隨機抽樣1顆(另編AC01-5-1)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1.1%。 41 綠色Rolex字樣藥錠 1包(1.14公克、2.46公克、1.63公克) A02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4年5月27日偵防識字第1140007666號鑑定書(114偵9925卷三第17-23頁) ◎鑑定結果: 編號AC01-6(扣押物品目錄表A41):以夾鏈袋包裝綠色手榴彈圖樣藥錠6顆、綠色Rolex字樣藥錠3顆及藍色Red bull字樣藥錠4顆,外觀型態分別與AC01-3、AC01-2及AC01-5相似,不另取樣。驗前總毛重8.30公克;驗前總淨重5.23公克;驗後總淨重5.23公克(未取樣,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綠色手榴彈圖樣藥錠 藍色Red bull字樣藥錠 42 綠色六角形藥錠 1包(3.95公克) A02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4年5月27日偵防識字第1140007666號鑑定書(114偵9925卷三第17-23頁) ◎鑑定結果: 編號AC01-7(扣押物品目錄表A42):以夾鏈袋包裝 (1)綠色六角形藥錠4顆,其外觀型態與AC01-4相似,不另取樣,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成分。 (2)橘色TESLA字樣藥錠3顆,隨機抽樣1顆(另編AC01-7A-1)鑑驗。 (3)粉红色TESLA字樣藥錠1顆,磨碎取樣(另编AC01-7B-1)鑑驗。 (4)米色TESLA字樣藥錠9顆,隨機柚樣1顆(另編AC01-7C-1)鑑驗。 編號AC01-7驗前總毛重23.97公克;驗前總淨重12.88公克;驗後總淨重12.75公克。 編號AC01-7A-1、AC01-7B-1及AC01-7C-1皆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MC)成分。 43 綠色Rolex字樣藥錠 1包(1.14公克、1.23公克、1.22公克) A02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4年5月27日偵防識字第1140007666號鑑定書(114偵9925卷三第17-23頁) ◎鑑定結果: 編號AC01-8(扣押物品目錄表A43):以夾鏈袋包裝綠色手榴彈圖樣藥錠3顆、綠色Rolex字樣藥錠3顆及藍色Red bull字樣藥錠3顆,外覲型態分別與AC01-3、AC01-2及AC01-5相似,不另取樣,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編號AC01-8驗前總毛重4.10公克;驗前總淨重3.59公克;驗後總淨重3.59公克(未取樣)。 綠色手榴彈圖樣藥錠 藍色Red bull字樣藥錠 44 粉紅色TESLA字樣藥錠 1包(未達5公克) A02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4年5月27日偵防識字第1140007666號鑑定書(114偵9925卷三第17-23頁) ◎鑑定結果: 編號AC01-9(扣押物品目錄表A44):以夾鏈袋包裝粉紅色TESLA字樣藥錠2顆,外觀型態與AC01-7B-1相似,不另取樣,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起訴書誤載為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驗前總毛重3.85公克;驗前總淨重1.45公克 ;驗後總淨重1.45公克(未取樣)。 45 黑色金底植物園圖案咖啡包 100包(44.89公克) A02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4年5月27日偵防識字第1140007666號鑑定書(114偵9925卷三第17-23頁) ◎鑑定結果: 編號AC02-1(扣押物品目錄表A45):黑底金色植物圖案咖啡包1袋,驗前總毛重188.89公克;驗前總淨重44.89公克;驗後總淨重44.71公克。隨機柚樣1包(另編AC02-1-1)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29.4%。 46 黑色金底植物園圖案咖啡包 100包(48.97公克) A02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4年5月27日偵防識字第1140007666號鑑定書(114偵9925卷三第17-23頁) ◎鑑定結果: 編號AC02-2(扣押物品目錄表A46):黑底金色植物圖案咖啡包1袋,外觀型態與AC02-1相似,不另取樣,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總毛重192.97公克;驗前總淨重48.97公克;驗後總淨重48.97公克(未取樣)。 47 黑色金底植物園圖案咖啡包 25包(11.86公克) A02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4年5月27日偵防識字第1140007666號鑑定書(114偵9925卷三第17-23頁) ◎鑑定結果: 編號AC02-3(扣押物品目錄表A47):黑底金色植物圓案咖啡包1袋,外觀型態與AC02-1相似,不另取樣,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總毛重47.86公克;驗前總淨重11.86公克;驗後總淨重11.86公克(未取樣)。 48 黃底Dior字樣咖啡包 10包(18.57公克) A02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4年5月27日偵防識字第1140007666號鑑定書(114偵9925卷三第17-23頁) ◎鑑定結果: 編號AC02-4(扣押物品目錄表A48):黃底Dior字樣咖啡包1袋,驗前總毛重30.07公克;驗前總淨重18.57公克;驗後總淨重18.42公克。隨機抽樣1包(另編AC02-4-1)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纯度約3.2%。 49 彩色咖啡包 40包(13.77公克) A02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4年5月27日偵防識字第1140007666號鑑定書(114偵9925卷三第17-23頁) ◎鑑定結果: 編號AC02-5(扣押物品目錄表A49):彩色咖啡包1袋,驗前總毛重74.97公克;驗前總淨重13.77公克;驗後總淨重13.62公克。隨機抽樣1包(另編AC02-5-1)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9.1%。 50 咖啡色底庫柏力克熊咖啡包 5包(18.28公克) A02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4年5月27日偵防識字第1140007666號鑑定書(114偵9925卷三第17-23頁) ◎鑑定結果: 編號AC02-6(扣押物品目錄表A50):咖啡色底庫柏力克熊圖案咖啡包1袋,驗前總毛重24.63公克;驗前總淨重18.28公克;驗後總淨重18.04公克。隨機抽樣1包(另編AC02-6-1)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1-苯基-2-(1-吡咯烷基)-1-戊酮(Alpha-PVP),純度約2.2%。 51 綠底色Aape咖啡包 14包(30.06公克) A02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4年5月27日偵防識字第1140007666號鑑定書(114偵9925卷三第17-23頁) ◎鑑定結果: 編號AC02-7(扣押物品目錄表A51):綠色底Aape字樣咖啡包1袋,驗前總毛重47.42公克;驗前總淨重30.06公克;驗後總淨重29.91公克。隨機抽樣1包(另編AC02-7-1)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4%。 52 橘色底Aape咖啡包 1包(6.34公克) A02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4年5月27日偵防識字第1140007666號鑑定書(114偵9925卷三第17-23頁) ◎鑑定結果: 編號AC02-8(扣押物品目錄表A52):橘色底Aape字樣咖啡包1袋,驗前總毛重7.28公克;驗前總淨重6.34公克;驗後總淨重6.12公克。隨機抽樣1包(另編AC02-8-1)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1-苯基-2-(1-吡咯烷基)-1-戊酮,純度約1.5%。 53 紫色底庫柏力克熊圖案咖啡包 1包(2.80公克) A02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4年5月27日偵防識字第1140007666號鑑定書(114偵9925卷三第17-23頁) ◎鑑定結果: 編號AC02-9(扣押物品目錄表A53):紫色底庫柏力克熊圖案咖啡包1袋,驗前總毛重4.26公克;驗前總淨重2.80公克;驗後總淨重2.77公克。隨機抽樣1包(另編AC02-9-1)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54 CANNABABES字樣外包裝大麻軟糖 5包(總毛中16.57公克) A02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14日報告編號5317D072成份鑑定報告(114偵28314卷一第285-287頁) ◎鑑定結果: 軟糖,CANNABABES字樣外包裝,共送驗5包總毛重16.57公克,取1包檢驗,淨重1.8009公克(精秤重),驗餘重量1.605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六氫大麻己酚成分。 55 大麻油 1杯(859公克) A02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6540號鑑定書(114偵9925卷二第341-344頁) ◎鑑定結果: 送驗黏稠檢品8瓶(原編號55至62)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本案原編號55至62及63-1至63-16、64-1至64-8檢品均因黏稠無法精確秤重】 56 大麻油 1瓶(432公克) A02 57 大麻油 1杯(168公克) A02 58 大麻油 1杯(325公克) A02 59 大麻油 1杯(106公克) A02 60 大麻油 1瓶(171公克) A02 61 大麻油 1瓶(170公克) A02 62 大麻油 1瓶(264公克) A02 63 大麻油 16支(251公克) A02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6540號鑑定書(114偵9925卷二第341-344頁) ◎鑑定結果: (1)送驗黏稠檢品15支(編號63-1至63-15,金色外觀)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送驗黏稠檢品1支(編號63-16,銀色外觀)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本案原編號55至62及63-1至63-16、64-1至64-8檢品均因黏稠無法精確秤重】 64 大麻油 8支(121公克) A02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6540號鑑定書(114偵9925卷二第341-344頁) ◎鑑定結果: (1)送驗黏稠檢品5支(編號64-1至64-5,黃色外觀)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送驗黏稠檢品3支(編號64-6至64-8,綠色外觀)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本案原編號55至62及63-1至63-16、64-1至64-8檢品均因黏稠無法精確秤重】 65 電子菸空艙 1批 A02 66 電子菸主機 3支 A02 67 愷他命 15公克 A02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4年5月27日偵防識字第1140007666號鑑定書(114偵9925卷三第17-23頁) ◎鑑定結果: 以透明瓶裝白色晶體1瓶(扣押物品目錄表A67),驗前總毛重16.13公克;驗前總淨重9.11公克;驗後總淨重9.0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純度約81.2%。 68 愷他命盤 3個 A02 69 電子菸彈 9個 A02 70 攪拌器 1個 A02 71 封膜機 1臺 A02 72 點鈔機 1臺 A02 73 電磁爐 1臺 A02 74 鍋具 1個 A02 75 磅秤 4臺 A02 76 分裝針筒 1批 A02 77 大型購物袋 3個 A02 78 紙袋 1批 A02 79 裝毒品用塑膠袋 1批 A02 80 新臺幣現金 79100元 A02 81 金融卡、信用卡 4張 A02 國泰世華銀行2張、台新銀行2張 82 iPhone SE手機 1支 A02 (含SIM卡)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 83 iPhone SE手機 1支 A02 (含SIM卡) (IMEI1: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 84 iPhone 13 PRO手機 1支 A02 (含SIM卡)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85 iPhone 11手機 1支 A02 (無SIM卡) 86 iPhone 11手機 1支 A02 (無SIM卡) 87 iPhone手機 1支 A02 (無SIM卡) 88 iPhone手機 1支 A02 (含SIM卡)
(二)楊智凱-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5編號 物品名稱 物品數量 持有人/ 所有人 備註 1 綠色毒品藥錠 1顆 楊智凱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4年5月27日偵防識字第1140007666號鑑定書(114偵9925卷三第17-23頁) ◎鑑定結果: 以夾鏈袋包裝綠色Rolex字樣藥錠1包(扣押物品目錄表B1)。驗前總毛重0.93公克;驗前總淨重0.33公克;驗後總淨重0.3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2 綠色圓形藥錠(起訴書物載為綠型圓形藥錠) 1顆 楊智凱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4年5月27日偵防識字第1140007666號鑑定書(114偵9925卷三第17-23頁) ◎鑑定結果: 以夾鏈袋包裝綠色圓形藥錠(破碎)1包(扣押物品目錄表B2)。驗前總毛重0.95公克;驗前總淨重0.29公克;驗後總淨重0.2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4-MEC)及3,4-亞甲基雙氧笨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 3 煙彈盒 1批 楊智凱 酋長圖案 4 包裝貼紙 1批 楊智凱 5 煙彈盒 1批 楊智凱 GLUE HYBRID圖案 6 煙彈頭 1批 楊智凱 7 研磨器 1個 楊智凱 8 筆記本 1本 楊智凱 9 iPhone 13手機 1支 楊智凱 (無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 10 iPhone 14 pro手機 1支 楊智凱 (含SIM卡) (門號) (IMEI:000000000000000)
(三)何健嘉-搜索地點: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編號 物品名稱 物品數量 持有人/ 所有人 備註 1 「milk」包裝咖啡包(內含橙色粉末) 19包(總毛重58.5g) 何健嘉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1日報告編號5224D043成份鑑定報告(114偵20418卷第364頁)、114年4月1日報告編號5224D043T號純度鑑定報告(114偵20418卷第366-368頁) ◎檢驗結果: (1)混合包,milk包裝內含橙色粉末,共19包總毛重58.5公克,送驗2包,取編號A3檢驗,淨重1.7576公克(精秤重),先擷取0.4024公克,檢出主要成份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報告編號5224D043),執行純質淨重,驗餘淨重1.3552公克。另以此結果合併推估19包(總淨重29.8613公克)所含純質淨重。 (2)純度:9.8%所含純質淨重:2.926g 2 iPhone 15 Pro手機 1支 何健嘉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3 iPhone手機 1支 何健嘉 4 iPhone手機 1支 何健嘉
(四)何健嘉-搜索地點:臺中市○○區○○○0段000號5樓之5編號 物品名稱 物品數量 持有人/ 所有人 備註 1 旋轉動力壺 1組 何健嘉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1日報告編號5224D044成份鑑定報告(114偵20418卷第365頁) ◎檢驗結果: 以2mL甲醇潤洗濾網後成檢體溶液均勻混合,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Full Scan Mode進行分析,檢出內殘渣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份。 2 空菸彈 1批 何健嘉 3 電子菸桿 1組 何健嘉
(五)吳宗鍵-搜索地點:臺中市○里區○○○000巷0○0號編號 物品名稱 物品數量 持有人/ 所有人 備註 1 iPhone 16 PRO手機 1支 吳宗鍵 (IMEI:000000000000000) 2 iPhone XR手機 1支 吳宗鍵 (IMEI:000000000000000) 3 iPhone手機 1支 吳宗鍵 (IMEI:000000000000000)
附件:
一、筆錄-證人
1、證人即另案被告陳泉睿
(1)114年4月16日偵訊筆錄(114偵9925卷二第577-580頁、同114偵34969卷第205-208頁)
2、證人連禹龍
(1)113年10月15日警詢筆錄(114偵9925卷一第335-337頁;同114偵28314卷三第3-5頁)
(2)114年2月13日警詢筆錄(114偵9925卷一第353-354頁;同114偵28314卷三第7-8頁)
(3)114年3月5日警詢筆錄(114偵28314卷三第17-19頁)
(4)114年5月28日偵訊筆錄【具結】(114偵9925卷三第35-37、同87-91頁)
(5)114年6月11日警詢筆錄(114偵9925卷三第149-155頁;同117-123頁)
3、證人袁昱婷
(1)114年2月18日警詢筆錄(114偵9925卷一第385-398頁;同114偵28314卷三第43-56頁)
(2)114年2月19日警詢筆錄(114偵9925卷一第413-417頁;同114偵28314卷三第71-75頁)
(3)114年2月19日偵訊筆錄【具結】(114偵9925卷二第205-209頁)
(4)114年5月29日警詢筆錄(114偵28314卷三第99-103頁)
4、證人洪尚廷
(1)114年2月18日警詢筆錄(114偵9925卷一第441-453頁;同114偵28314卷三第165-177頁)
(2)114年2月19日警詢筆錄(114偵9925卷二第3-7頁;同114偵28314卷三第189-193頁)
(3)114年2月19日偵訊筆錄【具結】(114偵9925卷二第197-201頁)
(4)114年4月15日警詢筆錄(114偵28314卷三第137-141頁)
5、證人陳緯鈞
(1)114年4月15日警詢筆錄(114偵9925卷二第429-443頁;同114偵28314卷三第229-243頁)
(2)114年4月15日偵訊筆錄【具結】(114偵9925卷二第553-557頁)
6、證人吳茂綸
(1)114年2月18日警詢筆錄(114偵28314卷二第253-255頁)
7、證人即同案被告A02
(1)114年2月18日警詢筆錄(114偵9925卷一第69-78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113-122頁、同114偵34969卷第37-46頁、同114偵35825卷第43-52頁)
(2)114年2月19日警詢筆錄(114偵9925卷一第79-104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123-148頁、同114偵34969卷第47-72頁、同114偵35825卷第53-78頁)
(3)114年2月19日偵訊筆錄【具結】(114偵9925卷二第241-247頁)
(4)114年2月19日羈押訊問筆錄(114聲羈131卷第23-27頁)
(5)114年4月1日警詢筆錄(114偵28314卷一第159-182頁;同114偵9925卷二第349-372頁、同114偵35825卷第89-112頁)
(6)114年4月1日偵訊筆錄(114偵9925卷二第379頁)
(7)114年4月16日延押訊問筆錄(114偵聲143卷第29-32頁)
(8)114年5月6日第1次警詢筆錄(114偵28314卷一第187-192頁;同114偵9925卷二第587-592頁、同114偵35825卷第37-42頁)
(9)114年5月6日第2次警詢筆錄(114偵9925卷二第593-604頁)
(10)114年5月6日偵訊筆錄(114偵9925卷二第609-610頁)
(11)114年6月5日偵訊筆錄【具結】(114偵9925卷三第71-77頁;同114偵20418卷第407-413頁、114偵28314卷三第399-405頁、同114偵34969卷第211-216頁)
(12)114年6月17日訊問筆錄(本院重訴卷一第121-124頁)
(13)114年7月16日偵訊筆錄(114偵35825卷第295-296頁)
(14)114年7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重訴卷一第289-308頁)
(15)114年9月8日延押訊問筆錄(本院重訴卷二第13-16頁)
8、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柔安
(1)114年2月18日警詢筆錄(114偵9925卷一第169-177頁;同114偵9925卷二第461-469頁、114偵28314卷一第337-345頁、同114偵35825卷第137-145頁)
(2)114年2月19日第2次警詢筆錄(114偵9925卷一第179-195頁;同114偵9925卷二第471-487頁、114偵28314卷一第347-363頁、同114偵35825卷第147-163頁)
(3)114年2月19日第3次警詢筆錄(114偵9925卷一第207-210頁;同114偵9925卷二第499-502頁、114偵28314卷一第375-378頁、同114偵35825卷第175-178頁)
(4)114年2月19日偵訊筆錄【具結】(114偵9925卷二第233-239頁)
(5)114年2月19日羈押訊問筆錄(114聲羈131卷第43-47頁)
(6)114年4月8日警詢筆錄(114偵9925卷二第385-400頁、同503-518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383-398頁、同114偵35825卷第117-132頁)
(7)114年4月8日偵訊筆錄(114偵9925卷二第413-414頁)
(8)114年4月16日延押訊問筆錄(114偵聲143卷第33-35頁)
(9)114年6月5日偵訊筆錄【具結】(114偵9925卷三第63-69頁;同114偵20418卷第399-405頁、114偵28314卷三第391-397頁)
(10)114年6月17日訊問筆錄(本院重訴卷一第109-112頁)
(11)114年7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重訴卷一第289-308頁)
(12)114年9月8日延押訊問筆錄(本院重訴卷二第13-16頁)
(13)114年10月30日延押訊問筆錄(本院重訴卷二第275-277頁)
9、證人即同案被告楊智凱
(1)114年2月18日警詢筆錄(114偵9925卷一第211-221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3-13頁)
(2)114年2月19日警詢筆錄(114偵9925卷一第223-240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15-32頁)
(3)114年2月19日偵訊筆錄【具結】(114偵9925卷二第223-229頁)
(4)114年4月11日警詢筆錄(114偵28314卷二第81-86頁)
(5)114年6月5日偵訊筆錄【具結】(114偵9925卷三第81-85頁;同114偵20418卷第417-421頁、114偵28314卷三第409-413頁)
(6)114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重訴卷二第189-225頁)
10、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志龍
(1)114年2月13日第1次警詢筆錄(114偵9925卷一第309-314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143-148頁)
(2)114年2月13日第2次警詢筆錄(114偵9925卷一第321-323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161-163頁)
(3)114年6月2日偵訊筆錄【具結】(114偵9925卷三第41-45頁)
(4)114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重訴卷二第189-225頁)
11、證人即同案被告吳宗鍵
(1)114年2月18日警詢筆錄(114偵9925卷二第9-22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257-270頁)
(2)114年2月18日偵訊筆錄【具結】(114偵9925卷二第190-193頁)
(3)114年4月15日警詢筆錄(114偵20418卷第17-38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169-190頁)
(4)114年4月16日警詢筆錄(114偵20418卷第39-43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191-195頁)
(5)114年4月16日偵訊筆錄【具結】(114偵9925卷二第561-565頁;同114偵20418卷第327-331頁)
(6)114年6月5日偵訊筆錄【具結】(114偵9925卷三第55-59頁;同114偵20418卷第391-395頁;114偵28314卷三第383-387頁)
(7)114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重訴卷二第189-225頁)
12、證人即同案被告何健嘉
(1)114年2月18日警詢筆錄(114偵9925卷一第267-280頁)
(2)114年2月19日警詢筆錄(114偵9925卷一第295-302頁)
(3)114年2月19日偵訊筆錄【具結】(114偵9925卷二第213-219頁)
(4)114年4月15日警詢筆錄(114偵20418卷第113-128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349-364頁)
(5)114年4月16日警詢筆錄(114偵20418卷第129-133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365-369頁)
(6)114年4月16日偵訊筆錄【具結】(114偵9925卷二第569-573頁;同114偵20418卷第343-347頁、114偵28314卷二第341-344頁)
二、其他證據
(一)114年度偵字第9925號卷一(114偵9925卷一)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A02於114年2月19日10時04分指認連禹龍、楊智凱、余瑋帆、何健嘉】(114偵9925卷一第105-110頁、同114偵34969卷第73-78頁、同114偵35825卷第79-84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149-154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A02於114年2月19日10時17分指認陳柔安】(114偵9925卷一第111-114頁、同114偵34969卷第79-82頁、同114偵35825卷第85-88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155-158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案件偵查照片【附件-犯嫌A02手機內擷取資料】
(1)手機資訊【A02持用之iPhone 13 Pro】(114偵9925卷一第115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193頁)
(2)手機通話紀錄、手機簡訊紀錄含有大麻照片【A02持用之iPhone 13 Pro】(114偵9925卷一第116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194頁)
(3)手機備忘錄中疑似記帳內容【A02持用之iPhone 13 Pro】(114偵9925卷一第117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195頁)
(4)手機Line及Wechat暱稱【A02持用之iPhone 13 Pro】(114偵9925卷一第118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196頁)
(5)手機資訊【A02持用之iPhone SE】(114偵9925卷一第118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196頁)
(6)手機相簿內疑似埋包照片【A02持用之iPhone SE】(114偵9925卷一第119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197頁)
(7)手機資訊(「雷公」)、手機備忘錄【A02持用之iPhone SE】(114偵9925卷一第120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198頁)
(8)該手機登入之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資訊、A02與通訊軟體Telegram「150蘿莉」之對話紀錄【A02持用之iPhone SE】(114偵9925卷一第121-126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199-204頁)
(9)A02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大自然搬運工」群組及「Sheunne Rosenne」之對話紀錄【A02持用之iPhone SE】(114偵9925卷一第126-127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204-205、225-231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111頁)
(10)A02與通訊軟體Telegram「玉溪」之對話紀錄【A02持用之iPhone SE】(114偵9925卷一第127-137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205-215、225-231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105-1
07、110頁)
(11)A02與通訊軟體Telegram「老王」之對話紀錄【A02持用之iPhone SE】(114偵9925卷一第138-140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216-218、225-231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109-110頁)
(12)A02與通訊軟體Telegram「汰汰」之對話紀錄【A02持用之iPhone SE】(114偵9925卷一第141-144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219-231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111頁)
(13)A02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劉發發」及「記得安全回報」群組之對話紀錄【A02持用之iPhone SE】(114偵9925卷一第145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223-231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108頁)
4、1月4日A02前往新竹縣湖口鄉蒐證照片(114偵9925卷一第147-150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291-294頁)
5、1月8日A02前往新竹縣湖口鄉蒐證照片(114偵9925卷一第151-153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295-297頁)
6、2月6日A02前往新竹縣湖口鄉蒐證照片(114偵9925卷一第155-157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299-301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案件偵查照片【附件-A02供出毒品上手(114年2月18日)《含BYJ-2893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李伯佚)及違規紀錄、車主資料》】(114偵9925卷一第159-168頁)
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陳柔安於114年2月19日9時47分指認A02、楊智凱】(114偵9925卷一第197-202頁、同114偵35825卷第165-170頁、同114偵9925卷二第489-494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365-370頁)
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楊智凱於114年2月19日9時36分指認A02、陳志龍】(114偵9925卷一第241-246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33-38頁)
1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楊智凱於114年2月19日9時43分指認陳柔安】(114偵9925卷一第247-250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39-42頁)
11、附件-A02、陳柔安與楊智凱交易毒品照片【114年1月18、19、20日】(114偵9925卷一第253-257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57-61頁)
12、0000000搜索查扣楊智凱手機(證物編號9)電磁紀錄截圖【Telegram名稱為「馬永貞」及「新天地新水村」群組之對話紀錄】(114偵9925卷一第259-266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49-56頁)
1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何健嘉於114年2月18日20時49分指認謝弘國、曹長泓】(114偵9925卷一第281-287頁)
14、附件-A02、陳柔安與何健嘉交易毒品照片【114年1月18日】(114偵9925卷一第303-306頁、同114偵20418卷第151-157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417-423頁)
15、富旺雍華住戶基本資料/異動申請表【藥腳何健嘉承租富旺雍華社區基本資料】(114偵9925卷一第307頁、同114偵20418卷第159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425頁)
1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陳志龍於114年2月13日15時3分指認A02、陳柔安】(114偵9925卷一第315-319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149-153頁)
1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陳志龍於114年2月13日16時04分指認楊智凱】(114偵9925卷一第325-328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165-168頁)
18、員警偵查報告【㈠113年12月24日23時10分許,A02將疑似毒品埋包後,嗣於同日23時17分許由陳志龍取走、㈡114年1月2日23時許,A02與陳柔安將疑似毒品埋包後,嗣於同日23時26分由陳志龍取走、㈢114年1月3日22時50分許,A02與陳柔安將疑似毒品埋包,嗣於同日22時56分由陳志龍取走】(114偵9925卷一第329-334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43-48、155-160頁)
19、連禹龍持有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截圖照片【連禹龍持有iPhone SE手機①通訊軟體「session」聊天室與暱稱「爸爸的爸爸叫甚麼」之用戶聊天紀錄、②通訊軟體「Telegram」內暱稱「爸爸的爸爸叫甚麼」帳戶資料】(114偵9925卷一第339-352、363-377頁、同114偵9925卷三第157-164頁、同125-147頁、同114偵28314卷三第27-41頁)
20、A02、陳柔安販毒予連禹龍蒐證照片【0000-00-00臺中市烏日區高鐵一路(高鐵臺中站)】(114偵9925卷一第379-384頁、同114偵28314卷三第21-26頁)
2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證人袁昱婷於114年2月18日19時50分指認A02】(114偵9925卷一第399-407頁、同114偵28314卷三第57-65頁)
2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辦毒品案照片【附件-A02、陳柔安與袁昱婷交易毒品照片(113年12月23日)】(含藥腳袁昱婷基本資料及其承租達麗創世紀承租戶基本資料、犯嫌A02、陳柔安基本資料)(114偵9925卷一第419-440頁、同114偵28314卷三第77-98頁)
2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證人洪尚廷於114年2月18日20時50分指認A02】(114偵9925卷一第455-460頁、同114偵28314卷三第179-184頁)
(二)114年度偵字第9925號卷二(114偵9925卷二)
1、附件-A02、陳柔安與吳宗鍵交易毒品照片【114年2月5日南屯區龍富五街】(114偵9925卷二第23-25頁)
2、本院114年聲搜字第416號搜索票【A02】(114偵9925卷二第27頁、同114偵35825卷第183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239頁)
3、本院114年聲搜字第416號搜索票【陳柔安】(114偵9925卷二第29頁、同114偵35825卷第185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241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4年2月18日,陳柔安、A02,臺中市○區○○○路000號(鄉林新月灣大樓12F-26)】(114偵9925卷二第31-41頁、同114偵34969卷第87-101頁、同114偵35825卷第187-201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243-255頁)
5、本院114年聲搜字第416號搜索票【楊智凱】(114偵9925卷二第55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113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4年2月18日,楊智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5)】(114偵9925卷二第57-62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115-119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查獲楊智凱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驗報告(114偵9925卷二第81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135-137頁)
8、刑案現場照片【114年2月18日楊智凱搜索扣押蒐證照片】(114偵9925卷二第83-84頁、同114偵34969卷第129-130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133-134頁)
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案件偵查照片【114年2月18日現場查扣A02持有之大麻、大麻油等物照片】(114偵9925卷二第85-117頁、同114偵34969卷第131-161頁)
10、114年度毒保字第74號扣押物品清單【A02-扣案大麻等】(114偵9925卷二第271-281頁)
11、陳柔安、A02、楊智凱等三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扣案大麻、大麻油秤重照片(114偵9925卷二第285-311頁)
1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6540號鑑定書、鑑定人結文(114偵9925卷二第341-344頁、同114偵34969卷第115-116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269-272頁)
1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A02於114年4月1日18時05分指認陳泉睿】(114偵9925卷二第373-376頁、同114偵35825卷第113-116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183-186頁)
1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陳柔安於114年4月8日13時55分指認林耕宇、陳泉睿、陳緯鈞】(114偵9925卷二第401-404頁、同第519-522頁、同114偵35825卷第133-135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399-402頁)
15、附件-AKG-1928榮華街車行照片(114偵9925卷二第405-407頁)
1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緯鈞於114年4月15日15時11分指認林耕宇】(114偵9925卷二第445-453頁、同114偵28314卷三第245-250頁)
1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緯鈞於114年4月15日15時13分指認陳柔安】(114偵9925卷二第455-459頁、同114偵28314卷三第251-254頁)
1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案件偵查照片【附件-犯嫌陳柔安手機內擷取資料】(陳柔安使用之通訊軟體session帳號兜兜及與「邊緣人」之對話紀錄照片)(114偵9925卷二第523-530頁、同114偵28314卷三第259-266頁)
1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案件偵查照片【附件-陳緯鈞手機通訊紀錄】
(1)陳緯鈞手機通訊軟體session暱稱「邊緣人」及聯絡人翻拍照片(114偵9925卷二第531-533頁、同114偵28314卷三第267-269頁)
(2)陳緯鈞手機通訊軟體LINE暱稱「Ban」及聯絡人暱稱「安安」帳號首頁、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偵9925卷二第534-536頁、同114偵28314卷三第270-272頁)
(3)陳緯鈞手機街口電子支付紀錄、app翻拍照片(114偵9925卷二第537-538頁、同114偵28314卷三第273-274頁)
20、被告陳柔安114年4月25日刑事抗告申訴狀(114偵9925卷二第619-621頁、同114偵抗137卷第7-11頁)
(三)114年度偵字第9925號卷三(114偵9925卷三)
1、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4年5月27日偵防識字第1140007666號毒品鑑驗報告、純質淨重換算表【富國毒品案】(114偵9925卷三17-23頁、同114偵34969卷第105-110頁、同114偵35825卷第244-250頁、同272-278頁、同114偵28314卷一第275-281頁、同本院重訴卷一第181-182、同199-200頁)
(四)114年度偵字第20418號(114偵20418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吳宗鍵於114年4月15日17時31分指認楊智凱】(114偵20418卷第45-50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197-202頁)
2、吳宗鍵持有手機iPhone XR(白色)(IMEI:000000000000000)截圖照片【內有多筆埋包座標、位置及周遭影像、埋包毒品外包裝及字樣、吳宗鍵手機內通訊軟體「Telegram」與暱稱「玉溪」、「馬永貞」、「鋼虎」之對話紀錄、手機內備忘錄埋包紀錄】(114偵20418卷第59-66、同69-71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93-101頁)
3、吳宗鍵持有手機iPhone 16 Pro(金色)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老闆」之對話紀錄截圖、對話紀錄座標(114偵20418卷第66-68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101-103、219-234頁)
4、114年2月5日蒐證畫面(114偵20418卷第68頁)
5、吳宗鍵持有手機iPhone 16 Pro(金色)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翰」之對話紀錄、通訊軟體「Telegram」與「瑀」之對話紀錄截圖(114偵20418卷第72頁)
6、吳宗鍵持有手機iPhone XR(白色)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與暱稱「瑀」之對話紀錄(114偵20418卷第73頁)
7、吳宗鍵持有手機iPhone 16 Pro(金色)手機圖庫內產生影片翻拍照片(114偵20418卷第74頁)
8、附件-A02、陳柔安與吳宗鍵進行運輸毒品蒐證照片【114年2月5日】(114偵20418卷第75-77頁、114偵28314卷二第215-217頁)
9、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吳宗鍵】(114偵20418卷第79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235、293頁)
1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4年4月15日,吳宗鍵,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弄0號】(114偵20418卷第81-85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237-241頁)
1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何健嘉於114年4月15日17時59分指認謝弘國】(114偵20418卷第135-143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371-379頁)
12、何健嘉持有手機iPhone 15 Pro(黑色)(IMEI:000000000000000)截圖照片【內含手機圖庫內有多筆埋包座標、位置及周遭影像,相簿內大麻秤重照片、毒品埋包外觀、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智大」對話紀錄】(114偵20418卷第161-167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427-430頁)
13、附件-犯嫌何健嘉毒品案照片(114偵20418卷第169-279頁)
(1)搜索扣押蒐證、毒品初驗及秤重照片【114年2月18日】(114偵20418卷第169-179頁)
(2)113年12月30日【BB028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181-183頁)
(3)113年12月30日【BB041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183-185頁)
(4)113年12月30日【BB027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187-189頁)
(5)113年12月30日【BB036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189-191頁)
(6)113年12月30日【BB029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193-195頁)
(7)113年12月30日【BB031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195-197頁)
(8)113年12月30日【BB030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199-201頁)
(9)113年12月30日【BB038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201-203頁)
(10)113年12月30日【BB039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205-207頁)
(11)113年12月31日【BB033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207-209頁)
(12)114年1月1日【BB039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211-213頁)
(13)114年1月2日【BB026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213-215頁)
(14)114年1月2日【BB025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215-217頁)
(15)114年1月2日【BB011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219-221頁)
(16)114年1月2日【BB024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221-223頁)
(17)114年1月5日【BB014號】、114年1月6日【BB017、BB018、BB019、BB021】包裹埋包處(114偵20418卷第225-229頁)
(18)114年1月18日【035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229-231頁)
(19)114年1月18日【029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233-235頁)
(20)114年1月18日【028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235-237頁)
(21)114年1月18日【034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239-241頁)
(22)114年1月19日【033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241-243頁)
(23)114年1月19日【031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245-247頁)
(24)114年1月19日【030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247-249頁)
(25)114年1月19日【038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251-253頁)
(26)114年1月19日【042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253-255頁)
(27)114年1月19日【037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257-259頁)
(28)114年1月19日【041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259-261頁)
(29)114年1月19日【039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263-265頁)
(30)114年1月19日【047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265-267頁)
(31)114年1月19日【044號】包裹埋包處、定位經緯度(114偵20418卷第269-271頁)
(32)大麻煙、乾燥大麻花、大麻煙彈照片(114偵20418卷第271-277頁)
(33)販毒集團對話翻拍照片【114年2月11日03時03分,彰化市南瑤里】(114偵20418卷第279頁)
14、114年度安保字第621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品照片【何健嘉-4-甲基甲基卡西酮-「milk」包裝咖啡包19包】(114偵20418卷第357、369頁)
15、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份鑑定一覽表【何健嘉,成份鑑定報告編號5224D043、5224D044號】(114偵20418卷第363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411頁)
16、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0000-00-00、報告編號:5224D043號成份鑑定報告【混合包,milk包裝咖啡包(內含橙色粉末)共19包,送驗2包,取編號A3檢驗,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114偵20418卷第364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412頁)
17、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0000-00-00、報告編號:5224D044號成份鑑定報告【動力壺1組檢出成份四氫大麻酚】(114偵20418卷第365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413頁)
18、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0000-00-00、報告編號:5224D043T號純度鑑定報告【混合包,milk包裝咖啡包(內含橙色粉末)共19包,推估19包(總淨重29.8613g)所含純質淨重】、鑑定人結文(114偵20418卷第366-368頁、同114偵28314卷二第414-416頁)
19、114年度保管字第2799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品照片【吳宗鍵 iPhone 3支】(114偵20418卷第371-378頁)
20、114年度保管字第2887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品照片【何健嘉-旋轉動力壺、空菸彈、電子煙桿、iPhone 3支】(114偵20418卷第379-388頁)
(五)114年度偵字第28314號卷一(114偵28314卷一)
1、偵辦A02等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手機翻拍照片【拍攝日期114.03.31】(114偵28314卷一第225-237頁)
(1)A02持有iPhone SE(黑色)手機相簿及備忘錄翻拍畫面、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與暱稱「KO」之對話紀錄(114偵28314卷一第232頁、114偵28314卷二第112頁)
(2)海巡署科技實驗室手機數位鑑識取證與+000000000000取證資料及LINE、Wechat查詢電話號碼結果(114偵28314卷一第233-234頁)
(3)海巡署科技實驗室手機數位鑑識取證與+000000000000取證資料(114偵28314卷一第234-235頁)
(4)海巡署科技實驗室手機數位鑑識取證對話紀錄(114偵28314卷一第235-236頁)
(5)海巡署科技實驗室手機數位鑑識取證與+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取證資料及LINE查詢電話號碼結果(114偵28314卷一第236-237頁)
(6)本隊蒐證霧峰區上手車輛(114偵28314卷一第237頁)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份鑑定一覽表【A02毒品案(大麻軟糖),成份鑑定報告編號5317D072號】(114偵28314卷一第283頁、同114偵34969卷第120頁)
3、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0000-00-00、報告編號:5317D072號成份鑑定報告、鑑定人結文【CANNABABES字樣外包裝大麻軟糖5包】(114偵28314卷一第285-287頁、同114偵35825卷第230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案件偵查照片【搜索現場查扣A02持有之大麻、大麻油、咖啡包、電子菸空艙、電子菸主機、愷他命、攪拌器、磅秤、分裝針筒等物】(114偵28314卷一第303-335頁)
5、被告陳柔安指認「宇」林耕宇照片(114偵28314卷一第379頁)
6、被告陳柔安指認「邊緣人」陳緯鈞照片(114偵28314卷一第381頁)
(六)114年度偵字第28314號卷二(114偵28314卷二)
1、114年6月3日員警職務報告(114偵28314卷二第63-67頁)
2、車號000-0000車行軌跡(114偵28314卷二第69-73頁)
3、車號000-0000車行軌跡(114偵28314卷二第75-79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楊智凱於114年4月11日10時50分指認吳宗鍵】(114偵28314卷二第87-90頁)
5、A02指認照片【「記得安全回報」,拍攝日期114.03.31】(114偵28314卷二第91頁)
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BMJ-1881號自用小客車,車主涂貴英】(114偵28314卷二第251頁)
7、本院114年度聲搜字第416號搜索票【吳語宸】(114偵28314卷二第291頁)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4年2月18日,吳宗鍵,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弄0號】(114偵28314卷二第295-299頁)
9、0000000吳宗鍵搜索照片(114偵28314卷二第303-307頁)
10、0000000吳宗鍵扣案手機照片(114偵28314卷二第309-333頁)
1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偵辦毒品案資料相片【114年2月18日搜索何健嘉所使用之自小客車AXS-7688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5、手機蒐證照片(埋包處所、定位經緯度、大麻煙、乾燥大麻花、大麻煙彈、販毒樂園對話等)】(114偵28314卷二第431-541頁)
(七)114年度偵字第28314號卷三(114偵28314卷三)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證人袁昱婷於114年5月29日15時30分指認A02】(114偵28314卷三第105-110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證人袁昱婷於114年5月29日15時31分指認陳柔安】(114偵28314卷三第111-114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辦毒品案蒐證照片
(1)114年2月5日本案犯嫌駕駛AGK-1925號自小客車至臺中市○○區○○○街00號對面與袁昱婷交易】(114偵28314卷三第115-
118、153-156頁)
(2)114年2月8日本案犯嫌駕駛AGK-1925號自小客車至臺中市○○區○○○街00號斜對面與洪尚廷交易】(114偵28314卷三第118-121、156-159頁)
(3)114年2月8日犯嫌A02、陳柔安一同出門前往交易毒品後返回住處(114偵28314卷三第122-125、160-163頁)
4、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0000-00-00、報告編號:5224D037號成份鑑定報告【綠色錠劑1包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袁昱婷、洪尚廷之扣押物)】(114偵28314卷三第129頁)
5、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0000-00-00、報告編號:5224D038號成份鑑定報告【金色包狀標示「H」混合包(內含粉紅色粉末)共10包,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袁昱婷、洪尚廷之扣押物)】(114偵28314卷三第130頁)
6、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0000-00-00、報告編號:5224D037T號純度鑑定報告【綠色錠劑1包】(114偵28314卷三第131頁)
7、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0000-00-00、報告編號:5224D038T號純度鑑定報告【金色包狀標示「H」混合包(內含粉紅色粉末)共10包】(114偵28314卷三第132頁)
8、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人結文【報告編號5224D036、5224D037、5224D038】(114偵28314卷三第133-135頁)
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證人洪尚廷於114年4月15日18時30分指認A02】(114偵28314卷三第143-148頁)
10、本院114年度聲搜字第416號搜索票【袁昱婷】(114偵28314卷三第195頁)
1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4年2月18日16時18分起至17時10分止,受執行人:袁昱婷、洪尚廷,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10 】(114偵28314卷三第197-202頁)《扣得大麻1包、大麻菸彈21支、菸彈主機1支、捲菸紙4份、大麻菸斗1組、大麻空罐(含殘渣)1個、大麻吸食器清洗劑1罐、哈密瓜錠1包(毛重1
3.5公克)、毒品咖啡包10包(毛重18.7公克)、磅秤2組、捲菸用菸草1包、iPhone 14 Pro 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iPhone
15 Pro Max 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初步鑑驗報告書【涉嫌人洪尚廷】(114偵28314卷三第209頁)
1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所案件黏貼紀錄表【員警搜索扣押袁昱婷、洪尚廷之住處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10蒐證照片】(114偵28314卷三第211-219頁)
14、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份鑑定報告一覽表【成份鑑定報告編號5224D016、5224D037、5224D038】(114偵28314卷三第227頁)
15、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0000-00-0、1報告編號5224D036號成份鑑定報告【菸彈21支,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份(袁昱婷、洪尚廷扣押物)】(114偵28314卷三第228頁)
16、陳緯鈞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28314卷三第275-278頁)
17、陳芷茜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28314卷三第279-283頁)
(八)臺中高分院114年度偵抗字第137號(114偵抗137卷)
(九)114年度重訴字第895號卷一(本院重訴卷一)
1、114年度院安保字第329號扣押物品清單【何健嘉-4-甲基甲基卡西酮-「milk」包裝咖啡包19包】(本院重訴卷一第151頁)
2、114年度院保字第1696號扣押物品清單【何健嘉-旋轉動力壺、空菸彈、電子煙桿、iPhone 3支】(本院重訴卷一第155頁)
3、114年度院保字第1743號扣押物品清單【吳宗鍵-iPhone 3支】(本院重訴卷一第159頁)
4、114年度安保字第936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品照片【楊智凱-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1包(綠色毒品藥錠-勞力士圖案)】(本院重訴卷一第167、183頁)
5、114年度安保字第937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品照片【楊智凱-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1包】(本院重訴卷一第185、201頁)
6、114年度保管字第3977號暨扣押物品照片【楊智凱-菸彈盒、研磨器、筆記本、iPhone 2支】(本院重訴卷一第203、217-218頁)
7、114年度保管字第3978號扣押物品清單【A02贓款79,100元、陳柔安贓款70,100元】(本院重訴卷一第221頁)
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A0279,100元】(本院重訴卷一第223頁)
9、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陳柔安70,100元】(本院重訴卷一第224頁)
10、114年度保管字第3995號暨扣押物品照片【A02-電子菸空艙、電子菸主機、電子菸彈、攪拌器、封膜機、點鈔機、iPho
ne、信用卡等,陳柔安-信用卡等】(本院重訴卷一第231-2
35、245-251頁)
11、電子菸彈初驗結果照片(本院重訴卷一第243頁)
12、114年度院安保字第403號【楊智凱-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綠色毒品藥錠-勞力士圖案)】(本院重訴卷一第265頁)
13、114年度院保字第2005號【A02-電子菸空艙、電子菸主機、電子菸彈、攪拌器、封膜機、點鈔機、iPhone、信用卡等,陳柔安-信用卡等】(本院重訴卷一第269-273頁)
14、114年度院保字第2004號【楊智凱-菸彈盒、研磨器、筆記本、iPhone 2支】(本院重訴卷一第277-278頁)
15、114年度院安保字第404號【楊智凱-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1包】(本院重訴卷一第281頁)
1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蒞字第8350號補充理由書(本院重訴卷一第309-310頁)
1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615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A02前案(本院重訴卷一第331-333頁)
18、被告楊智凱114年8月5日提出之刑事準備暨辯護意旨狀(本院重訴卷一第359-361頁)
19、被告陳柔安114年8月14日提出之刑事答辯暨具保聲請狀(本院重訴卷一第371-375頁)
(十)114年度偵字第34969號(114偵34969卷)【併辦】
1、自願受採尿同意書【A02】(114偵34969卷第123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A02】(114偵34969卷第125頁)
3、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A02,成份鑑定報告編號F00000000、00000000號】(114偵34969卷第127頁)
(十一)114年度重訴字第895號卷二(本院重訴卷二)
1、被告A02114年9月22日提出之悔過書(本院重訴卷二第115-117頁)
2、114年度院保字第2824號扣押物品清單【A02-大型購物袋3個、裝毒品用塑膠袋1批】(本院重訴卷二第145頁)
3、114年度院安保字第517號扣押物品清單【A02-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等-粉紅色TESLA字樣藥錠1包、黑底金色植物圖案咖啡包225包、黃底Dior字樣咖啡包10包、彩色咖啡包40包、綠色底Aape字樣咖啡包14包、紫色底庫柏力熊圖案咖啡包1包、愷他命1瓶】(本院重訴卷二第149-150頁)
4、114年度院安保字第518號扣押物品清單【A02-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粉灰色藥錠4包、綠色Rolex字樣藥錠3包、綠色手榴彈圖樣藥錠2包、藍色Red bull字樣藥錠1包、綠色Rolex字樣藥錠、綠色手榴彈圖樣藥錠、藍色Red bull字樣藥錠2包、甲基安非他命-綠色六角形藥錠2包、二級毒品-咖啡色底庫柏力克熊圖案咖啡包5包、橘色底Aape字樣咖啡包1包】(本院重訴卷二第153-154頁)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10月1日中檢介服114偵28314字第1149128755號函文(本院重訴卷二第157頁)檢送: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9月5日中檢介服114偵28314字第1149116536號函文-惠請法務部調查局另行鑑定編號56、58之大麻油2瓶之檢品淨重(本院重訴卷二第161頁)
(2)法務部調查局114年8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423008400號函覆扣案大麻油之鑑定相關資料(本院重訴卷二第163頁)
(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7月17日中檢介服114偵28314字第1149091136號函文-惠請法務部調查局另行鑑定原編號55、56、58之大麻油3瓶之純質淨重(本院重訴卷二第167頁)
(4)法務部調查局114年9月19日調科壹字第11423009380號函覆扣案大麻油之鑑定相關資料(本院重訴卷二第169頁)
(十二)114年度偵字第35825號(114偵35825卷)
1、自願受採尿同意書【陳柔安】(114偵35825卷第179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陳柔安】(114偵35825卷第180頁)
3、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陳柔安,成份鑑定報告編號F00000000、00000000號】(114偵35825卷第181頁)
4、114年度毒保字第251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品照片【A02-CANNABABES字樣大麻軟糖5包】(114偵35825卷第221、223頁)
5、114年度安保字第790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品照片【A02-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粉紅色TESLA字樣藥錠1包、黑底金色植物圖案咖啡包225包、黃底Dior字樣咖啡包10包、彩色咖啡包40包、綠色底Aape字樣咖啡包14包、紫色底庫柏力熊圖案咖啡包1包、愷他命1瓶】(114偵35825卷第235-236、251-252頁)
6、114年度安保字第791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品照片【A02-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粉灰色藥錠4包、綠色Rolex字樣藥錠3包、綠色手榴彈圖樣藥錠2包、藍色Red bull字樣藥錠1包、綠色Rolex字樣藥錠、綠色手榴彈圖樣藥錠、藍色Red bull字樣藥錠2包、甲基安非他命-綠色六角形藥錠2包、二級毒品-咖啡色底庫柏力克熊圖案咖啡包5包、橘色底Aape字樣咖啡包1包】(114偵35825卷第263-264、279-280頁)
7、114年度保管字第4388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品照片【A02-大型購物袋3個、裝毒品用塑膠袋1批】(114偵35825卷第303、3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