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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7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萬來

高清錦共 同選任辯護人 沈靖家律師

簡羽萱律師鮑湘琳律師被 告 楊勝銓選任辯護人 簡羽萱律師

沈靖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5、A06及A07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5、A06係A02、被告A07之父母,緣A02之妻A03對A02提起請求離婚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之訴,先後由本院以109年度婚字第323號民事事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高分院)以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2號民事事件審理,詎被告A05、A06及A07為配合A02減少婚後財產,竟為下列行為:

㈠被告A05明知A02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匯入其大肚追分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新臺幣(下同)202萬元並非向其清償借款,竟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11年3月25日本院民事事件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證稱:A02以前跟伊借的202萬元那筆錢有還伊云云,及於112年7月6日中高分院民事事件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證稱:202萬元是A02以前借的,伊是用現金拿給他,借他30萬、40萬、50萬、25萬、15萬,最後因為他要搬出去了,伊跟他要,他才以總數還伊202萬元匯到伊的郵局帳戶云云,而對關於上開民事事件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足以使司法裁判權有陷於錯誤之虞。

㈡被告A06明知A02於108年11月12日匯入被告A05大肚追分郵局

帳戶之202萬元並非向被告A05清償借款,且109年1月30日12時51分許、12時53分許存入A0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20萬元、5萬元並非其借款予A02,竟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11年3月25日本院民事事件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證稱:伊知道A054、5年前有借過A02202萬元,109年1月30日2筆匯款是A02說裝潢要付現金定金,叫伊先借給他云云,而對關於上開民事事件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足以使司法裁判權有陷於錯誤之虞。

㈢被告A07明知於109年1月30日存入A02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

00帳戶之15萬元並非其借款予A02,竟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11年3月25日本院民事事件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證稱:伊於109年過年晚上去A02家,A02要裝潢跟伊借錢,伊剛好身邊有錢,就借他15萬元現金,A02說要付定金云云,及於112年5月25日中高分院民事事件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證稱:伊於109年1月29日在林新醫院對面停車場借給A0215萬元云云,而對關於上開民事事件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足以使司法裁判權有陷於錯誤之虞。因認被告3人均涉有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按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五、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得拒絕證言者,審判長應於訊問前或知有前項情形時告知之。民事訴訟法第307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等規定,其旨在為免證人有違親屬容隱之義,及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或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甚而主觀上認為違反具結文將受偽證處罰之困境。又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特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2項規定法官有告知證人之義務;如法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如前述之抉擇困境,無異剝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強迫其作出讓自己或與自己有一定親屬關係之人入罪之陳述,自係侵犯證人此項權利,從而,如法官未將該項權利依法告知,而令證人具結作證,揆諸上揭說明,自不生具結之效力,證人縱為虛偽證述,亦難依刑法第168條偽證之罪責相繩。又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考其立法意旨,乃在免除證人於民事事件作證時,陷於抉擇陳述而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受有財產上直接損害、或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之困境,而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同條第2項規定法官於訊問前或知有該情形時,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如法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逕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後,即命具結作證,將使證人陷於前述之抉擇困境,無異強迫證人作出不利於己之陳述,而侵害證人之拒絕證言權,是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自應認該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證人之證言虛偽,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相繩。

四、檢察官起訴被告3人涉犯前揭偽證罪嫌,無非以被告3人之供述、另案家事陳述意見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存摺頁、帳戶交易明細、審判筆錄、證人結文、借據、存入憑條等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3人均堅決否認有何偽證犯行,被告A05辯稱:A02匯入其郵局帳戶之202萬元,確係A02還給他的錢等語。被告A06辯稱:時間已久,伊不記得等語。被告A07辯稱:伊確有借給A0215萬元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3人辯護稱:本案另案民事庭審理時,法官僅就親屬關係告知得拒絕作證,並未告知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第2款財產上直接損害及第3款恐受刑事訴追之拒絕證言權;且就A05、A06部分,未聽聞完整具結結文,二人對識字、結文內容及其意義之理解亦有疑義,其中A06並有不識字情形,其偵查筆錄復未簽名,是被告3人所為具結不生合法效力,自與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不能依偽證罪論處,請為無罪判決之諭知等語。

㈠被告A05、A06分別為A02之父、母,被告A07則為A02之胞弟。

緣A02之妻A03對A02提起請求離婚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之訴,經本院民事庭以109年度婚字第323號事件受理,嗣經上訴後,再由中高分院以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2號事件受理審理。被告A05於111年3月25日上開本院109年度婚字第323號民事事件審理時,及112年7月6日中高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2號民事事件審理時,均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並為關於202萬元借款、還款之證述;被告A06於111年3月25日上開本院109年度婚字第323號民事事件審理時,及112年5月25日中高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2號民事事件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並為關於202萬元及109年1月30日20萬元、5萬元款項性質之證述;被告A07於111年3月25日上開本院109年度婚字第323號民事事件審理時,及112年5月25日中高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2號民事事件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並為關於15萬元借款之證述等情,為被告3人所不爭執,且有上開民事判決書、審理程序筆錄及證人結文可佐,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依前開事證可知,被告A05、A06分別為A02之父、母,被告A0

7則為A02之胞弟,均屬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四親等內血親關係。而該另案民事事件,係A02之配偶A03請求離婚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訴訟,雙方攻防之核心爭點,在於A02名下匯出之202萬元,究係清償借款,抑或仍屬應計入分配之婚後財產;以及A06、A07分別匯予A02之25萬元(即109年1月30日之20萬元及5萬元,共25萬元)、15萬元,是否確屬借款,而應自婚後剩餘財產扣除後再予分配。被告3人於前開民事事件所為證述,既係涉及上開款項之性質及歸屬,自屬與該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若被告3人於該民事事件中之證述,表明上開款項並非清償借款或借款,將直接導致該等資金重新被認列為A02之婚後財產,或A02可主張扣除之債務數額減少,致因此提高其應向配偶分配給付之財產數額。則此等因證言所直接導致財產給付義務增加及資產減損結果,客觀上即足使A02受有財產上之直接損害。從而,被告3人於另案民事事件作證時,自有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第2款所定得拒絕證言之情形。

㈢再者,被告3人於另案民事事件中所為證述,除關係A02婚後

財產範圍之認定外,亦涉及上開202萬元、25萬元及15萬元款項是否確有真實借貸關係,以及相關借據、金流說明是否與事實相符。倘被告3人為之證述,表明上開款項並非真實借款,且相關借貸說詞或單據內容並非真正,不僅可能直接揭露A02為隱匿婚後財產而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被告3人自身亦可能因配合製造不實資金流向或維持虛偽借貸外觀,而面臨遭受刑事追訴之風險。此觀A03前就相關偽造文書犯嫌提出告發,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080號偽造文書案件,對被告A06另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自明。是被告3人於另案民事事件作證時,客觀上確有因證述,而致自己或A02受刑事訴追之可能,亦有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第3款所定得拒絕證言之情形。

㈣按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明文臚列5款得拒絕證言之事由,

各款規範目的與保護客體均不相同,若同條項第1款之親屬關係已然涵蓋第3款之致生刑事訴追或蒙恥辱,或第2款之財產上直接損害,立法者自無分款臚列之必要,是審判長之告知義務不能以概括提示或僅告知親屬關係事由予以替代;且法官於審理時對於潛在刑事風險或財產損害之敏感度,不能轉嫁予不諳法律之證人,自不能以證人經法官概括詢問後表示願意作證,即率爾推認其已自行放棄未經具體告知之拒絕證言特權(中高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42號刑事判決參照)。從而,被告3人於前開民事事件以證人身分具結前,承審法官既已知悉其等與A02間具有前開親屬關係,且其等所欲證述者,復係攸關A02婚後財產範圍及相關借貸真實性之重要事項,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2項規定,於訊問前或知有上開情形時,告知被告3人除得因親屬關係拒絕證言外,尚得依同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拒絕證言。惟依本院勘驗結果(詳如附表)可知,另案民事庭承審法官均僅概括告知被告3人得拒絕作證,旋即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並命其等朗讀結文、簽名具結,並未踐行就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拒絕證言權之具體告知義務。而此項告知義務,係使證人得以充分知悉其依法享有之拒絕證言權利內容,自不得僅以概括性「得拒絕作證」之提示代之。故另案民事庭承審法官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有瑕疵,被告3人所為具結程序既有瑕疵,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核與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處。至被告3人前開證述內容是否確屬虛偽,因本案欠缺合法具結要件,爰不再逐一論斷。

五、綜上所述,被告3人於另案民事事件中所為具結,既因承審法官均未依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2項規定,告知其等得依同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拒絕證言之權利,而有如前所述之瑕疵,自不生合法效力。揆諸前揭說明,被告3人既不具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所要求之合法具結要件,自均不負偽證罪責,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葉培靚法 官 王宥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附表:

一、勘驗時間:115年1月6日下午2時30分許 二、勘驗地點:本院刑事第11法庭 三、勘驗標的:本院卷光碟片存放袋內: ⒈檔案名稱「00000000」音訊檔,為本院109年度婚字第323號民事案件於111年3月25日審理期日之錄音檔,時長1時59分33秒,勘驗筆錄記載之時間以播放時間為準。 ⒉檔案名稱「File_1_00000000.mp3.bfh」音訊檔,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2號民事案件於112年5月25日審理期日之錄音檔,時長3時43分39秒,勘驗筆錄記載之時間以播放時間為準。 ⒊檔案名稱「File_2_00000000.mp3.bfh」音訊檔,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2號民事案件於112年7月6日審理期日之錄音檔,時長4時06分16秒,勘驗筆錄記載之時間以播放時間為準。 四、勘驗結果如下: ㈠「00000000」音訊檔: 1、播放時間15分58秒: 法 官:你們三位跟雙方有什麼關係?先從A05先生你是A02的爸爸? A05:對,沒錯。 法 官:A06小姐你就是A02的媽媽? A06:對。 2、播放時間16分13秒: 法 官:A07先生你就是A02的弟弟? A07:弟弟。 3、播放時間16分20秒: 法 官:依照法律的規定,你們可以拒絕作證,你們願意作證嗎? 4、播放時間16分24秒: 三人均答:願意。 法 官:我就要請你們具結,具結的意思就是要照實說,不可以說謊,如果說謊會涉犯偽證罪,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這樣瞭解嗎?家事的案件都會建議當事人把知道的告訴我們這樣子啦,這樣無愧於誰啦。 5、播放時間16分42秒: 背景音有女聲:...(前面沒聽到)願受偽證之... 法 官:對於訊問證人之順序兩造有沒有意見? 法官與兩造討論證人訊問順序,確認待證事實,此外還有別人的說話聲音。 6、播放時間17分15秒: A07:證人結文,訊問前,今為109年度婚字第323號離婚等事件作證,當據實陳述,絕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僅此具結。證人A07。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此外還有別的說話聲音。 7、播放時間17分48秒: 背景音陸續傳來A05念結文之部分文字:...匿、飾、增、減,如有... 8、播放時間19分40秒: 法 官:楊先生,等一下問你,你要照實說,不可以說謊,忘記就說忘記就好,沒關係。 ㈡「File_1_00000000.mp3.bfh」音訊檔: 1、播放時間4分19秒: 法 官:請問你們跟兩造有親屬或配偶關係嗎?高女士你是楊先生的什麼人?A02的什麼人? A06:媽媽。 法 官:媽媽。A07先生你是A02的什麼人? A07:弟弟。 法 官:弟弟。怎麼只有一張,不是要兩張? A07:沒辦法寫。 法 官:妳不會寫字?妳看不懂字是不是? A06:大概看懂,很慢,記憶不好。 2、播放時間4分54秒: 法 官:不是,你看筆錄,不要看我,這是我們臺灣落後的地方,我們都看筆錄,因為另外兩個法官沒有聽到你講什麼,最重要的是最高法院的五個法官不知道你講什麼。筆錄最重要,以後我們要改,以後看立法委員會不會改,現在國民法官,就講給國民法官聽就好,就改成這樣比較好。你們可以拒絕作證,但是如果你們願意作證的話,要請你們朗讀結文簽名具結,要念一遍,等一下講的話都是實話沒有謊話,要不然偽證罪被法院查到或是其他人查到,會有七年以有期徒刑,只能講實話,不能說謊話。 A06:好。 3、播放時間5分38秒: 法 官:你們願意作證嗎? A06:願意。 法 官:願意,楊先生也願意嗎? 法 官:那麻煩你們念一遍再簽名。各自念各自的就可以了。那個高女士你不會唸,我們通譯會教你念,跟著他念。 通 譯:國語你有辦法念嗎? A06:我念這個。 通 譯:我念一句,你跟著念一句。證人結文。 4、播放時間6分00秒: A06:證人。 通 譯:結文 A06:結文。 以下通譯念一句具結結文,被告A06即複述通譯所講的結文: 通 譯:茲到場於貴院民國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2號離婚等事件為證人,當據實陳述。絕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此結。 A06:茲到場於貴院民國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2號離婚等事件為證人,當據實陳述。絕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此結。 通 譯:證人,你念你的名。 A06:A06 通 譯:中華民國112年5月25號。 A06:中華民國112年5月25號。 5、播放時間7分15秒許 法 官:楊先生A07先生,你外面先請坐。 通 譯:先朗讀結文。 A07:證人結文。茲到場於貴院民國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2號離婚等事件為證人,當據實陳述。絕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此結。證人A07,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㈢「File_2_00000000.mp3.bfh」音訊檔: 1、播放時間3分00秒: 法 官:請問一下你們跟A02先生A03小姐有無親屬配偶的關係嗎?A05先生你跟A02先生是什麼關係?有沒有聽到?你跟那個楊先生A02先生A03小姐有什麼關係? A05:一個是我兒子,一個是我媳婦。 法 官:了解。顏小姐呢?妳跟他們兩個有什麼關係?跟A03小姐跟A02。 顏淑琴:A03是我女兒,對方是... 2、播放時間3分58秒: 法 官:等下等下好了,這個不用記,上訴人是我兒子,然後,不要動,不要動,被上訴人是我女兒。依據法律規定,你們可以拒絕作證,但是如果你們願意作證的話,要請你們朗讀結文,簽名具結,說等一下作證的時候講的話都是實話,沒有謊話,不然偽證罪被查到,會有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請問一下你們願意作證嗎? A05:願意。 顏淑琴:願意。 法 官:那要麻煩你們念一遍那個結文上面的字,說等一作證的時候講的話都是實話,要不然偽證罪,會有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唸完再簽名,各自念各自的就可以了,我們有在...你拿給他念啊,各自念各自的,我們有在錄音,可以開始念了。 3、播放時間4分49秒: 法 官:要開始念,顏小姐也要開始念。 A05:有的看得懂,有得看不大懂 法 官:念上面的結文。 A05:不知道意...不知道意思... 法 官:你看得懂字嗎?還是要念一遍給你? A05:有有,看得...不懂意思。 庭務員:要念喔。 法 官:要念出來。 顏淑琴:茲到場於貴院民國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2號離婚等事件為證人,當據實陳述。絕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此結。證人顏淑琴。 法 官:謝謝。因為隔離訊問,顏小姐你先外面請坐,這樣就可以,你簽了名了嗎?簽名了。楊先生你不會唸是不是,我們那個庭務員念一遍,你跟著一句念,還是你會自己念? 4、播放時間5分40秒: 以下庭務員念一句具結結文,被告A05即複述庭務員所講的句子: 庭務員:證人結文,你聽得懂我... A05:證人結文... 庭務員:茲到場於貴院民國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2號離婚等事件為證人,當據實陳述。絕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此結。然後證人 A05:茲到場於貴院民國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2號離婚等事件為證人,當據實陳述。絕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此結。A05。

裁判案由:偽證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