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0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睿皇
唐子玲共 同選任辯護人 吳佶諭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655號、第20897號、第5885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江睿皇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參年。
唐子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捌仟參佰貳拾元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起訴書應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更正起訴書附表二如本判決書附表一所示。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3至5行「施郁安為利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昇旅行社公司)員工;江睿皇為利昇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唐子玲為利昇旅行社公司業務主任及內勤行政人員」,應更正為「施郁安於107年至108年間曾為利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昇旅行社)員工;江睿皇為利昇旅行社之實際負責人;唐子玲為利昇旅行社業務主任及內勤行政人員」;犯罪事實一㈡倒數第3至1行「江睿皇、唐子玲以此方式詐領本案計畫補助款總計136萬6,320元。」應更正為「江睿皇、唐子玲以此方式詐領本案計畫補助款總計136萬6,320元(其中21萬8,000元係由如附表一所示之員工保留)。」
㈢、增列「111年4月6日利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表檢附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勞保資料查詢、通報名冊、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關於陳宥辰、陳郁蓉部分)、111年5月31日利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補件及變更表檢附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勞保資料查詢、通報名冊、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關於江茹妮、楊鎔榛、林麗君部分)、111年6月9日利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補件及變更表檢附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勞保資料查詢、通報名冊、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關於蔡惠玲、王彩霏、黃郁芬部分)、111年6月20日利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表檢附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勞保資料查詢、通報名冊、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關於王彩霏、蔡惠玲、黃郁芬、林麗君、陳宥辰、陳郁蓉、賴玉燕、潘士豪、江茹妮、楊鎔榛部分) 、111年9月20日利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表檢附通報名冊、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關於王彩霏、林麗君、黃郁芬、蔡惠玲、陳宥辰、陳郁蓉、潘士豪、江茹妮部分)、111年10月19日利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表檢附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勞保資料查詢、通報名冊、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關於王彩霏、林麗君、黃郁芬、蔡惠玲、陳宥辰、陳郁蓉、潘士豪、江茹妮部分)、111年11月23日利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表檢附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勞保資料查詢、通報名冊、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關於王彩霏、林麗君、黃郁芬、蔡惠玲、陳宥辰、陳郁蓉、潘士豪、江茹妮部分)、111年12月22日利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表檢附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勞保資料查詢、通報名冊、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關於王彩霏、林麗君、黃郁芬、蔡惠玲、陳宥辰、陳郁蓉、潘士豪、江茹妮部分)、112年3月14日利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表檢附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勞保資料查詢、通報名冊、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關於王彩霏、林麗君、黃郁芬、蔡惠玲、潘士豪、江茹妮部分)、利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各人申領明細、利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各人申領時序、利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本院收據、被告江睿皇及唐子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為證據。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處罰,係以保護業務上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不實而登載,祇須登載之內容失真出於明知即為已足(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僅如附表一編號7至10部分)、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等偽造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2人出於單一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向勞動部勞動發展署詐取補助款,侵害相同之財產法益,彼此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2人自始即基於詐取補助款,因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數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其犯罪行為之全部過程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被告2人之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法律上之一罪較為合理,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起訴意旨認應從一重加重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㈣、被告2人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成立共同正犯;就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部分,被告江睿皇為利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業務上填載不實之相關文件,雖非由其所製作,然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具有從事業務之身分為必要。是以行為人不論是否具有從事該項業務之身分,均得與具有該項身分或不具有該項身分之人成立該罪之共同正犯,並無援引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而論以共同正犯之必要(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877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告2人就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為領取補助款,本應循正當途徑為之,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並未實際任職於利昇旅行社,竟以業務登載不實之方式製作相關文件,並偽造如附表一編號7至10所示之人署押之私文書方式向勞動部勞動發展署申請補助款,不但危害如附表一編號7至10人之權益,亦影響勞動部勞動發展署核發補助款之正確性,所為甚屬不該,並參酌被告2人犯後均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已繳回所詐領之補助款,此有本院收據在卷可稽(見卷11第139頁),兼衡其等之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衡以被告2人之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及其等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卷11第194至195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㈥、被告2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徵諸刑罰之目的本在教化與矯治,刑罰制裁之積極目的在於預防犯人再犯,認被告2人經本案偵審程序及刑罰宣告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對被告2人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三、沒收
㈠、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刑事判決參照)。
㈡、按偽造之印章、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如附表一編號7至10「沒收」欄所示之文件,均為被告2人共同所偽造,然既均已送交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物已非被告2人所有,惟其上偽造之署押(詳如附表一編號7至10所示),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2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2人因本案所詐得共新臺幣(下同)114萬8,320元(計算式:136萬6,320元-21萬8,000元,詳如附表二所示),業經被告2人自動繳回,此有本院收據在卷可稽(見卷11第139頁),爰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詠琪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如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羽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二利昇旅行社)編號 姓名 申領月份 申領津貼 勞動部發放補助款總金額 卷證出處 沒收 1 王彩霏 111年6月 16,128元 161,920元 王彩霏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帳戶列印資料卷第45至52頁) 無 111年10月 24,192元 111年11月 24,192元 111年12月 24,192元 112年1月 22,528元 112年2月 25,344元 112年3月 25,344元 2 林麗君 111年6月 24,192元 169,984元 林麗君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帳戶列印資料卷第53至55頁) 無 111年10月 24,192元 111年11月 24,192元 111年12月 24,192元 112年1月 22,528元 112年2月 25,344元 112年3月 25,344元 3 黃郁芬 111年6月 18,816元 164,608元 黃郁芬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帳戶列印資料卷第57至60頁) 無 111年10月 24,192元 111年11月 24,192元 111年12月 24,192元 112年1月 22,528元 112年2月 25,344元 112年3月 25,344元 4 蔡惠玲 111年6月 17,136元 162,928元 蔡惠玲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帳戶列印資料卷第61至78頁) 無 111年10月 24,192元 111年11月 24,192元 111年12月 24,192元 112年1月 22,528元 112年2月 25,344元 112年3月 25,344元 5 賴玉燕 111年5月 24,192元 48,384元 賴玉燕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帳戶列印資料卷第79頁) 無 111年6月 24,192元 6 潘士豪 111年5月 24,192元 194,176元 潘士豪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帳戶列印資料卷第81頁) 無 111年6月 24,192元 111年10月 24,192元 111年11月 24,192元 111年12月 24,192元 112年1月 22,528元 112年2月 25,344元 112年3月 25,344元 7 江茹妮 111年6月 24,192元 169,984元 江茹妮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帳戶列印資料卷第83至87頁)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1年度「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附表B-1參訓勞工報名基本資表--申請表件、附表B-2參訓勞工訓練費用補助申請書、附表B-3參訓勞工訓練津貼申請表(個人簽領表)、申請居家線上學習申請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上偽造「江茹妮」之署押各1枚 (江茹妮111年6月核銷列印資料) 111年10月 24,192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1年度「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附表B-1參訓勞工報名基本資表--申請表件、附表B-2參訓勞工訓練費用補助申請書、附表B-3參訓勞工訓練津貼申請表(個人簽領表)、申請居家線上學習申請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上偽造「江茹妮」之署押各1枚 (江茹妮111年10月核銷列印資料) 111年11月 24,192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1年度「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附表B-1參訓勞工報名基本資表--申請表件、附表B-2參訓勞工訓練費用補助申請書、附表B-3參訓勞工訓練津貼申請表(個人簽領表)、申請居家線上學習申請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上偽造「江茹妮」之署押各1枚 (江茹妮111年11月核銷列印資料) 111年12月 24,192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1年度「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附表B-1參訓勞工報名基本資表--申請表件、附表B-2參訓勞工訓練費用補助申請書、附表B-3參訓勞工訓練津貼申請表(個人簽領表)、申請居家線上學習申請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上偽造「江茹妮」之署押各1枚 (江茹妮111年12月核銷列印資料) 112年1月 22,528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2年度「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附表B-1參訓勞工報名基本資表--申請表件、附表B-2參訓勞工訓練費用補助申請書、附表B-3參訓勞工訓練津貼申請表(個人簽領表)、申請居家線上學習申請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上偽造「江茹妮」之署押各1枚 (江茹妮112年1月核銷列印資料) 112年2月 25,344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2年度「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附表B-1參訓勞工報名基本資表--申請表件、附表B-2參訓勞工訓練費用補助申請書、附表B-3參訓勞工訓練津貼申請表(個人簽領表)、申請居家線上學習申請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上偽造「江茹妮」之署押各1枚 (江茹妮112年2月核銷列印資料) 112年3月 25,344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2年度「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附表B-1參訓勞工報名基本資表--申請表件、附表B-2參訓勞工訓練費用補助申請書、附表B-3參訓勞工訓練津貼申請表(個人簽領表)、申請居家線上學習申請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上偽造「江茹妮」之署押各1枚 (江茹妮112年3月核銷列印資料) 8 楊鎔榛 111年6月 24,192元 24,192元 楊鎔榛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帳戶列印資料卷第89至103頁)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1年度「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附表B-1參訓勞工報名基本資表--申請表件、附表B-2參訓勞工訓練費用補助申請書、附表B-3參訓勞工訓練津貼申請表(個人簽領表)、申請居家線上學習申請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上偽造「楊鎔榛」之署押各1枚 (楊鎔榛111年6月核銷列印資料) 9 陳宥辰 111年4月 14,784元 135,744元 陳宥辰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帳戶列印資料卷第105頁)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1年度「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附表B-1參訓勞工報名基本資表--申請表件、附表B-2參訓勞工訓練費用補助申請書、附表B-3參訓勞工訓練津貼申請表(個人簽領表)、申請居家線上學習申請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上偽造「陳宥辰」之署押各1枚 (陳宥辰111年4月核銷列印資料) 111年5月 24,192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1年度「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附表B-1參訓勞工報名基本資表--申請表件、附表B-2參訓勞工訓練費用補助申請書、附表B-3參訓勞工訓練津貼申請表(個人簽領表)、申請居家線上學習申請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上偽造「陳宥辰」之署押各1枚 (陳宥辰111年5月核銷列印資料) 111年6月 24,192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1年度「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附表B-1參訓勞工報名基本資表--申請表件、附表B-2參訓勞工訓練費用補助申請書、附表B-3參訓勞工訓練津貼申請表(個人簽領表)、申請居家線上學習申請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上偽造「陳宥辰」之署押各1枚 (陳宥辰111年6月核銷列印資料) 111年10月 24,192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1年度「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附表B-1參訓勞工報名基本資表--申請表件、附表B-2參訓勞工訓練費用補助申請書、附表B-3參訓勞工訓練津貼申請表(個人簽領表)、申請居家線上學習申請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上偽造「陳宥辰」之署押各1枚 (陳宥辰111年10月核銷列印資料) 111年11月 24,192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1年度「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附表B-1參訓勞工報名基本資表--申請表件、附表B-2參訓勞工訓練費用補助申請書、附表B-3參訓勞工訓練津貼申請表(個人簽領表)、申請居家線上學習申請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上偽造「陳宥辰」之署押各1枚 (陳宥辰111年11月核銷列印資料) 111年12月 24,192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1年度「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附表B-1參訓勞工報名基本資表--申請表件、附表B-2參訓勞工訓練費用補助申請書、附表B-3參訓勞工訓練津貼申請表(個人簽領表)、申請居家線上學習申請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上偽造「陳宥辰」之署押各1枚 (陳宥辰111年12月核銷列印資料) 10 陳郁蓉 111年4月 14,784元 134,400元 陳郁蓉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帳戶列印資料卷第107頁)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1年度「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附表B-1參訓勞工報名基本資表--申請表件、附表B-2參訓勞工訓練費用補助申請書、附表B-3參訓勞工訓練津貼申請表(個人簽領表)、申請居家線上學習申請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上偽造「陳郁蓉」之署押各1枚 (陳郁蓉111年4月核銷列印資料) 111年5月 24,192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1年度「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附表B-1參訓勞工報名基本資表--申請表件、附表B-2參訓勞工訓練費用補助申請書、附表B-3參訓勞工訓練津貼申請表(個人簽領表)、申請居家線上學習申請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上偽造「陳郁蓉」之署押各1枚 (陳郁蓉111年5月核銷列印資料) 111年6月 24,192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1年度「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附表B-1參訓勞工報名基本資表--申請表件、附表B-2參訓勞工訓練費用補助申請書、附表B-3參訓勞工訓練津貼申請表(個人簽領表)、申請居家線上學習申請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上偽造「陳郁蓉」之署押各1枚 (陳郁蓉111年6月核銷列印資料) 111年10月 24,192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1年度「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附表B-1參訓勞工報名基本資表--申請表件、附表B-2參訓勞工訓練費用補助申請書、附表B-3參訓勞工訓練津貼申請表(個人簽領表)、申請居家線上學習申請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上偽造「陳郁蓉」之署押各1枚 (陳郁蓉111年10月核銷列印資料) 111年11月 24,192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1年度「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附表B-1參訓勞工報名基本資表--申請表件、附表B-2參訓勞工訓練費用補助申請書、附表B-3參訓勞工訓練津貼申請表(個人簽領表)、申請居家線上學習申請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上偽造「陳郁蓉」之署押各1枚 (陳郁蓉111年11月核銷列印資料) 111年12月 22,848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1年度「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附表B-1參訓勞工報名基本資表--申請表件、附表B-2參訓勞工訓練費用補助申請書、附表B-3參訓勞工訓練津貼申請表(個人簽領表)、申請居家線上學習申請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上偽造「陳郁蓉」之署押各1枚 (陳郁蓉111年12月核銷列印資料)
附表二編號 姓名 勞動部發放補助款總金額(如附表一) 員工個人保留金額 回流公司金額 1 王彩霏 161,920元 48,000元 (卷7第398頁) 113,920元 2 林麗君 169,984元 40,000元 (卷5第322頁) 129,984元 3 黃郁芬 164,608元 56,000元 (卷7第448頁) 108,608元 4 蔡惠玲 162,928元 30,000元 (卷7第563頁) 132,928元 5 賴玉燕 48,384元 28,000元 (卷5第465頁) 20,384元 6 潘士豪 194,176元 0元 (卷6第123頁) 194,176元 7 江茹妮 169,984元 16,000元 (卷5第527頁) 153,984元 8 楊鎔榛 24,192元 0元 (卷6第151至152頁) 24,192元 9 陳宥辰 135,744元 0元 135,744元 10 陳郁蓉 134,400元 0元 134,400元 共計 1,366,320元 218,000元 1,148,320元
(卷宗對照表)卷宗全名 簡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5410號卷一 卷1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5410號卷二 卷2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5410號卷三 卷3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6586號卷 卷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655號卷一 卷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655號卷二 卷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897號卷一 卷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897號卷二 卷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8851號卷 卷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2號金融帳戶資料列印卷 卷1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2號卷 卷1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7655號113年度偵字第20897號113年度偵字第58851號被 告 江睿皇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號17樓之1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吳佶諭律師
林尚瑜律師(嗣終止委任)被 告 唐子玲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號17樓之1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吳佶諭律師
于謹慈律師(嗣終止委任)被 告 李孟儒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昭仁律師被 告 施郁安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洪家駿律師
謝孟高律師王琦翔律師(嗣終止委任)劉育杰律師(嗣終止委任)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孟儒係沐日有限公司(下稱:沐日公司)及利昇國際商務有限公司(下稱:利昇國際商務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施郁安為利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昇旅行社公司)員工;江睿皇為利昇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唐子玲為利昇旅行社公司業務主任及內勤行政人員。沐日公司、利昇國際商務公司及利昇旅行社公司等3家公司均有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下稱:勞動部中彰投分署)所推出充電再出發訓練(下稱:本案計畫)。該計畫之目的,係提供因重大災害、景氣情勢變動或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等事由而經營有困境之公司行號,因其員工放「無薪假」而恐遭裁員,為鼓勵該些公司行號保留員工而提供之補助方案,是未實際任職之員工不具申請資格,且不得以未實際任職員工之名義申請補助,參與本案計畫之員工需填寫申請本案計畫之「與雇主約定減少正常工時之證明文件」及「本案計畫申請書」文件向勞動部中彰投分署進行申請津貼,嗣審核資格通過後,由本人至「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下稱:學習平臺)參加「分署自辦或委辦之職業訓練課程(含居家線上學習)」每日線上授課,再將授課證明「課程學習時數證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線上課程學習紀錄」整理後寄回勞動部中彰投分署,另依本案計畫第十七點規定「未到課或未如實參訓者,不予補助該參訓勞工訓練津貼」。李孟儒、施郁安、江睿皇、唐子玲竟自民國111年5月起為下列行為:
(一)李孟儒、施郁安明知非實際任職沐日公司或利昇國際商務公司之員工不得申請本案計畫,亦不得由他人代為至網站上課。其等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附表一所示之人分別有附表一所示之情形,不符本案計畫之申請資格,詎由李孟儒出面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提供身份證影本及個人帳戶,再由沐日公司及利昇國際商務公司為附表一所示未實際任職之人申辦勞健保,創造各該人等均為該2家公司員工之外觀及假象後,再指示施郁安檢附附表一所示人員之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參訓勞工訓練津貼申請表、參訓工訓練費用補助申請書等文件向勞動部中彰投分署進行申請補助款(其中附表一編號8、9、16部分,因未經前開3人之同意或授權,而逕偽簽前開人等之姓名申請補助款,另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致本案計畫承辦人員誤信前述員工均為沐日公司或利昇國際商務公司實際員工,並給予參訓資格。審核資格通過後,再由施郁安使用附表一所示人員之帳號密碼代為至學習平臺參加每日線上授課,並將授課證明文件整理後寄回勞動部中彰投分署,使本案計畫承辦人誤以為2家公司員工確實由本人居家線上學習,並將津貼匯入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其中黃沛婕、董柏麟雖為沐日公司、利昇公司實際任職員工,惟自始知悉李孟儒詐領津貼一事,仍配合提供資料並由施郁安代為上課。附表一所示人員於收到補助款項後,旋即將補助款以現金或匯款至李孟儒指定之帳戶,李孟儒、施郁安以此方式詐領本計畫補助款總計新臺幣(下同)320萬6,616元。
(二)江睿皇、唐子玲明知非實際任職利昇旅行社公司之員工不得申請本案計畫,亦不得由他人代為至網站上課。其等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附表二所示之人分別有附表二所示之情形,不符本案計畫之申請資格,竟由江睿皇指示唐子玲以提供勞健保為誘因,由利昇旅行社公司替未實際任職之王彩霏、林麗君、黃郁芬、蔡惠玲、潘士豪(前5人另為緩起訴處分)、江茹妮、楊鎔榛等7人申辦勞健保,另提供利昇旅行社公司員工陳彩琇2,000元之代價招攬賴玉燕(陳彩琇、賴玉燕另為緩起訴處分),將賴玉燕之勞健保掛於利昇旅行社公司名下,創造王彩霏、林麗君、黃郁芬、蔡惠玲、潘士豪、江茹妮、楊鎔榛及賴玉燕等8人均為該公司員工之外觀及假象,再由唐子玲將前述員工之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參訓勞工訓練津貼申請表、參訓工訓練費用補助申請書等文件向勞動部中彰投分署進行申請補助款(其中附表二編號7至10部分,因未經前開4人之同意或授權,而逕偽簽前開人等之姓名申請補助款,另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致本案計畫承辦人員誤信前述員工均為利昇旅行社公司實際員工,並給予參訓資格。審核資格通過後,前述人員乃親自或委由唐子玲使用帳號密碼至學習平臺參加每日線上授課,並將授課證明文件整理後寄回勞動部中彰投分署,致本案計畫承辦人員誤信該2家公司員工確實由本人居家線上學習,並將補助款匯入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該等人員於收到款項後,保留部分補助款金額後(詳如附表二),再將補助款以現金或匯款至唐子玲指定之帳戶內。江睿皇、唐子玲以此方式詐領本案計畫補助款總計136萬6,320元。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及勞動部中彰投分署函送本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孟儒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其有指示被告施郁安製作上開申請文件,也有請被告施郁安幫員工上課,因為這樣可以領到比較多補助款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這些人都是我的員工,他們都知道要申請補助款云云。 2 被告施郁安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其有依被告李孟儒之指示協助填寫本計畫補助款申請表及協助他人完成線上課程,並因此獲得報酬之事實。 3 被告江睿皇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4 被告唐子玲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5 證人岳子琦、林立謙、劉羿伶、黃沛婕、李璦、林巧怡、張婷婷、李良賢、簡郁庭於調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證明其等有分別以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帳戶領得各該補助款,且將補助款回流至被告李孟儒指定帳戶內之事實。 6 證人秦煒奇、董柏麟、王韻琇、李怡穎、林綵穜、陳柏源、李孟學於調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證明其等有分別以附表一編號10至16所示之帳戶領得各該補助款,且將補助款回流至被告李孟儒指定帳戶內之事實。 7 證人王彩霏、林麗君、黃郁芬、蔡惠玲、賴玉燕、潘士豪、江茹妮、楊鎔榛於調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證明其等有分別以附表二所示之帳戶領得各該補助款,且將補助款回流至被告唐子玲指定帳戶內之事實。 8 證人陳彩琇於調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證明其有介紹被告賴玉燕提供證件及帳戶資料予被告唐子玲用以申請本案計畫補助款之事實。 9 勞動部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申請流程圖 證明附表一、二所示之人不符本案計畫申請資格之事實。 10 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於附表所示各月份之參訓勞工訓練津貼申請表、參訓工訓練費用補助申請書等文件影本 證明被告等人有以附表一、二所示之人之名義向勞動部中彰投分署詐領補助款之事實。 11 附表一、二所示各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被告等人有以附表一、二所示之人之名義向勞動部中彰投分署詐領補助款,且補助款均有直接或間接回流至被告李孟儒、唐子玲之個人帳戶,或沐日公司、利昇國際商務公司或利昇旅行社公司之事實。
二、核被告李孟儒、施郁安就附表一所為及被告江睿皇、唐子玲就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被告等人前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後復經持以行使,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被告李孟儒、施郁安間就如附表一部分及被告江睿皇、唐子玲間就如附表二部分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分別論以共同正犯。又渠等共同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方式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等4人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請領犯行,係基於同一犯罪計畫,於密接之時間內簽署不實內容之申請文件,續經彙整後向勞動部中彰投分署行使,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分別論以接續犯。被告等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檢 察 官 侯詠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已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