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靖綸選任辯護人 曾佩琦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1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靖綸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伍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彭靖綸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第354條之毀損罪、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之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罪,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法官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之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審酌被告所涉本案犯行,業已嚴重侵害被害人之身體法益,對於國家社會治安危害甚大,考量本案目前於本院訴訟進行之程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衡諸「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仍認定被告確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4年5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劉育綾法 官 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羽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