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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宏騏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被 告 張睿中被 告 林承億

鄭丞祐選任辯護人 楊啟源律師

蔡牧城律師李政昌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326號、113年度偵字第47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等妨害自由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戰諭威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