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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0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棨聖選任辯護人 廖國豪律師

陳思成律師被 告 蕭帷澤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趙寶珊律師

廖宜溱律師周仲鼎律師被 告 林孟均選任辯護人 黃鉦哲律師被 告 鄭曉憶選任辯護人 何金陞律師被 告 劉栢廷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964號、第58088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9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三十日及同年五月十四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鄭棨聖、蕭帷澤、林孟均、鄭曉憶、劉栢廷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及同年5月1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案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原裁定就該部分應予撤銷,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又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裁判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