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7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即 具保人 PONGSA MUEANFAN (中文名:彭思婷)
泰國國籍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818、45944、50018、54078、55974、56947、58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PONGSA MUEANFAN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具保人PONGSA MUEANFAN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自行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在卷可考(見偵54078卷第59至63頁)。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查被告無在監服刑或另案羈押之情事,且被告已於115年2月27日出境,有本院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附卷可參。顯見被告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裁定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張意鈞法 官 林 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